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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关于退休38号文件

发布时间:2023-05-29 21:00:21

Ⅰ 1992年以前的工龄在社保缴费制度实施以后,是怎么规定的

依照制度,在公司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以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视作为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为缴费年限。依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的奋斗精神,员工做到法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养老服务保险缴费年限做到15年能够办退休,按月领到养老退休金。这儿的交费15年也包括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以前的工作年限要视作为缴费年限,这便牵涉到工作年限的认定难题。根据国家有关工龄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实质,国企的工作连续工龄、城镇集体企业的工作连续工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连续工龄,在部队服役的兵龄、进到国企以前在同一企业从事零工的工作年限,公立教师转正以前从业教师的工作年限、知青招生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者进到行政事业单位以前上山下乡运动工作时间等。

总的来说,根据国家工龄计算的有关指示精神,在1992年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在同一企业从事零工之后变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从业零工的工作年限要测算为连续工龄,教师变为公办教师后从业民办学校的工作年限、应征入伍,上山下乡运动的期限被招收为国有企业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员工的,都需要测算为连续工龄,只需国家认可连续工龄都需要测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Ⅱ 内蒙社保退休待遇怎么算【2005 】38号

养老金=蚂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l%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从1995年起(这个是我省的,其它省可能不是1995年)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陆物衡值。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l/Al+a2/A2+……早做+an/An)÷N
公式中,al、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Al、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系数
另外当地开展养老保险之前参加工作的,还有过渡性养老金。

Ⅲ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谁知道这个文件具体内容,

内容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

(一)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待遇领取地的视同缴费指数标准确定。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过渡期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直接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其他类似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待遇领取地确定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五、关于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3)社保局关于退休38号文件扩展阅读: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有:

1、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2、规范各地区试点政策。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3、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4、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Ⅳ 九江市退休工资是每个月几号发

九江市企退人员养老金一般是每个月中旬(10-15号)的样子发放,若遇到延迟时可电话或者到市社保局咨询查询。

九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市社保局)

地址:九江市浔阳区浔阳东路89号
邮编:332000

九江社保局社会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792-8584150),内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略高于全省去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的水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江西连续第11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本次调整对象为全省内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这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即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挂钩调整则根据本人定额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同分成八档,其中,1500元以下的(不含1500元)增加最多,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鼓励缴费,体现多缴多得。同时,在定额调整与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高龄人员倾斜调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60元、70元。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按年龄一次性缴费人员调待政策,更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年满70周岁的人员全额参加高龄倾斜调整。此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以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再适当加发生活补贴,并随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所需资金从省级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安排。

Ⅳ 国发38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是

国发38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是十五年。

Ⅵ 今年52岁的人按2015年鄂人社发38号文件交养老保险多少岁可以退休

退休依然是按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年,享受退休待遇。

Ⅶ 社保与企业串通一起,暗箱操作,将退休工人的基础养老金不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计算,而是按退休

咨询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利

Ⅷ 国发(2005)38号文件就是对正常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计算方法明确规定,为什么社保不按此文件操作

因为各地的缴费方式不统一,算法也不一样,如果仓促通过,对大部分地区不公平。你的明白。

Ⅸ 养老保险38号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冀劳社[2008]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20【大中小】发文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冀劳社办[2008]13号发布日期:2008-1-20执行日期:2008-1-20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市和单位要求就其中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关于“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是指曾参加过养老保险、因故退回到企业自行管理,此期间既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也不申领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其退休费用由本企业自行负担的企业。不包括已经参保但应申报缴费基数未申报、应缴费未缴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欠费企业。二、原集体企业在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的通知》(冀劳社[2001]10号)下发后,未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破产或濒临破产,多年未缴费且现单位已无缴费能力的,不属于38号文件规定的补缴范围。应按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低保”待遇。三、享受38号文件第四条优惠政策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将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人数上报并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申报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工资台帐、工资发放原始记录等原始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补缴。四、实行企业和个人缴费后,一直未缴费人员,现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不属于38号文件规定的补缴范围,劳动保障部门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五、纳入城市“低保”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的人员,可按3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初次就业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人员,只能从参加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重新参保后不补缴以前欠费。六、38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缴费情况的复查申请,职工个人因缴费基数不实造成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如确因企业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影响退休待遇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七、鉴于部分市因以上问题不明确,尚未办理补缴手续,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38号文件的执行时间,延长时间暂定不超过2008年6月底。二○○八年一月二十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Ⅹ 1992年以前的工龄在社保缴费制度实施以后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慧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建立的,到1997年,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制度规定,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的精神,职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里的缴费15年也包含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在国发(1991)33号文件下达以后开始实施的,从1992年1月开始基本上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已经开始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但由于当时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属于探索阶段,按照文件的规定精神冲碧消,允许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的企业之间有一定的差异,到了国发(1997)26号文件下发以后,根据各地探索实践的经验,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了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个人账户建立的标准等,同时对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和计算办法进行了规范。
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2005)38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了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提出要做实个人账户。首次对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一直沿用到现在。
对于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时间为1992年1月,所以在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要视同为缴费年限。按照湖北省原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国有企业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政策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工作的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由于视同缴费年限并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相对会减少,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减少,所以采用增加过渡性养老金的办法作为一种弥补的措施。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要视同为缴费年限,这就涉及到工龄的认定问题。按照国家关于工龄计算办法的规定精神,国有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在部队服役的军龄、进入国有企业之前在同一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龄,公办教师转正之前从事民办教师的工龄、知识青年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是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前上山下乡的工作时间等。
综上所述,按照国家工龄计算的相关文件精神,在1992年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散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在同一企业从事临时工后来转为劳动合同制的职工,从事临时工的工龄要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从事民办的工龄、参军入伍,上山下乡的年限被招录为国有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都要计算为连续工龄,只要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都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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