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长期辱骂孩子犯法吗
父母随意打骂孩子属于违法行为。但打骂孩子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构成虐待罪等,就会承担法律责任。
孩子打骂父母,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只要父母报案,公安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儿子治安行政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鉴定达到轻伤或者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打骂儿童构成虐待儿童罪吗?
1、刑法并无虐待儿童罪这一罪名,虐待儿童情节严重的,涉嫌虐待罪。父母打骂儿童,只有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算虐待罪。判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3、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分为客体、客观、主观、主体四大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刑九)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综合上面所说的,父母谩骂孩子的行为是会造在孩子的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如果造成严重的情节是会承担法律的责任,如果让孩子的心理和身体受到伤害的话,严重者还会构成刑事犯罪,所以,做为一个监护人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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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❷ 为什么父母坐牢影响三代人
其实这是一种夸张或者说笼统的说法。坐牢有种多样的情况,从大类来说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分,具体的说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也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还有叛国罪、涉及邪教等的政治犯罪。有的正在坐牢,有的正在被侦查,可能要坐牢。这些情形都可能视不同情况影响儿孙政审。
一般而言,政治犯罪、严重的刑事犯罪或正在被判处刑罚的人,可能影响到儿孙的政治进步,过失犯罪和轻微故意犯罪,对儿孙的进步不大。另外,政审目的不同,把握的尺度也不同,比如,一般而言,坐过牢的儿孙可能不能应征特种兵,普通兵还是可以的;报考政法系统的公务员与报考其他公务员的政审要求也有区别。
不同的年代,政审标准可能也会有些变化。
具体尺度如何把握?结合当地情况,还会有些具体的变化,比如一个乡镇只有10个征兵任务,却有20个人身体等其他条件合格,都想去当兵,这时可能政审的尺度就要严一些。
看起来就是上述四段话,细说起来很复杂,一般人也不会理解,从法制宣传的角度上说也许“坐牢影响三代政审”是最容易被接受的说法。
坐牢的人是否真的影响3代政审,要看坐牢的原因、时间长短、犯罪性质,要看相关政审的具体规定。
❸ 依照“准五服以制罪”,以尊犯卑处罚的最重的亲等是什么为什么可以详细解释一下这个刑罚吗
五服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服制度以丧葬礼制为表现形式,准确地标记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尊卑上下,包含了丰富的伦理内容,因而向来为以维护纲常名教和亲疏尊卑的伦常秩序为己任的儒家所重视。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该原则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人伦关系中,父子关系被认为是最亲最近的。父亲死亡,做子女的要服三年之丧,是服制中最高一等的斩衰,因而父与子的尊卑差别也是最大的。这样,按照“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父子之间的杀伤,罪行也相差最大。在古代,人们把父亲看作是子女的“天”,子女若杀伤父母,则视为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要受到最严厉的处罚。在汉代,杀父母是头等大罪,要处以弃市(在人群聚集的闹市执行死刑并曝尸三天);晋律规定,殴打、杀伤父母者要枭首(斩首后将首级悬挂起来示众);唐律中谋杀父母属“十恶”大罪中的“恶逆”,要迅速处决,并不得宽宥;自宋代以后,杀父母者都要被处以千刀万剐的凌迟刑,十分酷烈。除杀伤外,子女对父母哪怕是微小的侵犯也构成严重犯罪。而父母既为子女之“天”,拥有天然的训诫、督责和惩戒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握有生杀大权。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该原则充分体现了儒家所倡导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伦理纲常思想,强调了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
“准五服以制罚”的确立是为了维护儒家所宣扬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虽然与现代法律所要求的公正、平等背道而驰,但却是符合传统法律的内在精神的,是时代的产物,符合了封建社会的统治需要。
❹ 打父母在佛教里是什么罪孽
1、看当时情况。诸法因缘生,在因缘点上,共业所成。无恶念。则轻微。或过去业力如此。或痴狂,净念时悔改,则轻微。
2、确定是想利益父母,打时无嗔恨心,是想以此缘改变现有恶相,利益父母,更好生活。利益众生。父母无嗔意。则无罪。
3、打后悔过,随善知识教化,善顺正法忏悔,求得父母原谅,不再犯,求无上法,善顺修习,利益父母及一切众生。则轻微。如果打后虽后悔,但无善巧方便,转增迷闷,邪行邪想,则受重苦。
4、嗔恨父母,打后不悔,恶心增盛,则受重苦。或在地狱,或苦毒鬼,饿鬼。畜生。再为人贫穷下贱,为人轻贱,等。生生受无量苦。
5、诸法空性,无有定相,有善方便因缘,重业变轻,轻业不受,定业变不定,不定业不显。随其自业因缘,会显不同业报相。读诵抄写佛经,愿解如来真实义,时常念佛,功德回向法界。即转一切恶业缘。
个人见解,供您参考。希望利益到您。随您欢喜自愿。自看佛经最好.
南无本师释迦牟尼佛.但有些许功德,愿与一切众生共,回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