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青岛社保缴纳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7%,个人缴0.3%;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1.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8%,个人缴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㈡ 2019年青岛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青岛市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是: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8%,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六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四市”);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个人按缴费工资的0.5%(农业户口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按行业种类分别为0.7%、1.2%、1.9%,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个人不缴纳。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并且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㈢ 青岛五险一金个人与公司缴纳比例
法律分析:社保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比例是20%,个人按缴费比例是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6-10%,个人按缴费比例是2%。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比例是0.5-1%,个人缴费比例是1.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㈣ 青岛市个人缴纳五险一金如何缴纳
五险一金交多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为是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有些地区缴费基数下限以上年度最低工资为标准。
青岛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青岛市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是根据青岛统计局统计年报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进行的。
根据青岛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青岛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3702元,月平均工资为5309元(63702÷12)。
㈤ 青岛市的五险一金,单位和个人分别交费是多少
首先要确定你的缴费基数
如果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2500元,你的缴费基数就是1500元。
当然你的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你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假设以2000元计算:单位交:养老保险:2000*20%=400元、医疗保险:2000*4%=80元、生育保险:2000*1%=20元、失业保险:2000*2%=40元、工伤保险:2000*1%=20元-------个人交:养老保险:2000*8%=160元、医疗保险:2000*2%=40元、生育保险:2000*0.5%=10元、失业保险:2000*1%=20元、工伤保险个人免交。
“五险一金”指的是五种社会保险以及一个公积金,“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2016年3月23日“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这意味着,未来随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人们熟悉的“五险一金”或将变为“四险一金”。
2016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拟将邯郸、郑州等12地作为试点,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险合并之后,未来就是四险一金了。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网络-五险一金
㈥ 青岛社保2021年缴费标准
2021年青岛社保缴费标准
青岛缴费比例
职工社保五险缴费比例都是固定的,如果要缴纳职工社保,那么则需要按照相对应的比例来进行费用计算。
根据2021年青岛社保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和个人要分别承担养老保险16%和8%,医疗保险9.5%和2%,失业保险0.7%和0.3%,工伤保险0.1%和0%。要特别注意职工社保缴费比例都是固定的。
青岛缴费基数
计算社保费用更多还是要看缴费基数,本身社保缴费比例就是固定的,所以要按照用人单位上报的缴费基数再去进行费用的计算,这样才能够确定好每个月的社保费用是多少。
21年青岛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3457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9012元。如果要参保社保,那么缴费基数都是要在此费用中参保,然后再去计算社保费用的情况。
缴费方式
因为很多人暂时没有工作单位,所以想要个人参保社保,那么也需要通过易社保APP这样的专业平台来代缴。
这样可以直接根据2021年青岛社保缴费标准来参保,我们可以自选缴费基数,而且每个月代缴社保服务费用只需要39.9元,费用合理、性价比高的平台代缴社保也同样有所保障。
资料扩展:
缴纳基数
一企业在职职工、有雇工个体工商户
最低基数 3269元(下限为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
最高基数 16346元(上限为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
注:目前,山东省尚未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在山东省公布有关数据前,暂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跟各缴费档次缴费基数并进行缴费计算。待山东省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后,另行调整
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测算,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5383元。
㈦ 青岛社保缴费基数
缴费金额是依据职工缴费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分别为: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6%,个人缴费比例8%;2.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7% ,个人缴费比例0.3%(农业户口个人不缴费)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工伤保险行业类别一类至八类,分别是:0.05%、0.1%、0.18%、0.23%、0.28%、0.33%、0.4%、0.48%;个人缴费比例:个人不缴费。
法律依据:《防疫期间青岛市执行社保缴纳新规:基数下限可不上调,灵活就业人员可缓交》近日,省人社厅公布了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9136元(5761元/月),按照社平工资5761元的60%计算,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应为3457元。为进一步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我市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可不上调,继续使用2018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5449元/月的60%,即 3269元/月的标准,上限则按最新公布的社平工资5761元的三倍17284元/月执行。
㈧ 青岛的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是多少
青岛的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是多少?
严格来讲,用工单位必须购买五险一金,即养回老,医疗答,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公积金。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12%;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工资为6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6000*2%=120元,单位6000*8%=480元;
养老保险:6000*8%=480元,单位6000*12%=720元; 450
失业保险:6000*1%=60元,单位6000*2%=12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公积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
因此个人总计为:870元,单位总计为:1650元。
计算的数据可能会与实际的有出入,但计算的方式是这样的.
㈨ 青岛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青岛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养老保险(公司缴18%,个人缴8%);失业保险(公司缴0.7%,个人缴0.3%);工伤保险(公司根据行业,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缴1.5%,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8.8%,个人缴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个人缴20%);医疗保险(个人缴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