A. 兩會中對原國企買斷工齡的下崗職工退休年齡有何新規
1. 在國企改革過程中,買斷工齡是一種安置職工的方式。這種方式通過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以買斷職工的身份,終止其與企業的勞動關系。這並不意味著之前的工齡不再被認可。
2. 在養老保險方面,買斷職工的連續工齡和實際繳費年限,依然被視為有效年限,並與重新就業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3. 職工是否通過買斷工齡方式就業,並不影響其退休年齡。退休年齡仍然遵循國務院1978年發布的104號文件規定,即管理崗位職工退休年齡為55歲,工人崗位職工退休年齡為50歲。
4. 根據勞動部1995年的相關規定(勞部發〔1995〕309號),職工在用人單位從工人崗位轉為幹部(技術)崗位,或從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工人崗位後,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應按照現崗位的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