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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跌倒案件

發布時間:2020-12-11 03:28:06

1. 南京黃老太案件聚焦老人跌倒扶不扶助

關於「扶不扶」的話題,隔三差五地會熱一回,幾乎成了檢驗公眾道德指數的「試紙」。不過,最近的一些「測試」似乎有些離譜。

近日,有媒體派記者到不同地點進行現場測試,用「摔倒街頭」的體驗式采訪,看看危難之時到底有多少人、在多長時間里施以援手。無獨有偶,某單位主辦的大型社會公益活動走上街頭,以 「假摔」來觀察市民面對此情況的反應,還對第一個施以援手的人現場送汽車大禮。

此類「假摔」測試,初衷可能是好的,希望鼓勵更多人行善舉,希望能對社會道德生態作一回實證研究。但是,用「假」來測試道德和愛心,終究不妥,還會帶來副作用—今後,人們在面對「扶不扶」的問題時,既要糾結會不會好心反遭訛,還會懷疑「這是不是一個測試」。這樣,無疑給道德生態加了一瓢「渾水」。見路人摔倒,有些好心人想扶,卻怕成為「試驗品」;有些人本不想扶,頭腦中卻閃過「可能會幸運得大獎」的念頭而去扶了。這樣的情況下,又該如何為路人的道德水準來打分呢?

「扶?還是不扶?」近年來,人們不斷討論這個話題,每次有新的相關事件發生,這個「經典之問」就會熱上一回。怎樣看待這個問題?現在的輿論往往就是兩極:不扶,你就是見死不救;扶了,你就是道德高尚。一些「假摔測試」也是這樣非黑即白的結論。事實並非如此。不扶,有可能是因為不懂急救知識而不敢扶。有人摔倒受傷,遭圍觀,不能簡單加上一句「圍觀人群無人施以援手」的評注。多數情況下,圍觀者並不是看熱鬧,有人在焦急地商量應該怎樣施救,有人拿出手機呼叫120救護車,有人自動在傷者周圍設立 「警戒線」,以免倒地者受到其他傷害。社會道德生態包含了人們的多種想法、規則、行為,凡此種種,不是一兩場測試、不是「扶不扶」的簡單選擇題可以測試出的。

與其做一些所謂的 「愛心測試」,不如更好地為愛心護航。今年全國兩會上,「扶不扶」也成為代表委員們熱議的話題。有委員提出,「扶不扶」與24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 「誠信」、「友善」、「公正」、「法治」等相關聯,要通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形成積極向上、崇德向善的力量,要把誠信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原則,推動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代表委員還呼籲,大眾輿論不要跟風炒作事件過程,而應更多地關注結果。如果每次結果都敘述得明朗,是非曲直都講清,讓人們知道善有善報、惡有懲罰,就能給社會建立信心。有人大代表從法律的角度去評價 「扶不扶」,指出法律要引導善、遏制惡。按照民法的精神,不扶,你不是罪犯;扶,是道德高尚的表現,法律保護你。如果你說扶你的人撞了你,你要舉證,而扶的那個人不需要舉證。有了這樣的鼓勵,就會打消人們的擔心。

助人為樂的雷鋒精神永不過時。鼓勵人們做好事、行善舉,要堅守某種「不變」,那就是懷著一顆純凈的心靈去幫助他人,從中得到快樂。但也應該看到,社會環境變了,思想多元了,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我們需要廓清一些觀念,健全法律和制度,呵護愛心,保護善舉。

2. 因為要錢,對方不肯給,然後在爭吵下對方把老人推倒,老人跌倒了之後死亡,這樣案件怎麼處理。

過失傷人判刑

3. 最近在寫論文,關於老人摔倒的法律論文,請大家幫我提供一些老人摔倒的案例,或者案例比較全的網址,謝謝

1: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一位老太在南京水西門廣場一個公交站台等公交車,人來人往中被撞倒摔成骨折,鑒定後構成8級傷殘。老太指認撞人者是剛下車的小伙彭宇,並告到法院索賠13萬余元。彭宇則稱自己下車時看到老太跌倒趕忙去扶她。2007年9月4日,法院一審認為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公平原則判彭宇給付受害人適當補償共45876.6元。隨後,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和解協議,最後以和解撤訴結案。
此案中,網友幾乎一邊倒支持彭宇,並感慨好人不好做。對於以後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況是否上前救助,網上展開了激烈辯論。
案例2:天津許雲鶴案
2011年8月16日,天津車主許雲鶴攙扶違章爬馬路護欄摔倒的王老太,卻被王老太指認為撞傷自己。後被天津紅橋區人民法院判賠108606元,法院判決理由是「車主許雲鶴發現王老太時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
8月22日二審開庭,法院門口聚集了很多要求旁聽的群眾,他們幾乎一邊倒地支持許雲鶴。當王老太走出法庭時,一家人打算打車回家,但被的士拒載,司機聲稱怕被碰瓷。
案例3:武漢老人倒地死亡
2011年9月2日,武漢88歲的老人李大爺在離家不到100米的菜場口摔倒後,圍觀者無人敢上前扶起。1小時後,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李大爺的親人對此感到難以理解:「難道現在老人倒地後,就真的沒人敢扶了嗎?難道助人為樂的美德就這樣丟失了嗎?」對於李大爺子女的悲情泣問 ......

