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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房子留给儿子不配合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4-14 21:26:09

⑴ 新民法典关于父母房产分了一套给儿子另一个儿子不同意怎么办

另一个儿子不同意无效。因为父母的房产属于他们自己的财产,侍迅扮怎么处置自己的财产是他们自己的意愿,其他人没有权利干涉,包括他们的子女也没有权利进行干涉。因此,父母房产分了老灶一套给儿子,另一昌核个儿子不同意是无效的。

⑵ 母亲将房产赠予儿子,父亲不同意.房子属于他们共同财产。如何处理母亲是否只能赠予她的一半给我

这里有一个问题要先解决,就是你父亲与A女的结婚时间?如果是2001年新婚姻法之后结婚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之前结婚的旧的婚姻关系适用旧婚姻法,不存在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区别,夫妻任何一方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即“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新婚姻法不能溯及旧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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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是假定你父亲与A女是在2001年之后正式结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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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亲的婚前房产,产权证上是父亲;

解析:要看房产获得时间,如果房产是在你父母均建在的时候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显然你父母是在2001年之前结婚的,因此不存在婚前财产这个概念,房产证上是你父亲的名字,却是你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你母亲过世之后,如果没有遗嘱启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是你母亲的父母、配偶、子女。

假定你母亲过世的时候,你的外公外婆均已经过世,那么继承凳猜人是配偶即你父亲、子女即你(假定你是独生子)。

于是夫妻共有财产转化为家庭共有财产,由于未进行分割,属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共有人是你父亲(四分之三的份额),你(四分之一的份敬粗颂额)。

因为,你父亲原本就有一半夫妻共有财产的份额,你母亲的遗产实际是一半的房产分为两份,由你父亲与你法定继承,因此,份额是你父亲(四分之三的份额),你(四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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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亲的婚前房产,产权证上是A女;

解析:还是要看房产获得时间,如果房产是在你父母均建在的时候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份额如1,不是A女的财产。因为,你父亲无权单独处分共同共有的房产。除非你追认,否则这种变更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你追认同意有效,你否定则无效。

反之,如果是亮郑你母亲过世之后,你父亲获得的房产,则确实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如果房产证上改变为A女的名字,要看改变的时间。如果所有权人改变的时间是在他们结婚之前,视为婚前赠与,属于A女的个人财产。如果改变的时间是婚后,属于你父亲与A女的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财产时可以仅仅记录一方的名字,但是不改变夫妻共同共有的事实。因为,我国是夫妻同体主义。

3.爷爷(已过世)的房产,现已转父亲名下;

解析:如果你爷爷过世的时候,你父亲与A女已经结婚,没有在遗嘱中注明只给你父亲本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属于你父亲与A女的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你爷爷过世的时候,你母亲还没有过世,那么,同上属于你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

由于你未说明你爷爷过世的时间,在这个时间你母亲是否在世,还是你父亲是单身还是再婚的状况,所以,无法判断。

注意:继承的所有权获得时间与房产的转移时间无关,与被继承人(你爷爷)死亡时间有关。物权法有相应规定。

4.父亲的银行存款,以父亲的名字存的,存款包括婚前及婚后所得,已无法区分。

解析:需要你举证才能确定哪些属于你父母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有四分之一是你继承你母亲的遗产。假定你母亲过世的时候,你家里的存款总额是四万,那么,其中一万元是你继承的,虽然由你父亲管理,但是,财产是属于你的。当然,你要向法院主张,必须证明你母亲过世的时候确实存在这笔钱。就是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

5.这部分财产A女是否可以转给她儿子(儿子是判给A女前夫的)?

解析:A女因为婚姻获得的财产由其自由处分,其他人无权干涉。A女过世之后,她的继承人也是她的父母、配偶、子女。她的亲生儿子是否由她抚养都不影响她亲生儿子的继承权。

你作为继子只有在你与她之间存在抚养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继承法所说的子女,继承她的财产。

当然,即使你能成为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用,因为,她完全可以用遗嘱来排除法定继承。

6.如果A女过世后,A女的财产,她儿子有份吗?

解析:当然有份,她的儿子是她的法定继承人,上面我回答了。

7.如果房产证有我父亲和我的名字,A女还有权继承吗?

