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勞動仲裁受理年齡限制
1. 勞動仲裁申請的年齡限制:
- 申請勞動仲裁的年齡限制是指申請者不得超過女性50歲、男性6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申請。若超出此年齡范圍,勞動仲裁將不予受理。
2.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若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若用人單位不提供,則應承擔不利後果。
3. 證據提供規定:
- 根據該法第三十九條,若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如果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則應承擔不利後果。
Ⅱ 是不是年齡超過60歲就不能走勞動仲裁
是的。因為勞動者已經超過60周歲,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內動法相關法律規定容,所以不需要走勞動仲裁;但可以適用民法及民事關系相關法律規定,因勞務關系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解決糾紛。
Ⅲ 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勞動仲裁還有權受理嗎
法律分析:不能。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勞動者退休後不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所以是不能申請勞動仲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Ⅳ 超過六十歲勞動仲裁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不屬勞動法調整,勞動仲裁不會受理的,此種情況得到當地的法院,走民事的渠道起訴。民事案件起訴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