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保轉移成功後查不到之前的
法律分析:
社保轉移有如下幾種查詢方法
1.社保中心查詢
如果不知道自己的社保有沒有轉出,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2.上網查詢
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站,點擊進入「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即可查詢本人的社保轉出信息。
3.觸摸屏查詢
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內一般都設有社會保險觸摸屏查詢系統,刷卡或根據屏幕提示輸入卡號等信息就可以進行身份證查詢自己的社保有沒有轉出。
4.電話咨詢
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
如果以上方法查詢不到可以和公司電話核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衍生問題:
社保轉移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B. 養老保險轉移後查詢不到以前的繳費記錄了
法律分析:首先,查詢轉移部分的社保相關資金,不是轉移之後就可以馬上查詢得到的,需要等待一段時間之後才可以,這個時間段根據當地社保局的辦理效率決定,一般為3個月左右,建議3個月之後再查詢比較好一點。
其次,申請轉移的社保,可以查詢單位和個人交納的部分的轉移資金;而之前辦理的轉移,只能轉移個人帳戶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C. 社保轉移成功後查不到之前的
社保轉移成功後查不到之前的,可以等待一段時間才可以查到。
醫社保轉移異地流程:
1、流動前由本人或原就業單位到原參保地經辦機構申請,原參保地經辦機構生成一式三份的《參保憑證》。由我市轉出人員需攜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醫療保險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反面一份(如需他人代辦還需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申請開具《參保憑證》;
2、流動就業人員或新就業地用人單位應在終止原基本醫療保障關系後的3個月內到新就業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手續。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後,對符合當地參保規定的,為申請人辦理參保手續,同時與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並發出《聯系函》。
轉入人員需攜帶一寸照片兩張、職工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一份、並出示《參保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自由職業者需另攜帶徐州市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有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先為職工辦理新參保手續。
3、原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後填寫《信息表》連同《參保憑證》一並遞交給新就業地經辦機構;
4、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憑證》和《信息表》後辦結以下接續手續:根據憑證及《信息表》,及時維護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將辦結情況通知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
社保異地轉移步驟如下:
1、准備相關材料社保卡,並確保有餘額、離職證明,並確保公司已經把社保處於「停用」狀態、個人身份證;
2、到當前所買社保的區社保局的社保服務中心區辦理社保轉出業務;
3、進入社保局後,不需要拿號排隊,可直接在社保自助終端機上根據提示辦理;
4、在自助終端機上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和「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這兩個憑證在一張紙上,並且已經蓋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專用章。
5、最後,持蓋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專用章的繳費憑證至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保轉移手續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