解析:房产证上的名字不影响房产的实际归属,属于你父亲与A女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不会因为记载错误而导致房产归属其他人,相反的,如果是你父亲与你的共同共有的房产也不会因为写了A女的名字变成A女的个人财产。

关键不在于房产证上的记载,关键在于举证上,如果你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房产的归宿不属于房产证上的记载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当然,举证责任不是房产证上的所有人,而是主张房产证非登记人的人举证,否则房产证就没有公示性了。

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假定是两个人的共同共有的财产,A女作为你父亲的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你父亲的份额。那也是你父亲的遗产的一部分。难道共同共有的财产不是财产?只有单独所有的才是财产?用你的常识就应该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吧?

8.如果房产证只有我的名字,A女还有权继承吗?

解析:看房产是谁的财产,不是看房产上的名字,而是看实际房产的所有人,如果A女有证据证明房产的实际有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是你父亲未经过共同共有人A女的同意无权处分的,她当然有权主张继承。

相同的,你父亲也无权单独处分你与你父亲共同共有的房产,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你父亲的名字,关键不在于名字,而在于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那么,房产证上的名字并不一定是实际所有权人。

9.如果存款以我的名字存钱,A女还有权继承吗?

解析:一般比较难举证,因为,货币和房产不同,货币是不特定物,很难确定来源,而房产是特定物,有相关的时间和记录。

除非A女有很明确的证据证明该存款是你父亲无权处分了夫妻共有财产,擅自给你的,否则无法继承。这样的证据非常困难,只要你分次存款而非从你父亲的账户直接汇入,就无法被证明你父亲取款与你存款之间有直接的对应关系。

难道你存工资与你父亲给你钱之间别人会知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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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回答:你的理解是对的,但是,你的理解是针对新婚姻法的理解,实际上2001年新婚姻法之后才有在立法层面的婚前财产的概念,旧婚姻法不存在婚前财产这个概念。

我之前说过了,你父母肯定是在十几二十年以前结婚的,因此,你父母的婚姻关系和财产属性肯定不能适用新婚姻法。也就是所谓的法无溯及力的基本法理。

如果你父亲的婚前财产是指你母亲过世之后,你父亲再婚之前获得的财产,而且你父亲再婚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后(你说的第十八条是2001年新婚姻法的规定,旧婚姻法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你父亲的房产确实是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你父亲的婚前财产是指你母亲在世的时候,你父亲的房产,那么,那不完全是你父亲的婚前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即你母亲的去世导致夫妻共有财产变为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人共同共有)。因为,你父母是旧婚姻法实施期间(2001年)结婚的,旧婚姻法不承认夫妻之间存在个人财产,旧婚姻法认为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只要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前财产的概念只出现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后,新婚姻法不能改变在旧婚姻法实施期间合法成立的财产关系。

比如:旧法的情况下,一个财产本来属于夫妻共有的,新法颁行之后,已经合法稳定的夫妻财产关系,总不能突然之间有的财产就变成个人的吧?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

因此,本案中你必须考虑新旧婚姻法的不同规定,旧人用旧法,新人用新法,不能一概使用新婚姻法来解决夫妻财产确权问题。

因为,新婚姻法是2001年才颁行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也只是在新婚姻法中才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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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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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实际并没有绝对确权的意义。比如:夫妻存续期间的房产只登记一方的姓名,在法律角度毫无确权价值,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法律均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你父母在世的时候的房产不论只写你父亲还是只写你母亲的名字,结果都一样,法律都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绝对不可能认定为你父亲的个人财产。

在你母亲过世之后,虽然房产证只写你父亲的名字,房产实际已经变成了继承人共有房产。你肯定属于其中一个共有人,在没有分割份额之前,任何一个共同共有人都无权单独处分该房产。

如果你父亲赠与给A女,这是无权处分行为,除非所有共有人追认同意,否则就是无效的处分行为。也就是说,只要作为共有人的你不同意,A女不可能因此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即使房产的名字已经改成了A女。

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的名字不一定是实际所有权人的名字。

因此,你的问题中以为房产证的名字肯定是所有权人是肯定不正确的,那只是形式上的所有权人,不一定是实质上的所有权人。只要有相反的证据就可以变更房产证上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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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母亲先于你外公外婆过世,那么,你外公外婆也是你母亲财产的继承人,而你外公外婆再去世之后,该继承份额由他们的继承人继承(你的舅舅、姨妈),这就更复杂了。

至于,你父亲的存款户头问题,只要在你母亲活着的时候,你父亲的所有收入都是夫妻共有财产,你母亲去世的那一刻户头里面的钱的一半就是你母亲的遗产。你拥有其中的一部分,虽然由你父亲管理使用,但是,你依然有该财产的所有权。

