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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职位遇到群众

发布时间:2023-01-12 11:38:37

Ⅰ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哪些贴近群众的问题

看病保险,住的不是很舒服等等一系列的东西,

Ⅱ 个人养老金适合哪些人群

按照《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或知展的意见》规定,能够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人员包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春租老保险的劳动者,并且这部分参保人员还没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此外,已经退休了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不能在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没有明确的年龄限制。按照《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规定,能够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人员包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扒没兆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并且这部分参保人员还没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昌团搏待遇的条件。此外,已经退休了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不能在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没有明确的年龄限制。按照《关于推动察岩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规定,能够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人员包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耐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并且这部分参保人员还没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此外,已经退休了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不能在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


Ⅲ 社保工作为群众服务

近年来,基层劳动平台建设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在劳动保障事业不断发展、城乡统筹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现有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劳动保障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建设发展不平衡。由于缺编制少经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问题以及无钱办事的现象。比如,按政策要求,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应设专人负责退休人员社化会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劳动监察协管工作等,但由于人员缺位,各类专项劳动保障工作基本上由劳动保障协理员兼职在做。这与劳动保障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各类专项劳动保障工作在基层缺少有效抓手。劳动保障工作不但没有加强,相反还有所削弱。
(二)工作人员存在多头管理。目前大多数区县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人员是双重身份,一方面受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领导,另一方面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身分尴尬,工作中有阻力。工作中承办的是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但在工作中又难免有些问题要受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影响和干涉。他们不但要承担繁重的劳动保障业务工作,而且还要承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不能做到专职专用,精力容易分散,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不便规范管理,对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带来了一定影响,不利于基层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和发展。
(三)任务繁重,人员紧张,队伍不稳定。目前全市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仅有1名主管为正式编制人员,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均无编制。他们除了兼职做劳动保障工作,还承担着其他大量的居民委员会工作。因此存在经常变动的问题,好不容易刚刚对劳动保障工作有所熟悉,就又离开了劳动保障工作岗位,更迭频繁,导致工作队伍不稳定,难以保证劳动保障业务的有效的开展,致使劳动保障工作经常处于被动状态,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另外,由于工作人员本来就缺,还有部分人员被街道办事处抽调到其他部门工作,致使大多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普遍存在着人员少、任务重、压力大的问题。很多基层劳动保障一名工作人员服务的对象就是2、3千人,甚至是4、5千人,工作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四)人员待遇低和工作经费“缺位”。目前,大多数乡镇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其工资虽由财政解决外,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每月工资仅894元,生活十分清苦,维持个人的基本生活都较困难,更不要说养家糊口了,过低的收入严重影响了劳动保障专管员的工作积极性,致使工作人员工作不安心,工作人员频繁更换。另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承担着辖区内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发展的重担,没有收费项目,没有预算外收入,县级财政除负担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外,工作经费没纳入财政预算。单纯依靠上级补助支撑工作运转。工作人员津补贴得不到保证,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存在“干保障的人没保障”现象,工作不安心。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李先生如是说:“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是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前沿,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沿。