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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養老保險工作有哪些建議

發布時間:2022-03-31 22:03:26

『壹』 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有哪些建議

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在過去20年中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不具備解決國民養老問題的整體方案。首先,現行政府養老金加企業年金制度方案尚處於制度建設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備,甚至在試點地區也僅取得初步性進展;其次,現行方案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勢必受到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齡化的考驗;第三,現行方案的覆蓋面還不夠寬,面向農村人口(特別是非農業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障體系改革尚未啟動。
目前,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正在處於「為國有企業改制服務」轉向「為全社會和諧發展服務」的初期,但類似於美國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的制度安排在中國尚未出現,表現在國家相關政府機構的行動缺乏統一法規協調,全社會各群體的利益還未得到全面統籌考慮,養老保障的各個部分還需要進一步整合。
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的進程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傳統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改革(1984—1993),暫時解決了國有企業養老金支付危機問題;
第二階段: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構建(1993—2000),試圖解決代際間的公平問題;
第三階段: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與目標(2000年以後),初步確立了多支柱養老體系。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被歸納為以下5個方面: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廣大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適當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改善居民對改革的心理預期,增加即期消費,促進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發展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
根據上述原則制定的一系列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三支柱的共識。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在進行試點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是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執行的,適用於所有企業和勞動者,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中社會統籌基金由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來逐步明確的企業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和《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補充養老保險是其中的一個層次。部分企業可以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自願建立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為每個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運行。
我國城鎮養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一般屬於個人行為,通常不列在社會養老保險計算范圍內。
以上三個支柱在理論上將一個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
主要問題及政策建議
要研究和解決中國當前養老保險體制變革中存在的問題,應以科學發展觀的新視野,從中國和世界養老制度發展的歷史、現狀和未來著眼,准確把握其發展的時代特點和重要歷史使命:
首先,現行制度應盡快調整代際公平性問題。目前基本養老金由於存在「虛賬」、非公企業抵制、管理成本過高等問題,還不能完全發揮其基本養老保障的作用,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堪憂。
現行政府養老金加企業年金制度方案尚處於制度建設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備,甚至在試點地區也僅取得初步性進展。根據2003年初國務院在相關會議上的精神,這一試點將在多個省份推開,個別省份將沿用遼寧省試點方式。而遼寧省試點方式能夠取得一定成功的關鍵點之一,是由中央政府承擔了相當比例的資金,注入到基本養老金(第一支柱),做實第一支柱,為發展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提供了公平性基礎。國務院要求沿海發達省份則自行解決資金缺口。但實際上,這一方案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沒有回答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齡化問題。
一些研究指出,目前我國包括養老金在內的社會保障基金缺口已經高達1萬億至3萬億元。同時,社會保險覆蓋面過於狹窄,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到勞動力人口的15%,而世界各類公共養老金計劃覆蓋的平均水平約為30%。另外,從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社會保險的項目來看,中國一些地區繳費總額已達到工資總額的30%左右,這個比例明顯高於多數國家或地區的繳費水平(當然,這沒有計入非工資性收入)。較高的繳費率影響了企業的人工成本和盈利水平,這導致很多企業以各種方式逃避參保。而為了維持收支平衡,政府就不得不進一步提高繳費率,於是有更多的企業選擇逃避繳費。
因此,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作為中央政府重要的總調節基金,將在未來發揮重大作用。現在,其運作的重要環節都已經確立了基本模式,有的已有法律規范(如資金來源、投資范圍及比例限制、投資方式、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風險管理以及基金的支出和使用等),但應進一步多渠道盡快充實基金資產。
其次,現行制度還應盡快調整代內公平性問題。企業年金作為非強制性的養老保險,設計、利用更多的稅收政策鼓勵各種類型的投資計劃,如採用抵稅、緩稅和免稅的優惠方法等,可以促進其發展,提高其替代率,減輕基本養老部分的財政壓力。
從目前全球范圍看,許多國家仍採用較單一的社會保障體制。長期融資不足,積累不平衡,投資回報低,支付困難,人口老齡化的壓力等都對這種體制帶來很大挑戰。美國養老保險體制是社會基本保障和私人投資、儲蓄積累兩種形式的結合,但也面臨著同樣的壓力。歷任政府在此問題上都有新的改革或修正方案提出或實施。但中心點基本一致:除保留現有的強制性養老保障體系外,還應大力發展建立自願性的各類退休或退休補充體系,進一步降低替代率,形成更多層面的社會養老保障體制。
有些國家企業年金計劃達到較高的覆蓋率和替代率,很大程度得益於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當然也要制定相應的限制措施,避免僱主或雇員藉此逃避國家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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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養老保險統籌的措施建議

