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老人死在養老院可以要求賠償嗎
法律分析:意外死亡的,攜帶死亡證明、養老保險手冊或社保卡、繳費單據等到當地社會保險中心辦理。
1、勞動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內的金額,親屬可以繼承。非因工死亡的,還可以要求養老基金支付部分喪葬費、遺屬補助金等,具體標准各省規定不一樣。
2、自由職業者繳費也分2部分,大部分進入了統籌賬戶(大約12%)、少部分進入了個人賬戶(8%),中途死亡的,勞動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內的金額,親屬可以繼承。統籌賬戶的,不返還。
3、非因工死亡的,還可以要求養老基金支付部分喪葬費、遺屬補助金等,具體標准各省規定不一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Ⅱ 老人在養老院摔死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老人在養老院摔倒賠償,若是老人與養老院有協議的,按照協議確定的方式進行賠償;雙方之間沒有協議的,養老院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准賠償老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Ⅲ 養老院老人摔倒死亡怎麼賠償
您好,1、老人在養老院摔傷,如果是養老院地滑等過錯,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責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Ⅳ 老年人意外死亡賠償標准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Ⅳ 老人在養老院摔死怎麼賠償
首先應該分清責任,再說「賠償」。養老院不是對任何護理的來人死亡都要賠償的。
Ⅵ 敬老院老人自盡誰負責賠償
柳律說法-老人在養老院期間自殺,如何賠償?
案由:生命權糾紛
原告:夏1、2、3、4等四人
被告:XX夕陽紅養老院
案情介紹:
2017年7月,李X英(甲方)、XXXX夕陽紅老年公寓(乙方)、夏3(丙方、擔保人)簽訂一份《入寓協議書》,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二樓12室13床,乙方每月向甲方收取住宿等費用1300元;甲方住寓期間發生不屬於公寓工作人員直接責任造成的意外事故(不聽勸阻獨立行動摔倒骨折和老人間發生爭執造成傷害及不可預見的事故),乙方概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本協議履行期內不允許獨自外出,不打招呼及不聽勸阻者,發生一切意外(丟失、摔、碰、車禍、死亡等),乙方概不負責;協議並由丙方代替甲方簽字、蓋章(因入寓者是老、弱、病、殘);因本人原因不慎意外(注:無論何因,有鬧思想情緒,老年痴呆、抑鬱症、精神分裂等),如果發生自殺、走失和其他事故等一切後果,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在該協議的首頁另有手寫內容「老人不聽勸,好外出,不服從管理,經家屬同意,讓她外出,如不聽勸,出現一切意外,概不負責」,該手寫內容的下方有夏3的簽名。另查,被告出具的《夕陽紅老年公寓制度》第(七)條約定「(七)晚間不得外出,白天有事外出必須請假,請假一天必須由院長批准,並當天晚上8點以前歸院;請假二天及二天以上交院管委會批准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同意後方可外出,外出前須辦理好相關手續並與院長保持經常性的聯系,假期完後要按時歸院」
2018年7月14日5時27分許,XXX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有群眾稱在XX市XXX區XX小學南側,有一個老太太躺在樹旁邊,身邊有敵敵畏。出警後到現場經了解,120已將老太太送至醫院救治,其家屬也到達醫院陪護。當日,因急救李X英花費救護車費130元、搶救費元,合計元。次日,李X英去世,《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中「死亡原因」為有機磷中爛滾孝毒。按原告之間的約定,事發當月由夏4照顧李X英,夏4向被告繳納了當月的費用。
原告訴求:
1、依法判決對方賠償醫療費元、死亡賠償金236000元(47200元×5年)、喪葬費元(79741元÷12個月×6個月)、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誤工費元(47200元÷365天×4人×5天)、交通費500元;2、訴訟費由對方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
一、根據XXX醫院出具的李X英《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中「死亡原因」為有機磷中毒。結合接處警記錄,在無證據證明具有他殺等其他因素的情況下,李X英對自身的死亡應負主要責任。雖然本案當事人簽訂的入寓協議書中雖約定了入住老人如自殺等夕陽紅公寓不負賠償責任的若干情形以及夏3簽字的李X英老人外出若出現意外夕陽紅公寓概不負責的內容,但上述約定以及夏3簽字內容並不意味著對李X英老人的去向及活動情況夕陽紅公寓可採取完全放任不管的態度。
二、根據《夕陽紅老年公寓制度》第(七)條約定「(七)晚間不得外出,白天有事外出必須請假,請假一天必須由院長批准備脊,並當天晚上8點以前歸院;請假二天及二天以上交院管委會批准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同意後方可外出,外出前須辦理好相關手續並與院長保持經常性的聯系,假期完後要按時歸院」的規定,夕陽紅公寓並沒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李X英外出請假及相關詢問登記記錄。故夕陽紅公寓未能完全盡到其管理職責,對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有一定責任。夕陽紅公寓辯稱李X英是自殺死亡與夕陽紅公寓無關的理由不予採納。綜合考慮李X英老人自身過錯和夕陽紅公寓的過錯程度,酌定由夕陽紅公寓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其餘的損失由李X英老人自行承擔。
判決結果:
一、XXXX夕陽紅老年公寓於飢稿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夏1、夏2、夏3、夏4各項損失元;
二、駁回夏1、夏2、夏3、夏4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910元,由XXXXX夕陽紅養老院負擔。
XXXX夕陽紅老年公寓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中,雙方未提交新的證據。
柳律說法: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意味著,當事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養老院住院期間受到人身傷害,首先推定為養老院存在責任、應當賠償。但是養老院能夠證明其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本案中,雙方雖然在老人入院之前簽署了書面的協議,並限定了養老院的免責條款,但是基於締約合同的最基本准則,當事人之間簽署的限制一方權利或者加重一方責任的約定,本身的效力就是打折扣的。
3、如果老人入院期間發生人身傷害,實務中,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定養老院的過錯責任進而作出相應的賠償。
我是柳律師,
我在煙台!
2021年08月08日
Ⅶ 養老院非正常死亡老人賠償
如果老人在養老院去世,養老院盡到了照料、護理義務及安全保障義務的,養老院一般不承擔責任。但如果養老院沒有盡到相關義務,或者該義務沒有達到法律法規或者其他管理規范所要求的通常注意程度的,養老院則需要承啟臘擔一定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戚旁高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