一直以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承担着失业人员就业援助与安置、劳动力资源的摸底调查及其动态管理、宣传党和政府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办、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扩面、失业金待遇审核、社会保险补贴申办、小额担保贷款申办、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企业用工信息采集、劳动监察协管等多项重要职能。作为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的受益者和执行者,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履行这些职责,需要掌握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修养以及面对面服务于群众的社区工作技能。我们肩负着神圣的使命,把党和政府的关爱与温暖送到每个下岗失业人员的心中,形成一个关爱链、温暖圈。我们是小人物,却做着一件关系千家万户的大事。我们是人民的劳动保障协管员,是下岗失业人员的知音,是改革造就的特殊的人才。我们以真诚服务,无私奉献,感动着他人,把社区劳动保障的平台建成了承载希望的平台、施展才华的平台,为民造福的平台!我们是享受社会关爱的一批人,却时时把心中的关爱分享给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基层服务的大舞台上充分展示了自己的聪明智慧,以坚忍不拔的毅力和辛勤的劳动汗水,解决了许许多多困扰人民生活的难题,得到了社会的尊重。我们的境界、我们的胸怀、我们的风度、我们的品行,赢得了一片喝彩声。”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李先生如是说:“由于劳动保障工作的专业性要求,市政府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报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保障协理员,在市政府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通过严格的笔试、面试程序,经过激烈的竞争,走上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这一光荣的岗位,并通过努力学习考取了全国劳动保障协理员四级或三级等级证书。在工作中我们不辞辛苦,及时承担了大量繁重的再就业援助工作,为国家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在最基层的落实,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每年,仅社保补贴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工作每名劳动保障协理员经手的现金就达几十万,甚至数百万。而这两项工作仅占我们全部工作的一小部分。由于我们是在基层服务,使用的是社区的办公场所,接受的是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同时由于街道办事处委主任的素质良莠不齐很难承担工作,因此一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也落到了我们的身上。绝大多数协理员在干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投入大量精力参与人口普查、经济普查、低保、计划生育、环境卫生劳动等上级安排的工作。我们不能说社区委主任的工作能力低下,把劳动保障工作纳入网格化我们也理解,但是我们义务的承担着份外的工作,不仅寄人篱下,更倍受歧视,却是我们每一位劳动保障协理员所难以忍受的。我不能不说,我们每一位劳动保障协理员都是活雷锋!”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秦女士如是说:“我们直接面对的是最基层的群众,很多热点、难点问题都要我们直接去处理。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就是这样一支队伍,今天我们却被涉及切身利益的工资待遇问题所困扰着。我们很多人原来在企业中是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工人、技术干部和担任领导职务管理人员,我们中不乏大学生、具有中级会计职称的人员、原来在企业中从事主管的高级管理人才,很多人通过全日制、自学考试学习等多种形式取得高等教育学历,也有很多人原是全民固定工或全民企业干部。我们从事这一岗位是因为认识到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基层人民百姓的重要性,认识到国家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重要性。我们愿意用自己的所学和所能为社会保障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的工作性质是高尚的,工作内容是辛苦的,工作待遇却是最差的。老百姓说我们干着公务员的工作,却不知道我们连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都不如,包烧费没有,住房公积金没有,节假日更是连一分钱福利都没有,有事必须干福利靠边站,说出来都让人心寒啊!有的居民更是直接说我们就是个臭要饭的。”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赵先生如是说:“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的劳动部门不断的强调企业要遵守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甚至在《劳动法》中也都明文规定了这一要求,但是在对于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资待遇方面似乎仍停留在最低水平上。而且我们都获得了从事这一岗位的相关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对这一职位的准入制度,但是却为什么不能够享受国家有关岗位准入与职称挂钩的工资制度呢?我们一个月的收入除去自己应缴纳的保险费后只有800多元,而这开到手的800多元,却又很大一部分被我们用于往返于入户调查及联系居民群众的通讯费以及购买办公用品等。这样的工资水平怎么能适应现代化的生活水平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就是要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但对于这么重要的专业化服务队伍,就是用这样廉价的劳动力为社会服务吗?而且,这么多年来,我们的社会保险费始终是视同缴费,实际缴费为0,但我们却被扣除了自己应缴纳的部分。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基层服务人员,我们一方面宣传着《劳动合同法》,宣传着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另一方面,我们却连自身都得不到保障,真是可悲复可笑!虽说我们是公益性岗位,但我们中不乏大学生,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及原来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主管的高级管理人才,我们不敢赊求和公务员同工同酬,但我们毕竟是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换取的劳动成果,使人民百姓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活得到基本保障,让下岗失业人员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重拾生活的信心,看到生活的希望和曙光。我们奉献了自己的热血,为社会保障工作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称赞,我们欣慰,因为我们是新世纪最可爱的人。