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對70歲的老人失信如何執行
法律分析:70歲老人無清償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會終結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後,會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貳』 排除妨礙法院對於老年人怎樣強制執行
涉及被執行人是老人的案件難度較大,還是以勸解做工作為主,勸解不成的,才考慮強制執行。但由於超過70歲,依法不得對其人身採取拘留等措施,強制帶離還是法律允許的。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在行政法中屬於強制執行的方式,但在民法中屬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在排除妨害的案件判決後,如果已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該案就證明已經終結,依法是不可以再審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如果妨害人又繼續實施原妨害行為,可以再行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判處對方排除妨害行為。排除妨礙是指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不法阻礙或妨害時有權請求加害人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行為。排除妨礙請求權是公民生活中一條重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在適用范圍方面,妨礙的適用范圍比妨害更為廣泛。妨礙是指對他人行使權利造成障礙,這種障礙不以產生實際損害為前提。妨害是指實施了某種侵害他人行使權益的行為,後果上已有某種損害結果的發生。在義務主體方面,排除妨礙的義務主體比排除妨害更廣泛。排除妨礙的義務主體不但包括實際侵權人還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務職能的主體。排除妨害的權利人僅能訴求實施侵害行為的實際侵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