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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员工现金支付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08-09 12:56:58

⑴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可以以现金的形式发给员工吗

我也是在上个月办理一起社保返现但最终补缴的投诉事宜。大体情况和楼主一样。员工在第一次和公司协商未果后到稽查投诉,第二天又到公司协商,协商的结果是公司将社保费用按其要求进行单位承担费用的返现,同时在协商协议中强调了一点“公司以现金形式返还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若员工再因社保事宜到稽查投诉,员工将返现费用补还公司,公司将按照正常手续给予补缴。”在我们打算第二天支付该笔费用时,迎来了稽查的调查人员,一样也是说我们的协议是无效的,即便我们返现了,也必须给员工做补缴。于是我们在提报了稽查所需调查的资料后,又做了补缴,将补缴的明细递交到稽查后,方才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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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现金流量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哪些

C,D 答案解析:来

[解析] 本题考自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支付给退休人员退休金应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支付的工程项目人员的职工薪酬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支付的生产工人的职工薪酬和支付的销售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两项应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日中反映。

⑶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哪些

1.该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企业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也在本项目反映。 2.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用等,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本项目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3.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年初余额-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年初余额-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年末余额)
拓展资料
一、 职工的劳务报酬需要开票
1、支付给职工的劳务报酬需要开票。
2、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属于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在支付劳务费需要取得发票,而自然人本身开不了发票,就需要个人到税务机关。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4、《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 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职工薪酬有哪些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以及其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职工支付的工资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其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等。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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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公司是否可以将养老金保险金支付给员工

