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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止歧視侮辱老年人

發布時間:2023-08-22 04:50:36

1. 老年人怎麼避免性格上的歧視

那算了,其實最好的方法就是改變自己性格上的缺點,然後積極樂觀,主動向上

2. 虐待老人的有關法律條文是什麼

1、《憲法》第四十九條第3款: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2、《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據悉,養老機構如果出現歧視、虐待、遺棄老人的情況,會被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虐待罪沒有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訴,法院才處理;引起重傷、死亡的,則由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2)如何制止歧視侮辱老年人擴展閱讀:

一、虐待罪的立案標准:

1、根據刑法第260條的規定,本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於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2、具有虐待行為且達到情節惡劣。 這里所說的「虐待」,具體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

3、虐待行為有別於偶爾打罵或者偶爾的體罰行為的明顯特點是:

經常甚至一貫進行的,具有相對連續性。 根據法律的規定,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

4、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而採取長期虐待的方式來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不應按虐待罪來進行處罰,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應依照本法關於故意傷害罪或 者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5、虐待家庭成員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犯罪,屬於告訴才處理。也就是說對於犯虐待罪,在沒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 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但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范圍。

二、虐待罪的處罰措施: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於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後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虐待罪



3.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活動。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第四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齡事業和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對老齡事業的投入,確保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相協調發展。第五條自治州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其職責:
(一)負責全州老齡事業發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二)研究制定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組織宣傳有關老齡事業的法律法規,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綜合管理,組織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
(五)指導、督促和檢查各縣市老齡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協助老齡工作機構,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鎮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七條自治州的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應當依法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八條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開展敬老、助老活動。
每年8月15日為自治州老年人節。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老齡事業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和個人給予表彰。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州、縣市老年人的人數,州級每年按人均不低於二元標准、縣市每年按人均不低於三元標准,分別納入州、縣市兩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各級福利和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一定比例投入到老齡事業。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障體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有關部門必須按時足額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各項補貼,不得拖欠、剋扣和挪用。第十二條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用於發展農村老齡事業。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貧困老年人,或者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或者扶養能力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救助。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的老年人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對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老年人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家庭給予住房援助。
拆遷安置老年人居住的自有產權房時,有關部門應當考慮老年人的合理要求,給予照顧。
有關部門在辦理老年人自有產權房過戶手續時,應當查驗老年人簽名同意的書面材料或者徵得老年人的同意。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醫療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有關部門在制定城鄉醫療保障辦法時,應當在繳費水平和報銷比例等方面照顧老年人。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衛生服務納入城市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路建設,為老年人提供疾病預防、治療、護理和康復服務。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益性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的投入。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參與發展養老服務業。妥善安排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無子女、無經濟來源的特困老年人。第十八條對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給予如下優惠:
(一)對建築達標、設施完備、管理規范、業績突出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給予貸款貼息或者以獎代補的扶持;
(二)對多種方式興辦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國土資源部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並在許可權范圍內給予適當優惠;
(三)對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的用水、用電、燃氣、供暖等費用,應當按照當地居民民用收費標准收取;
(四)對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自用房產、土地,依照有關規定免徵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對新建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減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六)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閑置廠房、庫房、校舍及辦公樓等興辦各類為老服務設施,經有關部門批准,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七)對自行採暖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的燃料補貼;
(八)對下崗失業人員興辦的或者吸納員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下崗失業人員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經有關部門批准,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興辦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4.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老年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逐步增加投入,並按各行政區域老年人數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年度老年事業經費,引導、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發展老年事業。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老年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二)制定老年事業長遠發展規劃和近期計劃;
(三)調查研究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
(四)指導、協調、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五)發展老年產業和敬老、助老的社會公益事業,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創造條件。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承擔同級人民政府老年人工協助調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老齡工作人員。第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民政、司法、財政、衛生、城市規劃建設、土地、工商、公安、廣播電視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和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和兒童養老、敬老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基層老年人協會要反映老年人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村民(居民)委員會,開展維護老年人權益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為老年服務。第六條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我省「老人節」。第七條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贍養父母是每個成年子女的義務;已婚子應當支持和幫助配偶贍養其父母。
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贍養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負有贍養的義務。第八條贍養人必須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於家庭成員的平均水平。給付贍養費的,數額由老年人與其成年子女商定。
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或者護理責任,負責必要的醫療費用。第九條贍養人要尊重老年夫婦共同生活的意願,不得強行分開贍養。單獨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和問候,並承擔其家庭勞務。第十條喪偶、離婚的老年人有依法攜帶自己財產再婚、復婚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攪擾。
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一條老年人有權拒絕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物質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二條老年人生活水平低於所在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社會救助。
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月向本村老年人發放養老補助金,或者將未承包的部分土地、荒山、荒坡、林地、果園劃撥村老年人協會經營,收益用於老年人養老。
農村生活困難的老年人,經本人申請、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後,可以免繳鄉統籌與村提留費。第十三條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和扶養能力的老年人,城市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定期發放救濟款或者由社會福利院供養;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散或者集中供養。第十四條有關部門在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時,應當作出保障老年人基本醫療需要的規定。
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老年病人,當地人民政府可以酌情給予幫助,並提供社會救助。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老年人的醫療費用應當按規定優先支付。
農村老年人參加合作醫療,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給予照顧,有條件的地方對老年人可以減免合作醫療費。第十六條政府向老年人頒發《老年人優待證》。持優待證的老年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國有各類公園、風景名勝區、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免購門票進入。但上述場所舉辦大型經營性活動期間除外;
(二)國有體育場(館)、游泳池、影劇院周一至周五的時間內購半票入場;
(三)在縣級以上醫院就醫,優先半價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葯、優先住院以及醫院實行的其他優待規定;
(四)優先購買火車票、飛機票、長途汽車票,優先上下火車、飛機,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按起步票價購票;
(五)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或者按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七)其他優惠政策和優待服務。

