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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60周歲

發布時間:2020-12-30 10:06:34

Ⅰ 超過60歲勞動仲裁

按照相關規定超過60周歲就不能申請勞動仲裁了,但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對方索要賠償

Ⅱ 勞動仲裁有年齡限制嗎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系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在用工的年齡限制上注意事項:
童工年齡的限制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從事的無損於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不屬於童工范疇。
退休的年齡是多大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Ⅲ 職工六十周歲以後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補交社會保險,有無相關法律規定

按目前的退休年齡來說,六十周歲的人必須辦理退休手續,如果因為繳費不足而導致辦理不了退休手續,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補償。

Ⅳ 勞動仲裁申請人有年齡限制嗎

申請勞動仲裁確實有年齡限制,即不得超過女歲、男6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和構成勞動關系的年齡(即16周歲以上),否則均不予受理;前款所列為一般情況,但也有法定的另類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即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勞務關系處理。由此看出,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才是構成勞務關系的必要條件。另外,法律對勞動關系的年齡下限有明確規定(16周歲),但對於勞動關系構成年齡的上限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應區別對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務關系;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動關系。

Ⅳ 工傷勞動仲裁滿六十周歲賠償標准

員工復工傷,在滿六十周制歲之後,員工和單位的勞動關系解除,按照當地法律規定計算賠償費用,如果是滿六十周歲之後,員工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是僱傭方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Ⅵ 己超六十歲,勞動仲裁不受理怎麼辦

因為勞動者已經超過60周歲,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相關法律規定,所以不能走勞動仲裁;
但適用民法及民事關系相關法律規定,因勞務關系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解決糾紛。

Ⅶ 是不是年齡超過60歲就不能走勞動仲裁

是的。因為勞動者已經超過60周歲,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內動法相關法律規定容,所以不需要走勞動仲裁;但可以適用民法及民事關系相關法律規定,因勞務關系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解決糾紛。

Ⅷ 勞動者超過60歲算不算勞動者能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權利的法定年限是16—60歲,你這不屬合法勞動者了。申請仲栽不會受理了。關於養老保險主張年限為兩年你這又過了。難整了,可能你維權艱難了,也許沒有結果了。

Ⅸ 年滿60周歲發生勞務糾紛如何維權

很多企業願意招聘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認為這批人工作有經驗,且可以避免社保支出、用工成本低。但如果出現糾紛,在勞動關系認定和工傷認定上,司法實踐差異很大,各地法院判決也有不同。

「超齡工人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這一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有的在審理中以勞動者年齡為限,對達到退休年齡的工人按照勞務關系處理;有的則還要在年齡基礎上考量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如果沒有享受相關待遇,則依然按照勞動關系認定。另外,司法實踐中還經常遇到『跨線』問題,即勞動者入職時不到退休年齡,而工作一段時間後到了年齡,這時是勞動關系存續,還是立刻轉變為勞務關系,各地的裁判標准也不統一。」劉秋蘇告訴記者。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一字之差,差在哪兒?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享有許多權利,如被無故開除享有經濟補償金、加班時享有加班工資、生病時有病假工資及重大疾病醫療期限,因工作原因受傷享受工傷待遇等;但一般的勞務關系中,以上權利均不享有。

未雨綢繆有「訣竅」

「超齡打工」為何會有如此多的困惑?這是因為,不同法律規定之間存在著模糊地帶,人社部門與司法部門在實踐中也有諸多不同看法。

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這項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即使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也要終止。

201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但上述《解釋》對於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是否也按勞務關系處理,沒有給出明確結論。

記者了解到,在「超齡打工者」相對密集的物業管理行業,部分公司已經開始為公司內的「超齡打工者」購買「團體意外險」以規避風險。「公司無法為退休人員再交社保,針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我們向保險公司每月固定購買『團體意外險』名額,然後定期更新被保險人身份證號碼,以此來給『超齡打工』的員工多一份保障。」南京和諧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劉秋蘇則提醒,「超齡打工者」要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每月的勞動報酬等。另外,也建議「超齡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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