A女的亲生儿子归谁抚养不影响她的儿子是她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相反的是,如果你与A女之间如果没有建立抚养关系(她从来没有抚养过你,你从来没有赡养过她),那么,你不是A女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

⑶ 如果父母把房子赠予给儿子后来又反悔了怎么办

如果父母把房子证赠予给儿子之后,后来又反悔的话,那也是无济于事的,首先从法律意义上面来讲,你已经把这个房子过户给你儿子了,那么在你儿子不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房子他是不可能会还给你的。

⑷ 户主是儿子,房子法院判给母亲了,做房产证儿子不肯配合,该怎么办

如果这个房产证,这碧闭个户主是儿子的房子,但是法凳慧基院判给了母亲,说明这个房子是母亲出资买的 是母亲出自买的,所以这个法院把这个枣谨房子判给了母亲,儿子不配合去办房产证过户,这个母亲有权利到这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⑸ 父母去世立有遗嘱房产给我,但是其他子女不同意,该怎么办

父母去世立有遗嘱房产给我,但是其他子女不同意,该怎么办?这种情况只能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首先确认一下,该房产是属于父母私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房产,这个很重要的。如果属于父母私有财产,他们有权留遗嘱确定继承人。但如果房产是全家共同努力攒钱买下的,那么父母就不能独断专行,将公共房产赠于一个人。我想既然其他子女有意见,应从这点去判断。

以上是属于我个人的一些建议和想法 ,仅供参考, 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你们有其他的想法,可以评论在文章的下方 。

⑹ 父母同意把房产给其中一个子女,其他的子女不服怎么办

从法律的角度讲,其他子女不服也没有办法。房产属于父母的,因此父母有处分权,父母有权决定把房产给老大,其他子女无权干涉。

⑺ 父母立遗嘱,把房子全留给了我,其他子女不同意怎么办

【1】一心为老人尽孝,老人临终前却被大哥“抢”走

老李有仨孩子。

这仨孩子里面,照着老李的话说:“就数老三最懂事”。老李这么说是有原因的。三个孩子长大成人之后,都分家出去住。平时老大和老二就回来看望的少,日常生活中,老三惦记的最多。

后来年纪越来越大,需要照顾的地方越来越多。谁都知道老年人照顾起来麻烦,老大老二索性连个电话都不打了,反正老人曾经放出过话来:老三好。那就让老三一个人去照顾吧!

老李有时候跟老伙计、老朋友聊天的时候,也倒倒苦水,而且多次表达过要把自己的房子全留给老三一个人。

老大、老二后来听到了“风声”,回去找老李有意无意的“理论”过好多次。这么些年了,老李不糊涂,知道俩儿子怎么想的,也跟俩儿子很明确的说了:

“这么多年,就老三一个人管我,我决定了,把房子全留给老三,你们别惦记”。

后来老李病倒了,每天老三都定时定点的回家,伺候老人吃喝、洗漱。有一天晚上下班,老三一进家门,喊了几声“爸”都没回应,把老三吓坏了,赶紧满屋子找,没找到人!老人的身体状况,根本自己出不了门。无奈之下,老三给大哥打了个电话。

谁知电话接通,老大听到老三着急的话音,回了一句:

“哦,我知道了。我把爸接我这儿来了,你别管了。”

老三一听就急了。爸这么大岁数了,还折腾老人。而且老大这种做法,企图很明显——老父亲这大半辈子都没从他那儿得到什么关心,这重病了,居然主动把老父亲接过去,还能有什么想法?

老三赶到大哥家,先看了看父亲的状况。看到父亲萎靡不振、精神涣散的表情,老三心里特别难受——老父亲已经没法说话了,但是从父亲表情中,能看出极度的不满、甚至非常愤怒。

老三不想打扰父亲,要拉着大哥出去说话。老大拿捏住了老三的软肋,不出去,非要有什么话当着父亲面说。

老三忍住没跟大哥吵,摔门而出。随后的日子,老三要过来看老父亲,谁知每次来都被拒之门外!

先问问自己:把父母的财产全部继承下来,心安理得么?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要把自己赡养父母的证据收集、保存好。不是为了“表彰”自己的孝心,而是为了证明自己做了对的事儿、证明其他人没有做到应该做的事情。

从证据类型上,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类型与“赡养”结合起来,可能包括的内容包括:

这种做法,也同样适用于老人订立过遗嘱、但是遗嘱有瑕疵的情况。

老人留下过遗嘱,怎么能够多继承、全继承?