一)养老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养老金的确认是养老金的核心问题。如上所述,养老金作为支付给退休职工用于保障日后生活的资金,其性质应是劳动价值的组成部分,在劳务发生时就应将其确认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所以,养老金会计核算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具体而言:
一是在当期确认养老金费用符合养老金的基本属性,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养老金的属性是递延工资,它是职工劳动报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职工对这部分价值具有请求权和追索权,因此,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在确认支付的工资为成本费用的同时,还要及时确认和计量这一部分递延工资,企业在获得职工提供的当期服务的权利时,也就负有了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义务,即养老金费用必须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养老金的分期计入,是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的,是权责发生制内在要求的体现。
二是养老金费用的当期确认也是配比原则的要求。从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到领取养老金的全过程,主要经历了养老金的发生、筹集、发放三个环节,这些环节是相互独立和相互分离的。养老金费用发生是以职工提供劳务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付出劳动的同时给企业创造了价值,带来了相应的经济效益,根据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企业在核算费用时应将发生时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的经营成果。如果在职工退休支付养老金时确认养老金费用,显然是不合适的,由于职工已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收益。
在我国,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企业按期向社会保障部门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这部分企业负担的资金应如何确认为费用,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确认的原则是收付实现制,即将企业负担的养老金在支付时列支于“管理费用”中。因此,必须规范养老金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取代收付实现制,并按配比原则确认养老金费用,即在职工任职期间将缴纳的养老金,确认为养老金费用,在职工退休后直接从养老金中支付,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养老金费用和相应的资产和负债。
(二)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1.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基本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在国外有两种方法,规定受益制和规定缴费制,两种方法对于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1)规定受益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在规定受益制下,企业不仅仅只是按期提存资金,还应确保员工在退休时能收取确定的养老金福利。由于这部分资金所组成的基金由企业负责,即基金资产的收益由企业收取,损失由企业承担。但规定受益制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把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与养老金基金的筹集分开。一般来说,养老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①当期服务成本。由于员工在当期提供服务,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的养老金福利(预付福利负债)的增加而引起的费用。精算师把服务成本计算为当年员工赚取的新福利的现值。
②负债利息。因为养老金是一项递延报酬安排,它具有货币的时间价值。事实上,养老金记录的是折现值,预计福利负债与任何折现负债一样,每年发生利息费用。
③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在计算发起员工养老金计划的企业净成本时,特定年度累计养老金基金资产获得的收益是相关因素。因此,每年的养老金费用应当随着累计到基金的利息和分红以及基金资产市场价值的增减而得到调整。
④前期服务成本的摊销数。养老金计划的修订(包括开始实施)经常包括提高(很少情况减少)员工以前年度提供服务的养老金福利的条款。因为计划是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将实现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修订的,提供这些追溯过去而又涉及未来利益的前期服务成本应在未来养老金费用中分配,特别是在有关员工剩余服务年限中分配。
以上费用的确认必须依靠精算师的帮助。精算师预测员工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养老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通过计算各种影响财务报表的养老金项目来提供帮助,这些项目包括养老金负债、年服务成本和计划修订的成本。总之,规定受益养老金会计高度依赖精算师提供的信息和计量。其会计处理如下:
①每年发生服务成本和负债利息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预计福利负债
②提存资金时,
借:养老金计划资产
贷:银行存款
③养老金计划资产发生实际收益
借:养老金计划资产
贷: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发生损失时,作相反分录。
④养老金计划修改(包括开始实施预计养老金负债,
借:前期服务成本
贷:预计福利负债
⑤每年摊销前期服务成本时,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前期服务成本
⑥实际支付福利时,
借:预计福利负债
贷:养老金计划资产
(2)规定缴费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在规定缴费制下,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和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的支付额,其会计处理较为简单。企业在各期所负担的养老金义务一般就是该期应提存的金额,而企业提存的金额由计划中的计算公式确定。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提存金。其会计处理为:
企业在提存时,
借:养老金费用
贷:现金(实际提存时)
或应付养老金(尚未实际提存现金时)
如果企业各期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额不一致,则构成一项负债(应计费用)或是一项资产(预付费用)。
从我国现实的情况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还处于探索阶段,基本养老保险金是基础,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由于目前企业和职工对养老保险的意识还不高,认识还不足,如果直接按照规定受益制来确认养老金费用,还存在诸如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精算师队伍建设的欠缺等制约因素。因此,我们建议,鉴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是规定受益制与规定缴费制的结合,但最终应向规定受益制转化,以真正发挥养老金计划的社会保障功能的情况,当前我国企业的基本养老金应采用规定缴费制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对一些条件成熟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试行规定受益制会计处理方法。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精算师队伍的壮大,再过渡到规定受益制养老金会计上来。
另外,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在制度转型时期,对职工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补偿。为了维护职工享受正当的基本养老保险权利,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足够的资金运转,就应该对职工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充计提。至于补提的资金来源及方式如何、补提多少、补提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入成本费用等,是个复杂的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值得探讨。
2.企业补充养老金费用会计处理
企业补充养老金是企业根据其经济实力,由企业与职工共同协商确定养老金的补充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及经办机构等的一种养老金计划。补充养老金的给付形式是规定缴费制,企业向补充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供款,以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
对于企业补充养老金费用的确认和会计处理,我国尚无明确规定。但从理论上和我国试点地区的实务看,其会计处理可以有下列几种做法:
(1)在税前列支,计入各期成本费用账户。
(2)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可以通过“盈余公积”与“应付养老金-应付补充养老金”账户核算。
(3)按一定比例将补充养老金费用在税前列支,计入费用账户;超过规定比例的办法,则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我国属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国家要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金计划,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从总体上提高养老金水平;但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应采取的办法是:规定一个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可税前列支的比例,超过比例部分在税后利润中计提。
(三)养老金会计信息的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金计划》中规定:养老金应在相关的报表及其附注中披露。而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将养老金核算掩盖在“管理费用”之中,没有单独披露,这不利于正确评价企业对社会的贡献以及对社会的责任的大小。因此需要借鉴国外养老金会计披露的理论框架,将养老金信息在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具体如下:
1.在当期利润表的管理费用项目下单独列示“养老金费用”金额;
2.在期末的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项目下列示“预付的养老金费用”金额;
3.在期末的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或长期负债项目下列示“应付养老金负债”金额;
4.在报表的附注中,要详细说明企业养老金计划的内容、养老金费用计量采用的会计政策、主要的精算假设、有关养老金成本的摊销方法、当期养老金费用的具体构成要素及其金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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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公司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会计分录要怎么做

公司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单位社保金
借:管理费用-社保金-养老保险金
借:管理费用-社保金-失业保险金
借:管理费用-社保金-工伤保险金
借:管理费用-社保金-医疗保险金
借:管理费用-社保金-生育保险金
借:管理费用-社保金-住房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单位交纳社保
同时做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养老保险金
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失业保险金
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医疗保险金
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养老保险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失业保险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医疗保险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住房公积金
2、交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单位交纳社保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养老保险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失业保险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医疗保险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等
3.发放工资: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社保-人名(已经预缴但次月已辞职无工资或不够扣款的人员在工资表中已负数列式企业代缴的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养老保险金
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失业保险金
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医疗保险金
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住房公积金
4.分配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收回代扣个人社保时(办理转社保关系时)
借: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社保-人名
同时做(如果工资表中没有体现代扣的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就要做这个分录否则应付职工薪酬会有借方余额,如果工资表中已经体现了代扣的个人五险一金部分就不做此笔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养老保险金
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失业保险金
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医疗保险金
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个人社保-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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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以现金形式发放养老保险金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养老保险没有上交社会保险部门,而是以工资名义现金发放养老保险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养老保险金能否税前扣除?是否有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才能在税前扣除,没有上缴至国家主管部门的“五险一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对于支付给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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