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到企業,養老金怎麼計算
事業單位到企業,養老金的計算方式是將事業單位繳納部分與企業繳納部分進行綜合合並計算。以下是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注意事項:
一、養老金計算的基本原則
養老金的計算基於個人的繳費年限、繳費金額以及所在地的養老金計發基數等因素。對於從事業單位轉到企業的人員,其養老金計算需要將事業單位繳納部分與企業繳納部分進行綜合合並。
二、不同時間段的繳納情況
三、綜合合並計算的具體步驟
四、注意事項
在進行養老金計算時,需要注意不同時間段的繳納情況、個人繳費記錄以及所在地的相關政策規定。同時,由於養老金計算涉及多個因素,建議咨詢當地社保部門或專業機構以獲取准確信息。
2. 事業編制轉企業退休金怎樣算
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並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貼的標准為:本人離開機關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
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其原有的連續工齡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已建立的個人帳戶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每月按l/120計發,並相應抵減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公務員進入企業工作後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繳同級財政。其個人帳戶管理、退休後養老金計發等。比照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職工的相關政策辦理。
二、失業保險關系處理
職工由機關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職工由企業、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工作,原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人事部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64號)規定執行。
三、醫療保險關系處理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在同一統籌地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隨同轉移。職工流動後,除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其他醫療保障待遇按當地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抓緊制定具體辦法,認真組織實施。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編輯於 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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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其原有的連續工齡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已建立的個人帳戶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每月按l/120計發,並相應抵減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公務員進入企業工作後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繳同級財政。其個人帳戶管理、退休後養老金計發等。比照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職工的相關政策辦理。
二、失業保險關系處理
職工由機關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職工由企業、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工作,原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人事部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64號)規定執行。
三、醫療保險關系處理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在同一統籌地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隨同轉移。職工流動後,除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其他醫療保障待遇按當地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3. 事業單位轉到企業單位養老保險怎麼算呢
事業單位轉到企業單位養老保險按個人賬戶記賬比例計算,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
第八條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其流程按本規程第七條規定辦理。轉移基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後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按規定計算的資金轉移額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轉入地和轉出地均保留原個人賬戶記錄;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11%的部分不計算為轉移基金,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低於11%的,轉出地按11%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2006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8%的部分不轉移,個人賬戶不予調整,低於8%的,轉出地按8%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3)養老金事業單位怎麼轉企業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
第五條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辦規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省內建立一個職業年金計劃或建立多個職業年金計劃且實行統一收益率的,參保人員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只轉移職業年金關系,不轉移職業年金基金;需要記實職業年金的,按規定記實後再辦理轉移接續。
省內建立多個職業年金計劃且各年金計劃分別計算收益率的,參保人員在省內各年金計劃之間的轉移接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條 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全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系統,進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信息交換。
4. 請問事業單位辭職後,養老金怎麼算
請問事業單位辭職後,社保的處理方式:
1、轉為企業參保。
接續參保後,按企業退休計算退休工資,退休時不再享受事業單位退休坦碰待遇。到企業所在地神畝勞動保障所參保。
2、轉為個人參保。
接續參保後,按個人退休計算退休工資,退休時不再享受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到戶口所在地的勞動保障所辦理。
3、轉為個人後停保。
如果參保年限已滿15年,可以停止參保。到退休年齡時前往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所辦理退休手續。這樣退休讓瞎談時不再享受事業單位退休待遇。
(4)養老金事業單位怎麼轉企業擴展閱讀: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職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職後,在到達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未參加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如具有我市戶籍,可申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長繳費。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後並延長繳費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可申請辦理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延長繳費滿5年或年滿70周歲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或實際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可以申請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
三、符合第二條一次性繳費的,補足的年限以申請延長繳費時間為准,以向前推移填空的方式確定具體補繳年份,按對應年份適用的職工平均工資、20%的繳費比例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率計算補繳額。
四、實際繳費年限包含本人參加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會養老統籌繳費的年限。
五、機關事業單位離職人員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指經縣(區)以上人力資源(原人事、勞動)部門批准招收錄用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5. 事業單位人員轉入企業養老保險手續如何辦理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
第七條 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省流動的、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附件1,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後,出具《參保繳費憑證》,並告知轉移接續條件。
(二)轉移接續申請。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或本人向新參保地(以下簡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
如參保人員在離開轉出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補辦。
(三)發聯系函。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
(四)轉出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附件4,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繳費工資基數、相應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記錄在《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按記入本人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
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當發生兩次及以上轉移的,原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5)養老金事業單位怎麼轉企業擴展閱讀: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
第八條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其流程按本規程第七條規定辦理。轉移基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後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按規定計算的資金轉移額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轉入地和轉出地均保留原個人賬戶記錄。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11%的部分不計算為轉移基金,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低於11%的,轉出地按11%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2006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8%的部分不轉移,個人賬戶不予調整,低於8%的,轉出地按8%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九條 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未按規定程序離職、開除、判刑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流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一)原參保單位提交《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附件6),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轉移基金額按本規程第七條第四款第2項規定計算;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辦結情況告知原參保單位。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相關資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或原參保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