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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多子女养老纠纷

发布时间:2020-12-11 06:22:14

1. 怎样解决农村赡养纠纷案件频发

针对农村赡养纠纷较为突出的现状,要解决该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这一美德在部分农村却逐渐淡化。因此,有必要对这一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彻底铲除滋生不赡养老人现象的土壤。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的义务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此,各级组织要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农村普及,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可结合案例实际,配合宣传计划生育国策,改变农村普遍存在的“多养儿女好防老”的旧观念,树立“少生子女更易养老”的新观念。
3、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相对于依赖子女赡养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赡养方式来说,改革滞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疑更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村应更多地成立关心老人工作委员会,办好养老院,成立养老基金会,保证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民政等有关部门也应发挥作用,通过系统工程,使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4、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发现有关家庭赡养纠纷出现及时调处,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
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应立足于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发现问题多做调解,及时处理,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同时,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村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5、妥善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赡养、遗弃等关系农村老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调研。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司法救济。在审理过程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对双方矛盾相对激化的,及时开庭。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要注意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

2. 为何农村人口子女多,一个八十六岁的老人有六个子女,无人赡养,国家有法律保护他吗求解

国家仅对五保户实现养老,对有子女的老人,令其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可以让老人到法院起诉子女,法院判决后,其子女必须为老人提供生活保障。

3. 老人向部分子女追索赡养费 法院一定会把所有子女列为共同被告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可以看出:没有赡养纠纷案件中确定被告的规定。

赡养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理论界有不同认识,且各有法律依据:
第一种观点:法院应该依职权追加其他没有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尊重原告自由行使诉权,不能追加其他未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

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是:
在原告只起诉部分子女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履行释明义务,向原告说明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其有权起诉每一位子女。如原告仍坚持只起诉部分子女,法官应征求被起诉子女的意见,如无异议,即按原告起诉处理,如被起诉子女有异议,且能提出正当理由,则应依职权追加未被起诉子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在涉及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中,多数案件原告不起诉出嫁女儿,只起诉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传统观念认为,女儿不分家产不继承遗产,所以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情,女儿只是凭其自愿尽义务罢了,对此,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只要儿子们没意见,可以不追加女儿为被告。
另外,部分子女如自身丧失或无行为能力(如精神病、残疾等)或下落不明,其他子女亦谅解,也可不追加其为被告,再者,如原告起诉部分子女履行义务的份额是清楚地、无异议的,也就没有必要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
总之,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情况,只要认真分析、区别对待、灵活处理,就能达到案结事了,妥处纠纷的目的。

4. 多个子女“按月轮饭”养老,对父母真的公平吗

农村有一种奇怪的现象,就是每个月子女们轮流给父母送饭,基本上不更换父母的住所,还是在原先的老房子,只是每个月供父母吃饭的子女是不同的,基本上类似于轮值的一种方式,这对父母来说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

通过在农村站了一个环境个人也有一些对于农村赡养老人的这些现象的想法,就是子女数量越多对老人来说越没有好处,因为他偏向任何一方,其他的兄弟姐妹都会认为是老人的偏向,然后产生意见,长年累月矛盾不断,对于老人都是一个痛恨的态度,真的现实就是如此。

5. 关于多个子女赡养老人的问题,请法律人士来回答!谢谢

婚姻法
第二十抄一条 父母对子袭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八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据以上规定,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尽义务,老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依靠当地村委会、老协会、或者愿意帮助老人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

6. 为什么农村多子女家庭,不赡养老人的情况却很多

因为很多农村的子女没受过什么高等教育,所以可能就没什么文化。农村里干什么事情都喜欢扎堆,好的事情进行扎堆不好的事情也进行扎堆。这不孝也出现了扎堆的现象。可能说有的地方严重,有的地方很少见。这种现象出现时间长了,可能导致当地的风气变坏。时间长了,人们觉得不尽孝道就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别人都这样,没有说什么的,大家就觉得理所当然了。你不说我,我不说你。不尽孝道成为了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了。

也有可能是他们没有那个经济能力去赡养老人吧,这也是很常见的。农村相对于城市的教育水平有一定的差距。一些地方的孩子很多没有上过学。俗话说“读书明事理”,他们没有接受过教育出现这种情况在所难免。还有最重要的家庭教育,父母出现对老人不好的,从小孩子就有这种意识。自己的孩子耳目濡染,所以出现不赡养老人的情况。