(一)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在養老保險事業中的財權和事權
養老保險作為一項公共事業,理應將事權歸於中央政府,而且根據國際經驗,大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多集中在中央,實行全國統籌管理。從理論上說,我國劃分中央與地方養老社會保險責任應遵循以下原則:有利於新舊制度斷開、固化歷史債務,培育新制度成長並使其具有可持續性;有利於中央與地方政府財力平衡,能做到責權分明,平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減少政策執行阻力,提高政策效果。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後,應該做到大權集中,小權分散。所謂大權集中,就是按照「四統一」的要求,對大政方針(如退休條件、給付的待遇標准、隨經濟發展調整退休金的幅度、基金管理,使用的財會制度及保值增值辦法等等)的制定、基礎養老金的管理和調劑、組織機構和人員的系統化管理等權力集中在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各地只有執行權。所謂小權分散,就是在不違背國家大政方針的前提下,允許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貫徹實施意見。
(二)改革統籌賬戶養老金記發辦法,對基金結餘地區實行經濟鼓勵
首先,統籌賬戶的基金分配方式與人們對改革的態度有密切關系。若以當前平均主義的分配方式進入全國統籌,難免要遭到工資水平高的地區阻撓。假設:甲、乙兩地為兩個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地區,甲地繳費者平均月繳費工資3000元,乙地繳費者平均月繳費工資1500元,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的比例為繳費工資的20%,則甲地繳費者人均一年劃入統籌賬戶的資金為7200元,乙地繳費者人均一年劃入統籌賬戶的資金為3600元。又假設:甲地和乙地繳費者人均工資連續15年不變,甲地繳費者人均15年劃入統籌賬戶的資金為108000元,乙地繳費者人均15年劃入統籌賬戶的資金為54000元。而社保新人只要繳費滿15年,都可以享受基礎養老金,甲乙兩地的繳費者繳費滿15年後都不繼續繳費。提高統籌層次後,甲乙兩地人均對統籌賬戶的貢獻相差54000元,可人均享受的基礎養老金卻完全相同,這對工資水平高的甲地繳費者顯失公平,必然遭到其抵制。只有建立基礎養老金與繳費金額掛鉤的機制,改革才能贏得富裕地區或發達地區的積極參與。
其次,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節余較多和保費收繳率較高的地區政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鼓勵。這樣,既可對其日常工作起到激勵作用,也可降低其對全國統籌的抵制心理。
(三)加快做實個人賬戶改革步伐
由於養老金收不抵支,加之養老保險基金混合運行,在職職工為個人養老金賬戶繳納的基金只是在個人賬戶中記錄了繳納的費用和利息,這部分資金實質上是用於當前退休者的養老金支付,從而形成了「空賬」。據測算,我國個人賬戶空賬金額已達數千億元。隨著人口老齡化時代的到來,問題將進一步加劇。個人養老金賬戶的「空賬」問題如果持續存在,將直接導致「新企業」和在職職工承擔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成本,加重企業和職工的繳費負擔。
筆者認為, 做實個人賬戶不能操之過急,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採取逐步做實、最終達到做實至8%的方式,這樣既不會對養老金的當期發放形成過大壓力,又可以逐步提高企業和職工對個人賬戶的信任度;中央政府在此過程中也應當明確自身責任,為養老金支付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保障,並對做實個人賬戶地區的做實基金投資運營提供扶持性、優惠性政策;最後是加強養老保險基金自身的運營管理,在確保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適當拓寬投資范圍,爭取通過基金的自我增值來彌補收支缺口。

