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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的基本職責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5-11 02:09:13

1.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服務中心是做什麼工作

工作職責:

(一)負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和企業退休人員待遇結算、調整、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配合局有關科室制定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具體實施市級統籌工作;負責制定全市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擬定三縣養老保險征繳工作目標,協同做好市本級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參保登記等。

二)負責制定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方案;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農村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負責對縣區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和檢查考核;負責農村養老保險費的匯集、上繳和使用;承辦市本級農村養老保險業務的具體登記、檔案管理、帳戶處理、待遇核定和發放等工作。

(三)負責企業退休人員基本信息審核、接收、移轉,接收退休人員人事檔案;指導督促區街居做好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和各項服務工作;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員基本信息庫,統計上報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基礎數據;建立健全退休人員檔案庫,指導退休人員社會保險事務服務中心保管和使用退休人員人事檔案;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進行社會化管理服務;配合開展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調查,對領取養老金資格進行認證;積極開展和推進「銀發幫扶工程」等。

(四)負責新批退休人員的待遇核定;死亡離退休人員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結算;在職、個體繳費人員死亡及繳費不足十五年人員帳戶一次性返還結算;負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日常管理;負責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指導退休人員社會保險事務服務中心工作。

(五)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市級統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反映和監督基金及各項資產的運行狀況,及時編制各項會計報表等工作