7. 如何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快,我国老年人口的急剧增多。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比城镇老人更为艰难。在农村,老年人生活条件较差,生活方式单调、生活来源单一,完全依赖子女的供养。农村老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极少。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当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农村赡养纠纷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宁,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什么会出现诸多的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外嫁女不赡养老人的错误认识。《婚姻法》规定的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 2、父母再婚后不赡养老人的错误认识。在农村,很多子女不愿意老人再婚,甚至想方设法阻止老人再婚。其实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精神上的抚慰,若在老年时能有夕阳之恋,有人陪伴更利于老人的身心健康,作为子女更应当支持,而不是阻碍。《婚姻法》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父母是否再婚,不影响子女尽赡养义务。 3、分家不均不赡养老人的错误认识。往往存在,子女认为父母偏心,家产分配不均,而不赡养老人。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4、子女间不正常攀比。在农村子女多的老人,往往子女轮流赡养老人,这很容易出现女儿认为儿子多得了老人的财产,谁又认为自己多承担了义务,儿子认为女儿又多得到老人的帮助等互相刁难,攀比的现象。往往导致子女忙于攀比,而不再赡养老人。 5、农村社会养老方式单一落后。在农村有养儿防老的习俗,现在绝大部分老人仍靠子女扶养。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体制不健全,老人为供养子女,往往花费了积蓄,而到了老年体弱多病时,大多没有经济来源,基本靠子女的抚养。 老人生活要求低,农村老人虽然也希望儿女精神赡养,但相当一部分老人是只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饿受冻就很满足了,而不太注重营养保健、参加娱乐活动等。 因此在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时,应更加注重调解,应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组织联合处理农村赡养案件,从社会道德上多宣扬敬老的优良传统。即使是判决结案也要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功效。当前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农村,子女仍将是养老的主要承担者,调解能缓和本已激化的矛盾,有利于老人以后与子女生活的和谐。 当然,解决农村赡养纠纷的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作。首先,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倡农村青年为自己和老人参加养老保险,使农村老人减轻对子女的物质依赖程度。其次,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倡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建立团结和谐的农村家庭关系。再次,从制度上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依法养老。目前,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规中都有专门的条款,国家还专门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视情况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全社会了解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人更应学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赡养协议的理解。签订赡养协议是值得肯定的,这有利于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签订协议,但需要征得老人的同意,同时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赡养协议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同时签订协议也并不违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赡养协议应当就赡养人间物质性的可以达成协议,如约定生活费等,但对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则不可约定的。赡养老人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供养,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作者:谢斌 李琳萍

8. 引发赡养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赡养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赡养人文化素质低、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差,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有的甚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赡养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系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有的子女认 为,不赡养父母是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根本不违反什么法律规定,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二、子女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把平时积累的怨气发泄在赡养纠纷中。
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即分家生活。在分家时,由于当时家庭的经济状况及父母对子女的观念(尤其疼爱程度)差异等原因,在财产分割时确有不平均情况。有的子女认为,在分家产时父母存在偏心,遂产生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三、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在有些家庭中出现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造成应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堪重负。尤其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往往负担自己及配偶父母和其他老人的生活,以至有些力不从心。
四、受封建思想影响,父母再婚时往往遭到子女的反对,子女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随着时代的进步,老年人再婚不再像以前那么艰难。但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有的子女思想深处感到父母再婚仍是一种可耻的事情,反对自己的父母再婚。往往父母再婚后,就不再过问父母的事,有的还要求断绝与父母的关系。
五、“分家赡养协议”导致部分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
在我国农村家庭,以多子女户居多。有时在家族长辈的建议下,兄弟几人达成分家协议,这个抚养父亲,那个抚养母亲。在父亲或母亲去世后,对父亲或母亲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往往对协议上不归自己赡养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这种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
■减少赡养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这一美德在部分农村却逐渐淡化。因此,有必要对这一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彻底铲除滋生不赡养老人现象的土壤。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的义务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此,各级组织要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农村普及,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可结合案例实际,配合宣传计划生育国策,改变农村普遍存在的“多养儿女好防老”的旧观念,树立“少生子女更易养老”的新观念。
3、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对于依赖子女赡养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赡养方式来说,改革滞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疑更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村应更多地成立关心老人工作委员会,办好养老院,成立养老基金会,保证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民政等有关部门也应发挥作用,通过系统工程,使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4、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发现有关家庭赡养纠纷出现及时调处,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应立足于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发现问题多做调解,及时处理,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同时,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村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5、妥善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赡养、遗弃等关系农村老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调研。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司法救济。在审理过程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对双方矛盾相对激化的,及时开庭。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要注意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如我院今年审理的刘振玉老人诉其四子赡养纠纷案件,我院选择在当事人住所地郭小砦村委会开庭,到场群众上百人通过旁听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同时,对于已经审结的赡养案件,要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用足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多策并举,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制环境。

9. 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法官怎么审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当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农村赡养纠纷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宁,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什么会出现诸多的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外嫁女不赡养老人的错误认识。《婚姻法》规定的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
2、父母再婚后不赡养老人的错误认识。在农村,很多子女不愿意老人再婚,甚至想方设法阻止老人再婚。其实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精神上的抚慰,若在老年时能有夕阳之恋,有人陪伴更利于老人的身心健康,作为子女更应当支持,而不是阻碍。《婚姻法》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父母是否再婚,不影响子女尽赡养义务。
3、分家不均不赡养老人的错误认识。往往存在,子女认为父母偏心,家产分配不均,而不赡养老人。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4、子女间不正常攀比。在农村子女多的老人,往往子女轮流赡养老人,这很容易出现女儿认为儿子多得了老人的财产,谁又认为自己多承担了义务,儿子认为女儿又多得到老人的帮助等互相刁难,攀比的现象。往往导致子女忙于攀比,而不再赡养老人。
5、农村社会养老方式单一落后。在农村有养儿防老的习俗,现在绝大部分老人仍靠子女扶养。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体制不健全,老人为供养子女,往往花费了积蓄,而到了老年体弱多病时,大多没有经济来源,基本靠子女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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