但是,我们得到的却是如此低廉的回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有着这么明显的职业歧视和人权歧视,真是令人不解啊!”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张女士如是说:“国家和政府也认识到了基层工作的辛苦与重要性,正在不断的完善社区服务投入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所聘用的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保险等福利待遇在不断提高。但是同样工作在基层第一线,比居委会的工作更重要、更辛苦的劳动保障从业人员却成为了被政府遗忘的角落,每逢节日,居委会们拿到福利的心情舒畅,我们这些劳动保障协理员却只能满眼辛酸苦和泪。微薄的收入使很多人实在是无力维寄生活的重担,不得不离开自己所深爱的这一高尚、神圣的工作岗位,很多人或转到社区居委会或其它岗位工作,致使劳动保障队伍流失严重。国家培养一个劳动保障协理员至少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到头来却只能任其流失。这不能不说是劳动保障事业的损失,是对国家为此投入资金的浪费。时下,农民工有人关注,企业职工有人关注,但为什么从事民生大事的劳动保障协理队伍却被受冷落呢!”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柳女士如是说:“劳动保障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层,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前提。一方面,各大媒体在报道“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的悲剧化与公务员的贵族化”,另一方面却不落实改善。协理员到处帮别人维权却帮不了自己。我们热爱这一岗位,是因为它能够帮助人民、服务人民,我们在工作中任劳任怨是因为我们认识到劳动保障工作对百姓群众的重要性,我们工作在第一线,深知上访是最让领导厌烦的事情,更深知社会和谐的重要性,我们也相信政府不是第一次听到我们的呼声。我们由衷地希望政府在为其他财政供给人员不断增资的同时能够考虑一下我们,让我们能够不再为积极付出的同时因不能养家糊口而肝肠寸断,不再为因勒紧裤腰带也无法支付的取暖费而紧锁愁眉,不再因不堪设想的未来而欲哭无泪。”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李站长如是说:“我们认为,劳动保障协理员是受聘于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依其行使的公益职能应属于事业单位,但却不享受事业单位编制的一支特殊队伍,那么政府就应该参照事业单位来管理。我们深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在加大协调力度,关心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福利待遇和成长,我们相信政府一定能够从稳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出发,激励劳动保障协理员为改善民生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促进我市劳动保障基层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三、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那么基层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应该如何发展?如何建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几点肤浅建议:
1、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让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认识建设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重要意义,了解国家、市上对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对于加快城乡统筹,改善民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将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通过考核促使乡镇政府把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这项工作摆上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2、建立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减少他们的工作阻力。借鉴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国土资源所等其他垂直管理单位的成功经验,把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划归由劳动行政部门垂直管理,这既能稳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思想,又有利于基层机构职能职责的发挥,避免了乡镇机构改革与基层机构建设的矛盾。
3、加强资金扶持,保障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经费。劳动保障工作涉及民生,基层机构工作人员所承担的就业服务、社保扩面、基金征缴、工伤协查、政策宣传、劳动者维权等各项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服务范围点多线长,工作成本逐年增加。应将基层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统一预算,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重点倾斜支持基层机构,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以奖代补,以弥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待遇偏低的问题,让他们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
4、加大对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资金投入。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维护社会稳定上的认识,在政策、资金、物质上给予支持,并将专项工作补贴和平台建设补助经费直接核拨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各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对所有经费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保证正常运转。
5、规范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开展乡镇劳动保障工作,首要条件是有机构办事,有人办事。一是要争取上级编制部门的支持,明确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性质和工作职能;二是要根据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三是劳动保障工作专职人员不得由乡镇人民政府随意抽调到其他岗位上从事其他工作,通过提高专职人员的比例,建设一支稳定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要逐步以专职取代兼职,以稳定的队伍为基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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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个人养老金最受哪些人群支持

