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被抚养人有退休工资还可以要求吗
根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制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死者的配偶有退休工资,则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而死者女儿,因已经成年并成家,除非有证据证明死者生前对其女儿一直承担了扶养责任,否则,其女儿也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
Ⅱ 已退休但领取退休金,可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来高人民法院关自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各地法院司法审判主流观点认为,享受退休金,应认定为有生活来源,因此,不符合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也有人主张在适用最高院该规定中,应当灵活掌握。对于具备下例条件的人应当确定为被扶养人:⑴虽有一定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即未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⑵收入不确定的。⑶只有土地的农民。⑷偶有经营收入的镇城居民。
Ⅲ 有个问题一直困扰我,就是被扶养人有退休金,是否还要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依据法释[200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由此看出,由受害人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成年近亲属,需丧失劳动能力(即年满60周岁或身体残疾)、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被扶养人有退休工资、养老金不符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律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对二者区别对待,具体如下:
1、退休工资是事业机关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一般其标准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因此,该类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例如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父母均有退休工资,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再支付”。但如果退休工资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笔者认为应当侵权人应当补足差额。
2、养老金指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同,退休后的养老金数额也不同,且养老金数额一般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因此,此类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民终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何某某、张旦的养老保险费系个人自己缴纳,该养老保险金也不足以维持生活,结合本案系侵权赔偿之诉的性质,该院对被告方提出的何某某、张旦享有个人养老保险金,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的主张不予采纳”,也有法院在判决中扣减养老金,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民初字第65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结合原告提供的户口簿、萧山区新街镇盛东村民委员会和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街派出所的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核定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6700.95元 [30 971元/年×20年×10%+父亲(20 437 -6840)元/年×5年÷4×10%+母亲(20 437 -6840)元/年×9年÷4×10%]”,其中6840元为被扶养人每年领取的固定的养老金。
综上,被扶养人有退休工资、养老金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具体标准需要结合被扶养人领取标准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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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被抚养人有社保还要计算抚养费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回在地上一年答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Ⅳ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被扶养人有养老金是不是就不享受这一块补偿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主要是针对肇事者对受害者直系亲属专因事故造成扶养人属死亡产生的直接影响而进行的合情合理合法赔偿,和被扶养人是否在法定工作年龄有关,与被扶养人是否还有经济来源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即使有养老金依然可以享受补偿。
1.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 .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Ⅵ 被扶养人领取养老保险算不算有其它生活来源
应当算。“其他生活来源”是指除了依靠子女(或近亲属)以外的生活来源。如果成年人专有养老金作为收入,说明属不依赖他人就能够生活,不算是被扶养人。如果成年人丧失劳动力,且完全依靠子女(或近亲属)生活,才能算被扶养人。
Ⅶ 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7)被扶养人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主体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前“婆婆”主张因受害人死亡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就未获得支持。
受害人窦某的前夫于1984年过世,窦某带着三个子女于次年与现任丈夫谢某结婚并共同生育了子女。后因其前夫的母亲王某(1936年生)年老体弱难以独自生活,便将王某接到身边与家人共同生活。2017年10月,窦某与谢某不幸在交通事故中双亡。
2018年3月,窦某与谢某的子女(包括窦某与前夫的子女)、谢某的母亲以及王某一起作为原告将肇事司机、保险公司等相关当事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中王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4.6万余元。
经审理,文山市法院认为,王某系窦某前夫的母亲,两人之间并无血缘上的亲属关系或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窦某将王某接至家中扶养系基于道德和孝道,其行为值得肯定,但窦某并非王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故法院没有支持王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