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买房,房产证加上女儿(已婚)的名字,这套房子会算夫妻(女儿女婿)共同财产吗
没有特殊约定的话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女儿既然已经结婚,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假如以后女儿离婚的话,其所占的房产份额肯定要与丈夫进行分割。如果现在想在房产证上加女儿的名字,可以走赠与的方式,需要评估和公证。公证书上会有很关键的一点:赠与给女儿的房产份额属女儿单方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⑵ 父母买房,准儿媳要求房产证加上她的名字,你怎么看
准儿媳的要求没有一点道理。父母买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亲,连儿子的都不是,更不是准儿媳的婚前财产。我的观点是,父母买的房子,不管房产证是不是写儿子或者准儿媳的名字,一定要采取明确的方式证明是老人的财产。比如,可以进行财产公证,或者附带条件赠与儿子儿媳使用。当然,如果老人出一部分购房款,或者后续有贷款由儿子儿媳负担,则需要证明老人和儿子儿媳的产权份额。父母买的房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这一点毫无疑问。如果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这是什么意思?是想老人把房子无偿赠送给小两口,作为小两口的共同财产?然后,假如以后有什么其他情况,发生婚变啥的,是不是女方就可以分一半?天底下没有这样无理的要求。婚前财产是谁凯尘隐的就是谁的,婚后两口子共同生活期间创造的财富盯厅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才是公平合理的。不劳而获,或者认为结婚后发生婚变女方就吃亏了,需要男方多拿出一半房产进行补偿,这都属于算计的有点过分了,属于侵犯老人的财产。至于儿子儿媳婚兄仿姻怎么样,两口子过得怎么样,千万不要拿着父母买的房子作为一个筹码。如果那样的话,我非常不看好他们这段婚姻能够长久。
⑶ 父母买房,房产证加上女儿(已婚)的名字,这套房子会算夫妻(女儿女婿)共同财产吗
父母买房,房产证上添加已婚女儿的名字,就是属于共有产权,正常情况下,属于女儿份额部分的产权是女儿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父母有只赠女儿的特殊协议说明,就不属于女儿夫妻共同财产,是女儿单独所有。
⑷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名字属于夫妻档扰旦共同财产。首先应明确1、婚前男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男方一方的个人财产。2、如男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则应视为对于男女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如婚前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在婚后房产证加女方名字的行为属于男方对于女方的赠与行为,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赠与完成,该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婚后男方只是承诺女方要加上其名字,在没有变更不动产变更登记前,男行扰方都可以反悔,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必要条件,未变更登记手续,赠与未实际完成,此时无法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动产以,赠与房产需要及时变更不动产登记。
【参考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李键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⑸ 新婚姻法父母出钱买方加上媳妇名字产权归属是如何
婚前加了女方名,则这个房子属于婚前共有财产,女方即使不跟你结婚,也可以要求主张房屋产权所属的约定的产权比例(没做比乱中圆例可以视为一人一半)。如果是婚后加女方名,可以视为婚前财产在婚后做的产权转让,离婚后按照房屋产权所属的约定的产权比例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