『叄』 養老保險的見解與建議

按照養老保險的原則來說,每個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兩份社會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屬於大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兩個不同類型,國內人員只得在其中參加一個類型的保險,按規定繳費達到條件時享受相應的待遇。一般來說,農村戶籍人員在進城務工期間,可以按城鎮職工的身份參加當地的城鎮職工保險,同時可以選擇將原農村的農保辦理停繳手續。然而,農村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保險是以年為單位一次性繳費,不可避免會發生農保和城鎮職工保險繳費時間段沖突的情況發生。正如「現在要我把公司交的養老保險證明給他們才給處理」所述,可以將已參加的職工險證明提交處理。按目前的養老政策來看,職工在工作期間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按一定比例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標准比農保要高,當然了等到領取養老待遇的時候也會相應的比農保水平高了。即時往後不在城裡打工,如果符合在城裡繼續繳費條件,建議保持繳費(現有政策不變的情況下);否則,也可以把在城鎮工作期間繳費的職工保險轉入農保,合並處理。這些也只是個人的一些見解,以後的政策如何走向,是說不清楚的,一般來講公平、公正應該是沒問題的,畢竟這些是牽涉到普通大眾養老事業---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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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統籌養老保險的建議

由於現階段城鄉養老保險發展水平差距很大,沒有辦法做到合理統籌,只有先完善農村(包括農民、農民工、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使其發展到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差不多水平,才能將它們合理統籌。綜上所述,筆者提出以下三點措施。
(一)加快建設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自改革開放以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差距在不斷擴大。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成功關系著統籌城鄉養老保險的成功。
1.加大財政投入。在社會保險的責任主要體現在其財政支出方面。近幾十年來,我國政府財政在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2009年中央財政安排基本養老保險補助高達1326億元,而對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支持卻很少。在2009年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剛啟動時,中央財政僅僅補助3億多。現階段,政府已經具備了支持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的資金能力,應及時加大財政投入,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2.加強法制建設。從西方國家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統籌發展的成功經驗來看,立法先行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由於缺乏強有力的法律引導好規范,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層出不窮,各地執行標准千差萬別。所以應該加快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3.完善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工大都生活在城鎮,將農民工納入到城鎮保險體系中是大勢所趨。現階段,政府可以參照城鎮可參照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社會與個人相結合的模式,採用政府、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的模式。政府應當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誇大農民工的參保范圍,提高參保意識。對繳費年限可以採取彈性機制,對於因流動造成繳費空缺的可以補繳;對於達到退休年齡,願意繼續工作的可以延長繳費年限。為農民工建立類似於城鎮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僅能將農民工納入到城鎮養老保險范圍體系中,也為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打下了基石。
(二)完善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我國的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還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各地情況不一,國家也沒有出台相應的統一的法規,有的將失地農民納入城保,有的納入農保,有的建立單獨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有些則無任何保障。各地不一的處理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尤其是建立單獨的制度,僅是一個過渡性的安排,必將退出歷史舞台。
鑒於失地農民非工非農「的特點,具體應採用哪種制度,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城鎮化較高的地區,可以將失地農民逐漸納入到城鎮養老保險體系中,比照城鎮養老保險參保規定,對繳費比率繳費年限等根本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調整。在城鎮化比較低的地區,應當注重於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相結合,先將其納入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以後再實現城鄉統籌。
(三)建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機制
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實現社會養老資源的最優配置,縮小城鄉居民在養老保障方面的差距。而在城鄉養老保險的統籌發展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建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機制。要做好銜接工作,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1.立法先行。制定統一、規范和切實可行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法律是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順利銜接的保障。我國存在很多性質的勞動者,養老保險的政策也各不相同,如果沒有法律支持,很難實現城鄉統籌。只有先確立法律,提出統一性意見,再因地制宜制定各種相應政策,這樣才能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失靈活性,又有法可依。
2.建立試點。由於我國各地區發展差異很大,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好,差異較小,而西部內陸地區落後,差異較大。所以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狀況,選擇不同的地區進行試點。通過統計試點地區的城鄉養老保險的相關數據,包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政府財政補貼水平,保險金給付標准等,完善城鄉養老保險機制,並逐步推廣到全國其他各個地方。

『伍』 43歲想買養老保險有什麼意見建議

媽媽今年43歲,想買一份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比較好。養老保險累計繳納滿15年,女性退休年齡最晚是55周歲,也就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後再延長繳納2年就能領養老金了而且43歲有工作的話,個人只需要繳納8%,企業繳納20%。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2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
中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女年滿5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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