从2022年11月4日开始,我国的个人养老金正式启动,大家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就可以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在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需要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在养老金正式实施之后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但很多人对这个新鲜事物并不是很理解,所以到底要不要购买个人养老金,很多人仍然在犹豫当中。
那个人养老金到底是什么?有哪些优势?适合哪些人购买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再来给大家简单说一下。
一、什么是个人养老金?
虽然个人养老金很火,但是很多人对个人养老金的概念以及运行逻辑都并不是太清楚。
个人养老金也可以称为第三养老支柱,在欧美一些国家,个人养老金是非常普遍的,只不过我国个人养老金发展相对比较滞后,个人养老金占整体养老市场的比重很小,目前我国的养老金主要以职工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为主。
但是随着我国老龄化不断加剧,退休老人越来越多,再加上人口出生率不断下降,未来我国的职工养老保险会面临很大的压力,说不定未来养老金的增长空间会有限。
所以这时候推出个人养老金非常有必要,这不仅可以有效缓解基础养老金的压力,同时也可以提升个人养老保障。
相比于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企业年金而言,个人养老金就很灵活,大家在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就可以自己选择是否参与以及交多少钱。
但是在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个人养老金跟个人理财产品或者个人储蓄是完全不一样的,个人养老金是实行封闭式管理。
正常情况下,只有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目前男的60周岁,女的55周岁或者5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才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这意味着在购买个人养老金之后,在退休之前没有出现特殊情况,这个钱会一直在账户当中,大家是没法支取出来的,但这个账户当中的钱会一直不断滚存。
还有一点是个人养老金缴费是有上限限制的,目前国家的规定是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不得超过1.2万。
二、个人养老金有哪些优势?
我国个人养老金刚刚启动,至于个人养老金的优势还没有体现出来,但从国家发布的相关文件来看,个人养老金还是有很多优势的。
1、灵活性高。
个人养老金相对比较灵活,它并不是强制养老保险,大家有钱就可以交,没钱就可以不用交。
或者交了一段时间之后突然收入紧张没有钱了那也可以暂停,等以后有钱了再继续交。
2、安全稳定。
个人养老金账户以个人管理为主,大家在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可以在个人养老金资金池当中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
这个平台当中的理财产品都是经过严格把关审核才纳入当中的,所以这些理财产品相对比较安全。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养老金可以购买信息平台上的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和公募基金等等。
从整体来说这些理财产品是比较安全的,而且相对比较稳定,但收益估计不会太高,主要是侧重长期保值增值。
3、具有强制储蓄,让资金真正为养老服务。
现在很多人也有可能是自己通过购买存款或者理财产品留作养老,但这种方式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一旦某一天资金紧张了,这些钱随时有可能被拿出来花,所以真正到退休的时候,其实个人账户上就没多少钱了。
而个人养老金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没有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这个钱是不能随意取出来的,而是一直躺在里面,直到大家退休为止。
所以个人养老金具有一种强制性储蓄的功能,可以确保大家投进去的钱真正的能够用来养老。
4、积少成多,实现增值保值。
目前我国个人养老金缴费上限是1.2万,假如一个人在年轻的时候,每年都坚持缴纳1.2万,按照综合年化收益率4%计算。
20年之后本息将会达到36万左右,30年之后大概达到67万左右,这将可以进一步保障大家的养老生活。
5、可以抵税。
为了配合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我国也推出了不少优惠政策,比如从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另外个人养老金可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这意味着如果大家个人收入水平比较高,在参加个人养老金之后可以
少缴
个人所得税。
三、哪些人适合购买个人养老金?
目前我国没有规定哪些人可以买个人养老金,哪些人不能买,至于要不要买完全由大家说了算。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觉得有几类人是比较适合购买个人养老金的。
1、收入相对比较高的人。
个人养老金作为第三支柱养老金,它是基础养老金的一种补充,但个人养老金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一种补充养老,可以进一步保障大家的养老水平。
如果大家收入比较高,可以尝试着参加,目前我国养老金缴费上限是1.2万,但也可以每年交1200块钱,所以我觉得对那些收入达到5000块钱以上的人,都可以尝试去参加一下,收入高可以多交一些,收入少就相对少交一些。
2、灵活就业人员。
现在灵活就业人员大多都是以个人身份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而个人养老金跟灵活就业人员
所缴纳
的职工养老保险大同小异,所以大家可以选择其中一个缴费。
3、对流动性要求不高的人。
个人养老金实行封闭式管理,一旦参加之后是不能随便把钱取出来的,如果大家对流动性要求不高,那可以尝试着去参加,如果大家对流动性要求比较高,那还是等一等吧。
4、毅力不够坚定的人。
现在有一些人也是自己攒钱养老,但是有些人毅力不够坚定,有时候就会把养老的钱拿出来花,对这些毅力不强的人,我建议大家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这样养老的钱就不会随意动用,而是真正用于养老。
总之,是否参加个人养老金,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参加,而且个人养老金非常灵活,大家可以多交也可以少交,也可以在某一个阶段交,某一个阶段停止交,这是非常灵活的。

