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第一,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第二,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新农村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缴费的,具体缴费比例则是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2、根据2018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显示,2018年度的农村老人的基础养老金有所上涨,我国多数农村地区的养老金已经由去年的每月70元涨到了现在的每月90元。具体的上调幅度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最低生活标准而定,部分地区已经调整至180元每月。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保险制度。一般缴费期是15年,但还是根据户口所在地的社保局的规定去交费,时间是下半年。第三,60周岁以上新农村居民可申请老年生活补助对像及补贴标准1、农村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60岁以上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在乡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0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农村失能老人和农村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补贴标准:城乡补贴标准一致,根据补贴对象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为轻、中、重度三个等级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150元和200元;护理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50元、50元、200元。服务补贴与护理补贴合并使用,每人每月为150元、200元和400元。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以服务券的形式支付给补贴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② 国家对居家养老的政策
法律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推动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切实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着力破解高龄、空巢、独居、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和长期照护难题,促进家庭幸福、邻里和睦、社区和谐。
法律依据:《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 二、明确有关补助支持政策。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将物业服务企业中从事养老工作的服务人员纳入全省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免费开展培训。支持各地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运营。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办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程序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鼓励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根据实际建设老年服务中心,交由物业服务企业运营,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积极性。
③ 国家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1、政府加强托底保障,加大对基层养老服务设施、乡镇敬老院、市县福利机构建设投入力度,优先兜底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要,尽快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并通过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设置,建立起风险分担和防范机制,提升老人和养老机构应对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政府制定完善长照补贴政策,引入第三方制定长照对象评估标准、并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监督。
2、简化登记审批程序,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门槛,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建设、运营、培训补贴。大力推进运营体制改革,鼓励公办与民办、机构与社区合作,推进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发展,盘活闲置养老资源,最大限度发挥机构社会效益。
3、积极回应社会养老需求,将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主要发展方向。按就近方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要求,加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加大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体娱乐、衣食餐饮等设施配套力度,为社区居家养老创造必要条件。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增强护理功能;依托农村社区服务站(点),建设日间照料机构、托老所、老年活动站。充分发挥城乡社区老年协会作用,鼓励和引导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
4、坚持供给需求协同推进,培育养老市场,丰富养老服务产品,促进老年群体消费,实现供需两端有效衔接。加快医养结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支持机构融合型、社区嵌入型、居家监护型等多种方式发展,满足老人在养老过程中的医疗保健、康复护理需求。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养老信息和资源互联互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同时大力发展心理疏导、金融理财、法律咨询、生活援助、社会参与等专业化精神慰藉服务。加强老年优待保障力度,建立高龄护理补贴制度,逐步提高补贴标准,让老人择优选择服务。
5、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与促进城市就业、农村脱贫工作相结合,开展常态化的养老护理人员在职专业培训,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业。建立培训补贴和岗位补贴制度,依法落实各项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6,加强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逐步制定完善机构建设、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绩效评估标准体系,运用行业准入、生产许可、合格评定、监督抽查等手段,提高养老服务业层次。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产权制度,放开定价机制,促进要素市场公平竞争,实现优化重组,提高养老服务产品质量。加强养老服务基础数据统计,建立不同年龄段的老龄人口基本信息数据库,为政府管理决策、政策研究、公众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④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六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三)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第五条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一)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二)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三)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十六小时、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四)本市户籍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第六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七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四)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
(六)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八条市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政府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第十一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一般规划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⑤ 扬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适应居家老年人养老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服务。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遵循政府主导、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日间照料、短期托养、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体检、保健、康复、护理、家庭病床、用药指导等健康医疗服务;
(三)访视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第四条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和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颐养社区建设;
(五)完善扶持政策,构建居家养老现代服务产业体系,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六)加强对政府部门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六条民政部门主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居家养老服务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老年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管理老年人医保费用结算和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二)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引入社区以及家庭,并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四)实施为居家老年人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九条国家机关、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宣传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第二章服务供给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公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名录、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等信息,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项目查询、服务供需对接、服务质量评价等服务。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应当将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互通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养老服务电话,受理居家养老服务有关咨询、投诉举报。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生活缴费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保留便捷的线下办理渠道。
⑥ 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为依托,家庭提供基础服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服务形式。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家庭保洁、助餐、助浴、辅助出行、代购代缴;
(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救援、临终关怀;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
(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
(五)指导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等活动;
(六)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
(二)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老年人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三)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免费医疗护理服务;
(四)为经济困难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护理服务;
(五)为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特殊照顾;
(六)为七十周岁以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老年人提供上门办证和公证服务;
(七)提供遗嘱公证、房产公证、追索赡养费等法律援助服务;
(八)高龄、失能老年人达到规定人数的社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
(九)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逐步扩大执行独生子女政策和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财政保障机制;
(四)将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五)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六)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七)制定服务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八)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九)建立街道、社区为老年人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制度;
(十)支持老年学校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制定具体措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职业化教育。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司法、国土、国资、物价、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体育、旅游、文化广电新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依法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相关制度;
(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估制度和行业标准,并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四)评估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水平。
⑦ 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医疗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紧急救援、安全指导、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务。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七)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开发区、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房产、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税务、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大数据、国有资产管理、投资促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和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工作,并配合做好志愿者表彰和回馈工作。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巡访台账;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居家养老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四)教育和推动村(居)民依法履行家庭赡养、扶养义务。第九条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宣传,弘扬孝文化,倡导好家风,营造全社会尊老、爱老、孝老、助老的氛围。第十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费用。
⑧ 什么是居家养老保险
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条件:养老保险保险是五险中的一种,养老保险最低缴纳年限为180个月这算为年限大致为15年。养老保险交的年限较多的在领取退休金时则可以多领取费用。养老保险的缴纳是允许间断性缴纳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单独办理养老保险需带上身份证、户口簿。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申办材料:1、首次参保的,携带户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照片2张。2、续接缴费的,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资料。原单位参与过缴费的人员在办理个人缴费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其原来在用人单位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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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的区别
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的区别如下:
1、两个概念不同。 社区养老不是家庭养老,而是社区里在家养老,社区养老不是社会养老,是机构养老服务引入社区,实施社区在家养老,吸收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模式的优势和可操作性,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与社区集中结合起来;
2、两种服务不同。社区养老服务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逐步建立以养老家庭为核心、社区服务为基础、专业服务为基础的服务体系,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居家养老的主要服务是生活护理、医疗服务和精神护理服务;
3、两者的特点不同。社区养老的特点是,让老年人住在自己家里,在他们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相关的服务机构和社区的人们为老年人提供现场服务或照顾服务。居家养老的特点是系统由“家庭养老平台”和智能终端组成,智能终端通过有线或无线终端与老年人寻呼机相连;
4、两者的服务对象不同。居家养老主要由政府购买服务驱动,其服务对象仅限于小范围,“三无”老人,其费用主要由政府承担。一些地方鼓励老年人购买自己的服务,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而社区养老主要针对社区中的老年人,或者独自在家的老年人等;
5、两种服务的内容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⑩ 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基本需求,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提供的社会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者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及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紧急救援服务;
(五)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服务;
(六)维权法律服务。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在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三)完善与养老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五)逐步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综合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七)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八)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九)加强对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并将其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开展职业化教育和培训;
(十)探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保障需求;
(十一)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工作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房产、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组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服务;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四)推行城乡社区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
(二)配合社会力量运营、维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协助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方进行监督和评议,收集社区居民、村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四)组织开展互助养老等活动;
(五)定期走访探视高龄、独居、空巢、残疾等老年人;
(六)支持基层老年人协会等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活动;
(七)开展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