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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行政

發布時間:2020-12-18 23:39:09

A. 機關行政幹部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辦法一樣嗎

一、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在職參保人員),受到下列行政、刑事處罰的,在單位停發工資期間不計算工作年限,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
(1)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2)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
(3)被羈押人員;
(4)被判處管制的人員;
(5)被判處拘役的人員;
(6)被判處有期徒行宣告緩刑的人員。
參保單位可憑有關資料到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封存手續。
2、符合下列情況的,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1)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後,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所在單位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2)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在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3)在職參保人員經核定被錯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補償後,由職工申請,單位同意,可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3、在職參保人員在被管制、拘役或緩刑期間,不予辦理離退休待遇核准手續。管制、拘役或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和現行計發辦法核准其養老保險待遇。
4、在職參保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由所在單位負責辦理個人繳費退領手續,將其《養老保險手冊》交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
1、離退休人員因違法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

B. 養老保險經辦中心有行政主體資格嗎

您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國家或社會對社會保險實行行政性、事業性管理的職能機構。行政性管理,指通過立法確定社會保險資金的收繳和使用辦法,並對下級機構收繳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C. 事業單位人員什麼時候開始交養老保險

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

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3)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行政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並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其職工在延繳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一)經查詢,用人單位開戶銀行賬戶余額少於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二)經劃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三)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因擔保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及加收滯納金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限期補繳通知;

(四)用人單位的意見;

(五)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時的相關材料;

(六)申請強制執行的用人單位財產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簽名,加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D.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有一欄是要填寫社保經辦機構的「行政區劃代碼」,是什麼含義,在哪找到

1、行政區劃代碼,也稱行政代碼,它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識別符號,一般執行兩項國家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2007)和《縣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GB/T10114-2003)。

由9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相當於機關單位的身份號碼。按照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規定,行政區劃代碼由民政部門確定、發布。

該標准對我國縣以上行政區劃的代碼做了規定,用六位阿拉伯數字分層次代表我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市、州、盟)、縣(區、市、旗)的名稱。

2、可以根據代碼含義自行填寫,也可以根據代碼表查找。

(4)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行政擴展閱讀:

行政區劃代碼含義

《縣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的補充和拓延,它規定了表示鄉、鎮(街道辦事處)一級行政區劃的三位代碼。

代碼從左至右的含義是:

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第三、四位表示市(地區、自治州、盟及國家直轄市所屬市轄區和縣的匯總碼)。其中,01-20,51-70表示省直轄市;21-50表示地區(自治州、盟)。

第五、六位表示縣(市轄區、縣級市、旗)。01-18表示市轄區或地區(自治州、盟)轄縣級市;21-80表示縣(旗);81-99表示省直轄縣級市。

第七至九位表示鄉、鎮(街道辦事處)

為了更詳細地反映鄉鎮以下區劃情況,國家統計局補充了三位表示居委會、村委會的代碼。

E.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哪

經辦機構來一般是指各自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這樣的部門。如果你在職,單位給上社保的話,就是單位托收並交納;如果不在單位了,檔案如果在人才或者街道就需要自己去人才或者街道繳納社保費用,並且是全額由個人負擔。具體要看你檔案在哪裡,然後去相關部門繳納就可以,如果上述這些部門不代為辦理的話,自己直接去當地的社保部門繳納。