Ⅳ 个人养老金适合哪些人群

人养老金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只有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才有资格参加个人养老保险。这说明现阶段个人养老金制度仍然是前期基础养老金制度的延续。

那么什么样的人才适合参加个人养老保险呢?

因为个人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属于养老保险中锦上添花的部分。因此,对于解决目前个人生活都有经济困难的人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对于没有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销姿和的人来说,首先要参加社会基础养老保险,之后才能考虑个人养老保险。

只有那些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手里还有余钱用于养老储蓄的人,或者有意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或者想规划个人养老方案又没有明确投资方法的人,这些人才是个人养老保险的潜在用户。除此之外,对于那些父母有能力想为子女养老进行投资的人,或者子女有能力想为父母养老进行投资的人,他们也可以通过给父母或子女参保个人养老保险来提供未来的养老保障。

Ⅵ 浅谈如何做好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我从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下简称农保工作)已经多年,劳动保障所成立后,乡里的领导继续安排我分管农保工作。面对2005年的农保工作任务,我感到压力还是很大的,怎样完成今年的农保工作任务呢!针对这个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首先争取乡镇领导的支持。领导的关心支持既是我们工作的动力,也是我们农保工作的关键,更是我们完成农保工作任务的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向领导汇报好全县劳动工作会议精神,汇报好劳动保障所2005的农保工作任务,在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制定好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把农保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是完成与做好农保工作的第一步。 二、求真务实,狠抓落实。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专业性、政策性很强,连贯性很强。新形势下的农保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工作更复杂。要想实现今年的任务目标,必须付出艰苦的努力,辛勤的劳动。因此我认为,在乡镇从事农保工作的同志,必须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讲稳定的高度,把农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推诿,不等靠,树立早抓快上的思想,积极主动地研究和制定工作计划,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服务到位。 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农民是农村的主体,也是农保工作的主体。只有把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才能使农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发扬“走千家万户,道千言万语,吃千辛万苦”的农保精神,深入基层,深入村队,深入农户,服务到家门,把宣传、解释、测算、养老金发放等工作真正说到农民的心坎里。通过讲政策,算细帐,讲利益、讲好处,让农民们能够透彻地了解参加养老保险后能够解决自己的什么问题,认识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确实有好处,确实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群众才会有积极性,才能分清楚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宣传力度要到位,宣传方式要灵活。采取标语、广告、广播,街头咨询、散发传单、制作图版等各种宣传方式和新闻媒体大造声势,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农保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在乡镇主要街口要道刷写农保宣传标语,真正形成立体式、全方位农保宣传阵势,不断扩大农保影响。利用大集等场合对农保政策、知识进行宣传,做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只有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好处宣传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农民群众才能自觉行动,积极的拥护支持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引导群众分清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现在社会上的商业保险五花八门,弄得人们眼花缭乱,因此我们更有必要向老百姓做好宣传工作,向他们解释清楚,哪些是属于以盈利为目的、以契约形式确定其法律关系的、具有企业行为的商业保险;哪些是福利性的、政府组织引导的、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低标准入保、高标准受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消除老百姓的模糊认识,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做好,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们的工作才能抓住实效,取得成绩。 五、引导农民不要把参加农保,理解成是乱收费。从根本上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福利而不是负担。农民在有组织、有管理、有保障的前提下,自愿交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则是个人收入的延期消费。这不仅不是农民负担,而且与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村提留”、“乡统筹”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年老后领取养老金,多交多领,少交少领。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权益关系十分清晰。二是农民所交保费的增值和安全还得到国家政策的优惠和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农民所交纳的保费不但没有减少,还得到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增值;三是从交费标准上看,从几元钱开始的不同档次可供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标准比较低,交费方式比较灵活。因此,农村养老保险是已经解决了温饱并略有节余的农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这不会形成农民负担,反而是农民的福利,是农民自己解决养老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和途径。 六、要把握重点,稳步推进,分类指导,方法科学。乡镇农保工作需要把握重点,讲求办法,在全面推进乡镇农保工作中,需要根据各村、各户的不同情况来开展工作。选准重点,以重点带一般,坚持因村制宜,分类指导,比如在相对富裕的村,可以采取集体入保的办法,在经济发展相对较弱、发展不平衡的村,可以选择大户、富户,在计划生育的典型村,可以选择独生子女户和纯女户拓展工作,还可以探讨各村队干部参保的优惠政策,达到树立一点,辐射一片的目的。 七、加强学习,克服畏难发愁情绪。客观地讲,开展农保工作,征收农村养老保险费难度是有的,干啥工作都是如此,没有轻松的工作,要把难度相当大的农保工作能够推进到位,就是靠的我们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多年来在工作中形成的一种素质,畏难发愁是不行的。 八、引导农民改变“养儿防老”传统观念,树立靠“社会养老”、“自身养老”的意识。从长远看,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推行,家庭养老资源逐步减少,供养能力逐年下降,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形势下,只有发展社会养老才是解决家庭养老问题的根本途径。引导农民趁自己年轻有劳动能力的时候,为自己投一份养老保险,争得养老的自主权,在丧失劳动能力时,就会安度自己的晚年。因为将来如果子女能履行赡养义务,参加养老保险可以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充裕;当家庭保障不充分时,养老保险可以提供另一经济补偿;当家庭保障功能失效时,养老保险可以向他们提供生活必须的费用,确保他们晚年的基本生活。农民改变农村传统的“养儿防老”的观念后,还可以降低农村计划生育的难度,会为今后农村的社会进步、农业的全面发展和农民的美好未来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可以有力地推动农村社会的文明进步。 总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和关心的重大问题,也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它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发展,也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在新形势下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村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而且还有利于我县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我们一定要抓住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起步早,参保面广,群众基础好的优势,深刻理解新形势下农保工作的新任务,新内容,新要求,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认识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学习,提高掌握政策,运用政策的水平,提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做实、做强、做大。