最近,又有一起 攙扶跌倒老人就醫被法院認定應承擔主要責任,並判罰7萬賠償金的事件,發生地在浙江金華,涉案人士一個90後的年輕人,名叫吳俊東。
交警現場勘驗結論:沒有事實依據可以證明是吳俊東的三輪車撞到了老人的摩托車。
金華中院判決依據(原文):
1,吳俊東本人在交警部門所作的第一次詢問筆錄中,承認超車後聽到有人喊,並且後來打電話給其父親,告訴其父親出事故了。該筆錄具有真實可信性。
2,本案事發當時有目擊證人戴某證實,吳俊東的三輪車頭超過電動自行車,而車尾還未超過時,就看見電動自行車左右晃動兩下,之後,電動自行車和車上兩位老人摔倒在地上。該證人與雙方當事人都無關系,且目睹整個過程,其證言具有真實性。
3,兩被害人胡啟明、戴聰球陳述內容一致,而戴聰球的傷情為左膝畸形、腫痛伴活動受限,左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髕骨骨折,其左腿部的損傷與其陳述事故發生經過吻合。
4,據交警部門現場勘察筆錄、照片證明,事發現場道路平直,視線良好。胡啟明電動自行車經車輛技術檢驗,其轉向、制動性能均符合安全技術標准。
我們知道,交警的現場勘驗結論是法院處理交通事故唯一的法定依據。當然,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重新進行勘驗;但是,法院的勘驗的有一個必備的前提:現場仍然存在並保存完好。中國案件中,中國前提條件顯然依據不存在了。這也說所有交通事故轉移到法院訴訟階段的一個規律;他是,也說立法上把交警勘驗結論作為法院訴訟階段唯一法定依據的出發點。
既然交警在第一時間的勘驗結論都無法證明責任的性質或者責任的分配,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呢?法院應當按照「衡平原則」充其量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如果法院按照輕重或者主次分配責任都是不適當的;換言之,是錯誤的。
我們再逐一剖析法院的這四個判決依據,在證據學理論上是不是站得住腳:
1,關於「吳俊東本人在交警部門所作的第一次詢問筆錄中,承認超車後聽到有人喊,並且後來打電話給其父親,告訴其父親出事故了。該筆錄具有真實可信性」。
這是非常典型的超出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自由心證」。A,「超車後聽到有人喊」有二種可能:一種是撞人了;另一種是並沒有撞人(「喊」的原因很復雜)。B,「給父親打電話說出事故了」完全符合90後這個年齡段遇到突發事件時第一時間做出判斷的心理特徵。不具有訴訟證據學上的證明力。C,如果法院以這種「真實可信性」作為訴訟證據是輕率的,也是錯誤的。
2,關於「本案事發當時有目擊證人戴某證實,吳俊東的三輪車頭超過電動自行車,而車尾還未超過時,就看見電動自行車左右晃動兩下,之後,電動自行車和車上兩位老人摔倒在地上。該證人與雙方當事人都無關系,且目睹整個過程,其證言具有真實性」。
這個叫戴某的唯一「目擊證人」在後來的「證詞」中又說自己「沒有看見吳俊東是否撞了老人」,前後矛盾,不足為證也。
3,關於「兩被害人胡啟明、戴聰球陳述內容一致,而戴聰球的傷情為左膝畸形、腫痛伴活動受限,左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髕骨骨折,其左腿部的損傷與其陳述事故發生經過吻合」。
這是一個重要情節和細節。戴氏老人均為左腿受傷:A,如果吳俊東的三輪車在左側,如果直接擦掛了戴氏老人,左腿必然存在嚴重的皮外傷和肌肉損傷;然而,這個法醫鑒定並沒有這方面的結論。B,如果三輪車是在老人的右側,說明這些傷是老人的摩托車向左倒地後造成的。那麼,吳俊東是否撞了老人又會出現二種可能:a,撞了;b,沒有撞(完全有可能是因為超車時老人受驚、操作不當引起倒地受傷)。
4,關於「據交警部門現場勘察筆錄、照片證明,事發現場道路平直,視線良好。胡啟明電動自行車經車輛技術檢驗,其轉向、制動性能均符合安全技術標准」。
交警對撞人明確的認定是「沒有證據」;法醫沒有採納這個法定勘驗結論;反而去引用與撞人毫無關系的老人的摩托車「車況」沒有問題。很荒唐。
事實上,不管是交警還是法院,根據第三項和現場情況就完全可以判斷是否撞人或者責任的分配了。
這種案例對社會公德走向具有二重性:促進或者促退;希望二審慎之,再慎之。

4. 彭宇案到底真實的情況是什麼是老人自己摔倒的還是彭宇撞倒的

彭宇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相撞,而後摔倒。

彭宇在第二次庭審時承認「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否認是與老太太相撞。第三次開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內容為彭宇陳述兩人相撞情況的筆錄照片,雖然這份筆錄因警方失誤丟失客觀上無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的確認。

結合彭宇自述曾經與人相撞卻說不清與何人相撞以及經警方確認的筆錄照片,這就構成了優勢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彭宇與老太太相撞並無不妥。

(4)老年人跌倒案件擴展閱讀:

案件影響

彭宇案的負面效應,是許多當事者始料不及的。作為政法部門應引以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訓,努力提高司法辦案水平,營造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

首先「彭宇案」反映的辦案人員的職業素養問題,切實加強政法隊伍的職業化建設。

在審理期間就出現了偏離事實真相的報道和輿情,但辦案單位並沒有足夠重視並對此進行正確引導,對判決之後可能出現的輿情也沒有充分的預計,當此案形成輿論熱點後,又缺乏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使得相關報道逐步偏離事實真相,最終形成判決結果與公眾認知的巨大反差。

汲取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注重保障熱點案件的公眾知情權,妥善處置為當事人保密和保障公眾知情權的關系,實現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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