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法典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义务有:
①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开始,不论男婴、女婴,父母都有义务把他们抚养成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指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心和培养。
②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利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二、责任与义务的区别:
1、义务是应为的行为,责任是必为的行为。
2、 法律要求当事人应为的行为,称为义务。
3、义务与权利是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即为权利的实现。义务的违反即发生责任。
4、法律责任为违反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父母可以不养自己的孩子吗
1、生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之下,无力抚养子女的,可以不抚养子女,由他人抚养;
2、不符合上述情况的,父母应当抚养子女,履行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贰』 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此规定规定了父母对哪些子女具有抚养义务,一是未成年的子女,二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第25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时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该规定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止的条件,即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规定了养子女的权利义务,第27条规定了继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离婚,仍应负担抚养义务,需要说明的是,监护权与抚养权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父母在子女未成年前不论何时都有监护权,但是离婚时可以约定有一方抚养。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比如痴呆、残疾等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应继续承担抚养义务。但是子女因为上学的原因,已经成年但没有收入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父母在此时对子女的资助是基于父母自愿,但是在法律上,父母是对子女不再有抚养义务,即子女此时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教育费,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叁』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包括哪些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肆』 家长抚养孩子的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家长抚养孩子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