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七旬老人輕信代理人連買18份保險,如何正確給老人買保險
2014年至2015年,78歲的孫先生在保險公司銷售人員王某的推薦下,購買了18份人壽保險合同。孫先生出於信任,將身份證和銀行卡交給王某幫忙辦理保險,王某也保留了保險單。 2016年初,孫先生接到保險公司的電話,要求其償還貸款本息。經調查,王某以孫某的名義將保單質押給保險公司,以取得貸款。孫先生與王先生協商,發現王先生代為保管的18份保單,並非孫先生要求的保險種類。王先生辭職後,孫先生聯系不上他,只好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查明,孫先生和他的妻子張女士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常年在外地幹活,二兒子患有智力障礙。孫先生多年積蓄購買保險的目的,是希望他死後,二兒子能靠領取保險紅利來保障生計和醫療。此外,孫先生還為兩個兒子和孫子購買了數十份人壽保險合同,並捲入了多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孫先生因病去世,其妻子張女士成為原告,作為繼承人繼續訴訟。
法院認定,本案中,保險代理人王某隻是以保單的收入誘導孫先生,並未對保險產品的內容和風險進行充分說明。在取得孫先生的信任後,王先生並沒有購買孫先生指示的保險產品。相反,他為孫先生購買了與他的生活無關的保險產品,以實現他的個人利益。據此,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違反了孫先生的真實意圖,應認定為沒有根據。西城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積極組織原告與被告進行調解。最終,保險公司同意一次性解除18份保險合同,扣除孫先生已經領取的生存金和獎金,並退還孫先生的妻子張女士與被保險人的保費差額。雙方當事人據此達成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