2. 養老保險中心主任職責

社保局工作職責:
社會保險申報登記:辦理參保單位和個人養老保險申報、登記業務。做好單位和個人基礎數據的計算機錄入工作,建立參保單位和個人基礎資料資料庫。辦理新參保、續保、轉入、轉出、封存、啟封、死亡停保等人員的養老保險業務。
社會保險繳費核定:負責核定參保單位的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掌握參保單位每月的繳費情況,負責催繳,並將催繳的情況反饋稽核科和養老保險科。對參保單位繳費能力進行摸底調查,建立單位繳費能力動態資料庫。
社會保險財務記賬:負責養老保險基金收付往來,辦理基金收繳、到帳確認手續。負責辦理參保單位和個人日常繳費的記帳工作,做好每天的對帳工作。負責做好與基金管理科各種繳費票據的交接工作。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負責辦理參加養老保險職工正常退休待遇審批工作。負責辦理參保職工提前退休人員資格的初審工作。負責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和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工作。
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負責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負責每月將新增退休人員花名冊及發放金額告知各代發機構製作養老金活期儲蓄存摺並發放,開具撥付憑證。負責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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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前的傳統制度階段;80年代中期以後的社會統籌試點及實施階段;1995年3月以後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階段。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三個階段中,真正具有改革意義的是1995年3月《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發布後付諸實施的三項原則規定,其中心內容是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轉變。從1997年開始,我國加快了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這一階段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最快、成效最為明顯的時期。近幾年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後,各地認真組織落實,基本上實現了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規模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統一和規范,實現了新老制度的銜接和平衡過渡。1998年,國務院決定將鐵路、電力、郵電、石油等11個行業養老保險統籌移交地方,實行屬地化管理,理順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增強了省級統籌功能,對確保養老金發放起到積極作用。(2)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斷擴大。2003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1550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770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1646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860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518萬人和252萬人。全國企業參保人數為13882萬人,比上年增加603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0325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557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395萬人和208萬人。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始終把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中心工作,狠抓落實。通過各渠道籌措落實資金、夯實工作基礎、建立月報和重點督查制度,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3)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社會負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失時機地啟動了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確定了100個城市進行試點,分片召開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座談會,並派出工作組進行督導,經過努力,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2002年,全國有1434萬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管理率達到40%以上。到2003年末,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人數達到2933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499萬人,社會化管理率達到84.5%。(5)建立了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不斷提高。幾年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斷完善養老金調整機制,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水平已從1997年的415元提高到2002年的625元,增長了50%。在歷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時,都注意了向退休早、養老金水平較低的部分人員傾斜,較好地保障了他們的基本生活。(6)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進展順利。2000年,國務院制定了《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並於2001年7月在遼寧省進行試點。試點主要內容是調整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在職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應對老齡化積累部分基金。2001年7月至今,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7)基本養老保險金征繳工作成效顯著。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3680億元,比上年增長16%。其中征繳收入3044億元,同比增長19.3%;各級財政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53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貼474.3億元。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3122億元,同比增長9.8%。期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2207億元。
但是隨著人口結構的變化和提前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給我國尚處於在轉型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很大的挑戰,暴露出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養老保險基金隱性負債負擔沉重
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口老齡化的與日俱增,原因之二是轉軌成本。轉軌成本包括:已經到退休年齡的老人在新制度中沒有履行繳費義務卻要享受領取養老金的權利;已經到中年的職工在新制度建立前沒有履行繳費義務但到退休年齡後要享有法定養老金的權利。由此產生了兩種人的養老金收支缺口,直接構成養老基金的隱性債務。在改革過程中,由於政府沒有明確承擔改革過程中的轉軌成本,傳統退休養老制度與正在建設中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現實責任便無法劃清。不同地區間,即指老工業基地與新興城市,歷史負擔不平衡,造成各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畸高畸低。如武漢等老工業基地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達到工資總額的24%以上,而深圳特區的企業只要繳納工資總額的6%,高低相差18個百分點。這種不平衡直接惡化了地區之間的競爭環境,同時,老工業基地的歷史負擔因缺乏消化渠道,自我承擔責任只能依靠很高的繳費率,而且還無法滿足離退休人員增長所帶來的養老金需求增長的需要。因此,一些地區只能運用個人賬戶基金來彌補缺口,從而使個人賬戶變成空賬戶,統賬結合的新制度蛻變為空賬運行制度。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資料顯示,截止2002年底,國內養老保險金積累的個人空賬規模為4800多億元。如果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通貨膨脹控制不力,企業繳費沒有大的改善,再加上未來幾十年人口的劇增,就會出現支付難問題,更不可能實現滿足積累養老基金的目標。
2.立法層次不高,約束力不強,法制建設明顯滯後
養老保險實質上屬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具體的制度安排必然牽涉到政府、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和不同社會群體或利益集團的利益調整。只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才能真正集中體現國家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意志,並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和強制性。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發展戰略基本形成,但建設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法律依據還是上世紀50年代的《勞動保險條例》,雖然政府也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和通知等,但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較強,經常變動,缺乏法律規范應有的強制性、權威性和延續性。因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體制建設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新的、具有權威性的、強制性的和延續性的《養老保險法》,以明確政府、企業與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3.家庭養老模式受到沖擊
隨著整體收人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結構的變遷,中國傳統大家庭文化發生了改變。例如,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結果,平均每戶家庭人口為3.44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的3.96人減少了0.52人,比第三次人口普查的4.41人減少了0.97人。在有一個65歲以上老人的家庭中,16%為單身老年戶。在有兩個老人的家庭中,42%為一對老夫婦單獨生活戶。傳統家庭觀念受到挑戰的另一個表現是,由於與以往的多子女家庭相比較,獨生子女受到父母的更多的嬌慣,形成自我中心的性格,成年後承擔贍養老人的自然人感大大降低。此外,由於實行了幾十年國家通過企業包攬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制度轉型的條件下,許多家庭沒有養老保險計劃,甚至沒有意識到對養老進行充分的儲蓄。
四、深化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鍵措施
1.彌補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
彌補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不僅資金需要量大,而且影響深遠。實踐證明,試圖用養老統籌基金償還歷史債務是行不通的,政府應該承擔這個責任,可行的方式包括出售部分國有資產、發行長期專項債券、財政支出等手段。在彌補隱性債務的基礎上,將目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逐步做實,達到積累的目標。將個人賬戶基金和社會統籌賬戶基金分開管理,通過不同的組織機構,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別實施,這樣既可以明確政府和個人在養老問題上各自承擔的責任,同時也避免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之間的資金挪用。此外還要求個人賬戶基金採用完全積累制,只有到個人退休時才能使用。
2.不斷探索新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和領域
在目前基金規模不大、基金運營管理機制不健全、資本市場不成熟等現實條件下,採取以購買國債為主的政策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必要探索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和領域。允許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適當放寬投資領域。據在煙台、上海等地的調查,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率一般在5%左右,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除去管理費用,仍有一定的積累結余。若適當放寬投資領域,可進一步提高盈餘率。同時,可以嘗試推行投資委託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委託給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可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也促進了資本市場的發展。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與基金管理機構要同投資主管部門及投資機構加強溝通與協作,但也應當保持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自主性和獨立性,因為養老保險基金作為最重要的社會保險公共後備基金,安全性的維護仍然是最重要的,也是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責所在。
3.加強社會養老保險法制化建設
工業化國家及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建立和改革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通常都是以立法機關制定或者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為先導,以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為條件,然後才具體組織實施。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已比西方發達國家晚了100多年,從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的趨勢來看,加快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步伐顯得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和緊迫。當前我國應該盡快頒布《社會養老保險法》、《社會保險法》、《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和改革進一步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
4.積極推進城鎮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
全面啟動「金保工程」,建立覆蓋轄區內各城市全部參保人員和單位的集中式資源資料庫,市域網延伸到業務經辦窗口和相關服務機構。完成社會保險數據中心建設,實現省一市聯網和中央一省互聯,網上傳輸養老保險費用監測數據,建成全國網雛形。
5.在制度安排上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
養老是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家庭保險不僅符合中國數千年的歷史文化傳統,而且是中國社會的現實格局。可以通過相關福利政策的實施來維護甚至放大家庭保險的功能,如對家庭養老提供政策優惠乃至補貼等。比如台北市將2002年定為珍愛家庭年,並通過家庭減壓政策、家庭健康政策、家庭擴散政策等一系列政策來補充和擴大家庭保險的不足,就受到了市民的歡迎並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選擇適當的家居方式並且進行家庭內部收入轉移,使之成為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同時也彌補了我國在較長時期內保險低水平與覆蓋面有限的不足。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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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養老保險制度