这种情况下,就要依据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判定依据,如上所述。

在当今社会,有一句话个人还是比较认同的,这里与大家做一个分享:

“人人都要做雷锋,但是不要让雷锋吃亏”。

放到家事之中,可以这样套用一下:

“人人都要孝敬爹娘,但是不要让真正尽孝的子女吃亏”。

⑻ 父亲在世, 母亲已去世 ,父亲要把房产过户给儿子,女儿不同意 , 怎么办

女儿不同意就做不了过户。因为儿子和女儿都是法定继承人,老人若是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这个房子女儿有1/4房产的继承权,所以必须女儿同意,她必须签署放弃继承书并且到公证处公证后,才能过户。

⑼ 父亲房子过户儿子母亲不让怎么办

所有继承人没办法协商遗产分割,可以到法院起诉,让法院帮忙分割。不论是否尽赡养义务,都有法定继承权。只是有扶养能力不尽或者少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有一种过户的方式就是赠与过户,因为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婚姻法》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儿子通过赠与过户所得的房产,不是当然的属于夫妻共有,可以由父母决定,父母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定房产是属于儿子一人所有,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这样,就可以免除父母亲担心媳妇能得到一半房产的顾虑。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父母亲在将房产赠与儿子时,可以要求儿子履行一定的义务,儿子是必须履行此附加的义务的。也就是如果父母亲担心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后,媳妇就不让老两口居住,那父母亲就可以在赠与合同中写明必须让父母亲在赠与的房产中居住终生,这样虽然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但同样能保证老人老有所居。如果到时候媳妇真的不让老人居住,法律也是有规定的,可以保障赠与人的利益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如果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是,赠与过户所交的税收比买卖过户的税收要多。


【法条指引】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如果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⑽ 父母立有遗嘱将房产给我,其他子女不同意,可以这样解决!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因为房产不均匀而发生矛盾,甚至是大打出手的兄弟姊妹,这种因为老人辞世以后,对于遗嘱不认可,对于财产分配不均坚决不履行的情况并不是个例,其实这样的事情也给老人提了个醒,当自己百年以后为了不让下一代产生矛盾和隔阂,对于财产最好就能够均匀的分给几个子女,那么万一遇到父母立有遗嘱,其他子女不同意应该怎么办,咱们今天就相关的问题探讨一下,只是客观的分析和解决问题,完全没有指责父母或者是其他人的意思,也希望咱们都能够客观公正的对待这类问题。
咱们所说的订立遗嘱,指的就是立遗嘱的人对自己的财产处理,其他人包括继承人对立遗嘱人遗嘱中所处理的财产都没有所有权,所以说,无论其他人是否对立遗嘱人处理财产的方式是不是同意,其实都没有任何的意义,通俗的说就是,是父母的财产,他们愿意给谁就给谁,其他的人没有任何的权利尽行干涉滑唯茄,,比如果你把自己的房子,车子,存款全部都给你的小儿子,那么你的大儿子对于你这样分配财产的方式不同意,那么大儿子的这种不同意是无效的,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但是,这一切的前提是,要保证所立遗嘱的真实,有效,而且订立遗嘱需要符合下面五点:
第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这里所说的立遗嘱人必须就有订立遗嘱的能力是信察指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还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自己的意识和行为都是清醒的。
第二,立遗嘱人只能够处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多见于,立遗嘱人由于对于财产归属不明确,容易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误以为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写进遗嘱立,这种情况下所立遗嘱是无效的,所以立遗嘱前要山改区分是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第三,遗嘱的内容必须遵循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说遗嘱人收到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多订立的遗嘱也是属于无效遗嘱。
第四,遗嘱不能够取消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也就是说,遗嘱中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而且还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相应的财产继承份额。
第五,所立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道德,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有的人在生活上不检点,除了自己的结发妻子以外,在外面还有其他女人,比如说小三,小四,而在遗嘱上留给小三,小四继承的这部分财产是属于无效的。
当确认遗嘱的合法性以后,可以对家庭中不同意按照遗嘱进行财产分割的子女进行协商,如果是在协商不成,只能是走法律程序来保证自己的利益,当判决生效后,拿着判决生效书到房管局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可,到这里,自己和兄弟姊妹之间的感情也应该是画上了句号,让人不免感觉会有些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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