F. 依法獲得養老保險金什麼權

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將獲得以下權利:
1、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當繳費個人依法履行了繳費義務且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時,其退休後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待遇。
2、擁有知情權:繳費個人有權按規定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單位繳費狀況和本人個人帳戶記錄情況,在發現本人個人帳戶記錄有誤時,繳費個人可依法要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予以更正。同時還有權要求所在單位向職工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3、享有監督舉報權:任何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都有舉報權。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繳費個人認為其社會保險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舉報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及時調查,按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4、享有申請仲裁、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當繳費個人與所在單位因社會保險義務的承擔情況發生糾紛時,可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繳費個人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的條件、給付標准、時限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時,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並且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G. 部分養老保險行政決定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根據《憲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職工: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職工;
(二)城鎮股份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
(三)城鎮私營企業的職工,個體經營者的雇員;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人員。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部屬、省屬、外地駐鄭企業及部隊所屬企業的職工均適用本條例,國家規定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的企業除外。
第三條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職工所在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
提倡、鼓勵企業和職工參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四條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並與本人在職期間的貢獻相聯系。
第五條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權利和應享受的各項養老保險待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侵犯。
第六條市、縣(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徵收、支付、調劑和管理工作。
市社會保險機構負責辦理市轄各區范圍內職工和各縣(市)范圍內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業務;縣(市)社會保險機構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屬及縣(市)屬以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業務。
第七條財政、審計、稅務、銀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工會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用於支付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統一籌集。徵收標准由市、縣(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體改等部門及工會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的標准繳納。
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企業為職工繳納部分由企業基本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徵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職工實發工資為基數。
對不能或不易計算其實發工資的,以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第十二條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可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
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低於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本市或本縣(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基數。
第十三條企業按政府規定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
第十四條企業破產清算時,應先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該單位已退休、退職人員十至十五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在租賃、承包或被兼並時,承租、承包或兼並方必須承擔該單位全部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責任。
第二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第十五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
(二)按規定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以上。
第十六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年的,在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一次性支付養老補助費。
第十七條職工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家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第十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實際繳納時間累計計算繳費年限,不按規定的標准繳納或中斷繳納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
本市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本條例施行前特殊工種按國家規定折算增加的工齡,只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的繳費年限。
第三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費、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二十條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追加養老金和生活補貼三部分組成,從職工本人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次月起按月支付。
第二十一條基礎養老金根據職工繳費年限按下列比例計發:
(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職職工,按本人退職時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五計發;
(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退休職工,按本人退休時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計發;
(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職工,按本人退休時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五計發;
(四)本條例施行前被授予省級及省級以上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的退休、退職職工,退休、退職時仍保持榮譽稱號的,按本人退休、退職時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九增發。
第二十二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職職工,追加養老金根據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每滿一年,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百分之一點四的比例計發。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國家、省、市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仍按原規定標准計發。
本條例施行後,國家、省、市新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或原規定的生活補貼提高計發標準的,其金額高於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增加額的,只發差額部分;低於或等於增加額的,不予計發。
第二十四條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年的,在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一次性支付養老補助費。其中繳納滿一年不滿五年的,每滿一年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二個月的標准計發;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滿一年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三個月的標准計發。
對前款規定的退休、退職職工不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金從職工退休、退職後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本市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五進行調整。本市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本條例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職工,原計發辦法不變,每年可按前款規定調整退休費和退職費。
第二十六條退休、退職職工死亡的,其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和辦法支付。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機構應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時、足額支付基本養老待遇。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尚未列入社會保險項目的醫療費及其他養老保險費用,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
第三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根據自身經濟能力,可以為所屬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對在特殊崗位工作的職工和獲得先進、模範等榮譽稱號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優先為其辦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第二十九條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的應付福利費或應付工資中列支。
第三十條職工可以根據個人收入情況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以自主選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
職工所在單位可以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掛鉤的辦法。
第三十一條職工轉移工作單位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可轉移到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
第三十二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在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由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給職工本人。
職工在職死亡或退休、退職後死亡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或余額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或余額作為職工個人遺產,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不進行社會調劑。
第四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社會保險機構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的指導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可以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務費,用於支付必要的行政和業務等費用。
社會保險機構所徵收的養老保險基金和提取的管理服務費不計征稅、費。
第三十六條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對歷年滾存結余的養老保險基金,根據國家有關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殖的規定,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則,可運用一部分結余基金增殖。基金增殖所獲得的純收益不計征稅、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增殖部分全部轉入基金。
第三十七條社會保險機構應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報告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運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社會保險機構和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檔案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應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分別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
第四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四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逐步實行全市統一提取基數和比例,統一核算、管理,統一使用調劑金和積累金。
第四十二條企業和職工應按照社會保險機構的要求,及時提供人員增減、工資變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等有關情況。職工轉移工作單位,應同時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四十三條社會保險機構有權稽核參加養老保險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工資總額及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情況。
在職、退休、退職職工有權核查本傷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責令限期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補足應繳款額,按日加收應繳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可按日並處以百分之一的罰款;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一)現有企業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個月內,新建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的;
(二)拒繳或未經社會保險機構同意拖繳、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三)未按規定為全部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四)瞞報工資總額、瞞報職工人數或採用其他手段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私扣職工養老金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責令如數退還,並對責任單位處以截留、私扣款額百分之十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截留、私扣款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退休、退職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喪失,不按規定辦理終止手續,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冒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追回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社會保險機構未按規定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退休、退職職工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如數發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社會保險機構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貪污或擅自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除追繳非法所得外,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職工與企業因養老保險問題發生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社會保險機構所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城鎮私營企業主和個體經營者的養老保險,按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建國前參加工作的企業離休、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職工因工緻殘或患職業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養老保險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慢慢看清楚應該對你有用

H. 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行政區劃代碼 中遠集團總公司勞動保險統籌中心

說明你沒有我國的行政區劃的概念,行政區劃的代碼我國制定了國家標准GB 2260~,專目前為GB 2260-2007,其屬實你登錄國家統計局網站,查詢統計標准行政區劃代碼,能夠查詢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代碼,"119916」不是行政區劃代碼,工作人員說得沒錯!

I. 沈陽市和平區,辦理養老保險,公司轉為個人,是在養老中心辦還是在區行政審批辦事大廳辦

是不是單位已經給你發養老保險變動通知單了?就是說單位已經給你轉出了。如果是這樣,請先到社區要保險公司發的代扣代繳協議,然後去工行開卡,可以免年費。然後再回到社區填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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