自己看看吧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及其職工;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
(三)城鎮中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
(四)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及其職工;
(五)城鎮中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
(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外國企業和港、澳、台企業的駐津辦事機構及其中方職工;
(八)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職工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為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
提倡用人單位根據其經濟能力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鼓勵職工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第四條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和統一調劑使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六條 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本市經濟發展相適應,並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相聯系。
第七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 繳納,由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優先代為扣繳。
(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0% 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三)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 的,以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 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四)職工本人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 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 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超過300% 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五)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 為其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其中8% 記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 為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繳納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准,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存儲,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所得收益全部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不計征稅、費。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不敷使用時,由市財政根據情況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向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並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變更與養老保險有關事項時,應當在終止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及時向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增減登記。
第十三條 企業解散或者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應當在資產清算處理中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第一清償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退休人員養老金之後,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需要預留退休人員養老保險費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
(二)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運營部分的收益;
(三)個人賬戶的利息。
第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第十八條 職工在本市范圍內流動的,不更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因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業而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職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為止。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第二十一條 1998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其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按照以下規定的月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年限計算,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
(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計發月數按照國家規定,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在按照前款規定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之日起,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職工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三條 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每年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前退休的職工,在原退休待遇的基礎上,每年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 的規定調整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 退休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享受基本養老金以外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失業或者其他原因中斷就業時,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予退還。再就業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並計算;未再就業的,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繳費年限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章 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管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
(一)編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
(四)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和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情況;
(五)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實施業務監督;
(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下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具體營運工作:
(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保值和增值工作;
(二)定期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三)核算用人單位與繳納養老保險基金有關的報表和賬目;
(四)接受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及退休人員對養老保險的查詢,做好服務工作;
(五)應當辦理的其他養老保險事宜。
第二十九條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雙重審計制度。市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對下級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進行內部審計;市審計部門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預算、決算進行審計。
第三十條 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養老保險監督機構,加強對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及退休人員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用人單位的工會有權對本單位的養老保險申報、繳費和支付待遇等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一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為用人單位和職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的;
(二)擅自改變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基數或者繳費比例的;
(三)延期或者不按照規定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
(四)未將養老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
(五)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
(六)違反有關養老保險基金營運規定,進行投資經營的;
(七)違反規定提取管理服務費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如數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並按照剋扣或者拖欠數額的一倍至五倍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挪用基本養老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挪用數額二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以非法手段獲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發生養老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依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並獲得一個月以上工資收入的從業人員。
第四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本條例有關個體工商戶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計發辦法,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養老保險的內容是什麼

1.基本養老保險是為職工退休後養老待遇的准備金,需要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用於支付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目前一般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是按照職工工資,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單位承擔20%,職工個人承擔8%;個人部分由單位代扣,和單位繳納部分一起,繳納到當地社會保險管理局;
2.有關養老保險的最新政策:國務院2005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6.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局是干什麼的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局的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編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開展政策性調研工作;