5. 老太太推老頭上街,公然對其辱罵連扇巴掌,如何保證老年人的權益

老年人由於行動遲緩,思維不清楚,經常會在生活中遇到各種各樣的歧視和侮辱。如果老年人在生活中的權益受到了侵犯,首先應該尋求兒女的幫助,如果兒女對老年人的情況置之不理,那麼我們可以將兒女和侵犯自己權益的人告上法庭,或者向公安機關報警,讓警察來進行處理。老年人永遠不是孤獨的,他們的後盾是我們的國家和法律。不管什麼情況,國家和法律都會保護老年人的權益。

當然,如果老頭並沒有對老奶奶做什麼壞事,老奶奶還欺負他,那麼她的行為確實應該受到阻止和譴責,毫無緣由地欺負老頭,說明她的心地非常壞。建議這個老頭可以向自己的子女告狀,告訴他們老奶奶的行為,從而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讓自己不再受欺負。

6. 昆明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弘揚敬老、愛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和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的保障活動。第三條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第四條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方針,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目標,推進老齡事業的全面發展。第五條老齡事業屬於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老齡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逐年增加對老齡事業的投入。

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為老年人提供義務服務,興辦養老產業。為老齡事業捐助的,依法享受稅收減免優惠。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敬老活動,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在老齡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家庭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七條每年農歷九月為敬老月,農歷九月初九為敬老節。第二章組織保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建立健全老齡工作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老齡工作部門是老齡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老齡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擬定本地區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保障的工作;

(三)組織、協調開展老年人文化、教育、娛樂、體育、心理咨詢、醫療保健等活動,對老年人群眾組織進行指導;

(四)組織老齡工作的宣傳、調查、統計和理論研究;

(五)規范和監督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服務行業;

(六)培訓老齡工作人員,組織、引導志願者開展助老服務活動;

(七)發放老年人優待證和補助金;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審判、檢察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保障的工作。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宣傳,落實老齡工作任務。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老年人服務。第三章社會保障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實行城鄉統籌,完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老年人醫療、康復、保健等設施的投入,逐步建立老年病醫院或者老年病專科。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醫療機構做好老年人醫療保健工作,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鼓勵醫療機構開展為老年人義診活動。支持社會力量興辦老年病醫院或者老年人醫療康復中心。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貧困老年人的救助納入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重點優扶對象等貧困老年人優先納入廉租房保障范圍。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力量興辦的為老年人服務的組織或者機構,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優惠。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及社區開展以居家養老為重點的多種形式的活動,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閑置的房屋、場地、設施用於老年人活動或者養老服務。第十七條老年人持《雲南省老年人優待證》或者《離休證》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後,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第十八條老年人持《雲南省老年人優待證》或者《離休證》,可享受下列公共服務優待:

(一)免購門票進入本市向公眾開放的公園、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烈士紀念建築物、名人故居、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宮);屬個體私營的,應當提供價格優惠;

(二)優先就診、取葯、交費,並免交普通掛號費;

(三)優先購買汽車票、火車票、船票、飛機票,優先上車(船)、登機;

(四)優先辦理銀行儲蓄業務;

(五)公共體育場所、影劇院應當為老年人開展文體活動提供優惠;

(六)免費使用收費公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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