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可以力如何办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将按顺序成为首选监护人。
由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担任监护人,或者不愿意担任,那么未成年人的兄、姐将成为下一顺位的监护人。
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在没有上述亲属能够或愿意担任监护人时,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申请成为监护人,但需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指定监护人: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在此过程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会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B. 无监护能力指哪些情况
无监护能力的情况如下:
1、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2、监护人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
3、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
5、监护人下落不明,不知所踪;
6、被监护人成年或者变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