2、指導市轄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辦理,實施目標管理;匯總、編制、審核全市基金收支計劃,編報基金預、決算;

3、申報落實財政社保補貼資金並實施據實分配;

4、規范建立業務經辦管理,基金管理,財務管理及內控、稽核制度;實施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待遇核定和社會化發放及監控管理,開展內控審計和稽核工作;

5、收集匯總、編制上報基金財務、會計和各項統計報表;

6、負責業務經辦機構、人員培訓,強化業務隊伍建設;

7、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維護和管理,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數據變更、糾錯審核工作;

8、辦理其他交辦工作。

(6)養老保險的基本職責是什麼擴展閱讀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提前實現了我國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目標,對於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意義重大。

現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施中存在政策宣傳不到位、保障水平偏低、激勵性不強、制度轉移銜接問題缺少具體規定、基金保值增值形勢嚴峻等問題。

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保障標准、完善激勵機制設計及轉移銜接的制度規定、擴大基金投資渠道,以期制度能夠順利推廣,並有效實現其預定目標。

2018年2月,河南出台《關於建立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提出加大政府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力度,多繳多補;增發繳費年限養老金,長繳多得;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增加個人積累,切實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水平。

7. 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中承擔了哪些責任

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中承擔的責任:

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中承擔的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家規定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免徵所得稅。《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提取。」

二是國家規定對養老保險基金免徵稅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三是國家承擔社會保險事業的管理成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由財政撥付,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

四是在養老保險基金人不敷出時,財政予以補貼。《國務關於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規定:「各地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財政預算中社會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資金,要及時足額撥付,並比上年有所增加,財政超收的部分除用於法定支出外,應主要用於充實社會保障資金。」

8. 東營市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內容是什麼

東營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遵循個人儲蓄與政府補貼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條年滿35周歲、具有本市戶籍的農村居民(不含享受五保集中供養政策的人員),可以參加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年滿60周歲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全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市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具體負責全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縣區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縣區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具體經辦保險業務;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負責本鄉鎮(街道)保險費的收繳。財政、民政、老齡、農業、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五條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分為若干檔次,由參保人根據家庭狀況自由選擇。最低檔次為每人每年500元,每增加100元為一個繳費檔次。村(居)可以根據集體經濟狀況對村(居)民個人繳費給予補助。市、縣區政府按照參保人繳費不同檔次給予相應補貼,最低檔次補貼為200元,每提高一個檔次增加補貼20元,但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300元。市、縣區政府補貼的分擔比例為1:1,補貼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和政府補貼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時予以調整。
第六條從入保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必須連續繳費滿20年;連續繳費不滿20年的,應當一次性補足20年。年滿60周歲、未滿75周歲參保的,應當一次性繳足(75-實際年齡數)年的養老保險費。參保人一次性補繳或者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政府按照第五條的補貼標准給予一次性補貼。
第七條個人養老保險費以村(居)為單位,於每年10月31日前繳納;市、縣區政府補貼於當年11月30日前撥付。
第八條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及利息、政府補貼及利息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利息按人民銀行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九條參保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繳費,年滿60周歲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到個人賬戶積累額發完為止。個人賬戶積累額為: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及利息+政府補貼及利息。第十條參保人每月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為:個人賬戶積累額÷(15年×12個月/年)。年滿60周歲後參保的,每月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為:個人賬戶積累額÷[(75-實際年齡數)年×12個月/年]。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擇優選擇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憑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有關手續,收存養老保險費、發放養老保險金。
第十二條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繳費的,一次性退還個人繳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第十三條參保人領取養老保險金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依法繼承;領取養老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第四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被征地農民是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人均不足0.4畝),且在被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村居民。第十五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納入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十六條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必須經村(居)民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後,由村(居)委會在本村(居)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後報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中的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不足以支付的,由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列支。被征地在市中心城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市、區按照4:6的比例分擔。
第十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中的被征地農民政府補貼最低檔次為300元,每提高一個檔次增加補貼10元,第五章監督第十九條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規定,加強養老保險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十條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保險資金的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回套取補貼、違規發放的養老保險金和挪用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套取政府補貼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養老保險金的;
(三)挪用養老保險金的;
(四)其他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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