Ⅶ 身边养老金过万的退休人员以前是从事什么工作的呢

终究他的占有率极低,也不是说并没有这群人,反而是存有这群人。所以基本就是从业公务员单位换句话说行政事业单位才能够做到这样的一个规范,非常少一部分从企事业单位退休高层管理人员,很有可能都会有这样的工资待遇,但是大多数朋友,中高层换句话说底层的岗位工作人员,要想获得1万元以上的社保养老金,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我们也许测算你综合性养老退休收益超过1万余元,可是这里边只不过是说单一的社保养老金,做到1万余元是很困难的。

可以这么说,现阶段领取养老保险1万元以上的群体,通常是一些国有制企业退休职工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作人员。一方面他的缴费年限长,另一方面也有缴费年限的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关键是指执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章制度,之前的交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由于缺乏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和年金的一种工资待遇赔偿。

Ⅷ 高分!急:关于怎样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现在还不能算能领到多少钱,因为每年的缴费基数都不一样,不过今年退休的按照缴费最高基数参加缴费的,退休金是每年400多。
在社区居委会就能办,而且他们也会给你解释的,你也可以咨询12333.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9]22号
颁布时间:2009-4-17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45周岁、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镇居民;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养老待遇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可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配套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农委、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具有本市户籍10年以上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或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或自谋职业,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三)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构成,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10%至30%,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比例,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不低于15年,
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可继续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当年未缴费的可在以后年度补缴,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照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利息。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单位组织实施;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准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额;由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缴费。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不满15年、本人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本人。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自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领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具体计发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实施初期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50元;缴费超过15年的, 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增加4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所需市、区县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并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七条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65号)已参加本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照本规定继续参保,个人缴费及其利息储存额累计计算,并相应折算缴费年限。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待遇标准。

第十八条 曾经分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农籍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本人可申请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养老待遇,各项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

第十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清算:
(一)户口迁出本市;
(二)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三)出国定居;
(四)死亡。

第三章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的人员,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
(一)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
(二)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
(三)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80元。

第二十一条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实行全市统筹,所需市、区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并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二条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用途为生活补助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按本规定可以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2010年1月1日前不满65周岁的,在本年度内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资金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区县财政负担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调整机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当及时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待遇申报手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每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认定,
无法确认其生存状况的,可以暂停发放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待确
认其生存后恢复并补发。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持有效
法律手续在3个月内到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对于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其重复享受的待遇,并追回其重复享受的所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退职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三)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和征地养老保障待遇;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五)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含各经济功能区)应统一按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不再另行制定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办法。已经单独实行老年人生活补助的区县,应在3年内过渡到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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