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贍養父母
一、什麼情況不用贍養父親
1、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成年子女可以不用贍養父母:
(1)子女未婚或者喪偶,沒有勞動能力、經濟來源;
(2)子女雖有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但是不足以維持其在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3)父母對子女有過虐待、遺棄等嚴重的危害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棚凱的權利。
二、子女拒絕贍養老人怎麼辦
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不能拒絕履行。如果子女不履行該項義務的,父母可以向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公安局或者婦聯等機構尋鏈灶喚求幫助,幫忙調解和勸阻。如果調解達成相關贍養協議的,對方必須履行。如果調解無效或子女不履行協議的,老人可以通過訴訟途徑,向法院起訴要求辯余對方履行贍養義務或強制履行贍養協議。
❷ 父母有哪些情形下子女不需要贍養父母
不贍養涉及的情況較多,例如,子女對父母 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有贍養能力的子桐漏女不能免除的情形主要有: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這是因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雙方對 夫妻共同財產 有處分權。 (2)不能以父母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父母因為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該子女成年獨立後,如父母符合被贍養的要件的,子女仍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 (3)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的,子女仍 有贍養義務 。 (4)子女不能通過聲明 放棄財產繼承 而不承擔贍養義務,子女 放棄繼承權 的行為有效,但是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為無效。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 相互繼承遺產 。子女自願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 (5)父母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贍養人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幾個方面: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枯岩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 不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老年人離婚 、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四是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局敗爛、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❸ 什麼情況不用贍養父親
以下情況不用贍養父親: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
子女贍養老人標准如下:
1、住房方面,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有義務為老人提供舒適的住房環境,如果老人本身有房宅,在老人不自願的情況下,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吞及佔有;
2、老人身體狀況不佳,有贍養義務的子女不得逼迫老人做力所能及以外的勞動,增加老人的身體負擔;
3、子女有義務從各方面關懷老人的生活,在老人生病、養病期間,要細心的加以照顧,以盼早日康復,減少身體上的痛苦;
4、子女有義務關心老灶凱人的精神狀態,在他們年邁、病殘、體弱時,照顧他們的心情,使老人愉快度過晚年生活;
5、有贍養義務的子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為理由,拒絕盡贍養義務,對於不盡義務的子女,老人有權行使法律權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6、子女不得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桐辯戚也不能以老人的再婚為理由,拒絕盡贍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局陵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❹ 怎樣才算不贍養老人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標准就可以認定為不贍養老人:1.贍養人違反贍養義務會造成被贍養人無飯可吃、無房可住、無衣可穿,流落街頭與他鄉。2.贍養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3.老人無飯可吃、無房可住等情況與贍養人的違法行為具有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❺ 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用贍養父母
可以不用贍養父母的情況有: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
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此外,不少人以下幾種情況通常會被人們誤以為可以不贍養父母,其實這些都是認知上的誤區: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2、不能以父母因客觀原因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
3、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4、子女不能通過聲明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
5、父母再婚的辯如,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
贍養人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保護的義務。申請贍養費的條件要求滿足:
1、子女已成年且擁有獨立生活的能力;
2、子女具有負擔告拍能力;
3、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等法定情形。
贍養費的計算方式,具體如下:
1、首先計運算元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
2、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
3、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
4、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襪灶羨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❻ 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贍養父母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用贍養父母: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
一、贍養和撫養的區別為:
1、撫養就是「保護並教養」。撫養關系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並且是長輩對無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護並教養,強調的是教育和保護。撫養的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
2、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系,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
3、贍養,主要是指子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幫助。
二、以下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
1、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於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❼ 請問子女不贍養老人的原因是什麼
子女不 贍養老人 的原因如下: 1.首先如果符合法定的條件,不管父母以前有沒有盡到 撫養 的義務,作為子女的 贍養 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如:父母殺害子女,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虐待、遺棄子女等。這個可以作為減免 贍養費 的條件。 2.老人上了年紀往往糊塗,說話顛三倒四,常引起兒女之間的誤會,造成兒女之間互相猜疑,最後矛盾的焦點集中在老人身上,對老人產生不滿和埋怨,出現了在贍養老人問題上的不情願和消極對待。 3.有的老人見兒女不孝順,就輕率地告上法庭,結果是在親情上蒙上了一層陰影,兒女丟了人便開始仇恨老人,盡管在法庭上低頭認錯,但往往口服心不服,回家後變本加厲地虐待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