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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无劳动能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3-23 07:38:34

1. 父母劳动能力弱如何认定

由本市级劳动能力鉴定逗丛委员会按照《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鉴定。父母劳动能力弱认定是由本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鉴定。父母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是由本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逗顷》鉴定,这个鉴定委员山指樱会不仅负责工伤等级的鉴定,还负责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2. 请问 在继承法里面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您好。首念竖先,“缺乏劳动能力”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继承人不具备劳动能力或者还没有具备完全的劳动能力,无法通过技术、脑力、体力等方式工作获取报酬以维持自己的生活。一般能够通过日常的经验就能确定的,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特殊情况下,是可以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其劳动能力。
“没有生活来源”是指继承人不具有独立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的经济条件。其可以通过是否有固定的收入、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是否有固定住处、以及自身和家庭的身体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于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的继承人,如果遗嘱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处理遗产前是要先分割这一部分以后再继承。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可以宽差联系我们,我们会为您提供进一步的专业解答。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仔巧大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3. 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一、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1、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是: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
(4)完全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2、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谨扒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材料
1、填写《劳动能力鉴祥局昌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腊指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4. 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法律分析: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是:

1、肝、胆、胰腺、食道等恶性程度高的肿瘤,经确诊即可定为无劳动能力。

2、肺癌除原位癌外。

3、消化道、乳腺、泌尿、妇科、五官科等系统的恶性肿瘤分期为二期以上的。

4、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肿瘤分期不能确定的其他恶性肿瘤有转移或复发的。

5、对心血管疾病和冠心病患者而言,将以治疗后是否遗留症状、是否完全重建和是否发生再狭窄作为判定基准。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慎清誉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正团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宽段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5. 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法律分析: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原则上可以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有退休工资者除外;(2)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的被扶养人原则上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者除外:“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依据;“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以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皮尘、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伏胡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缺握拦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6. 无劳动能力的最新认定标准

无劳动能力的最新认定标准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劳动能力是指高于(低于) 法定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因残、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是人进行生产活动的能力,包括体力和脑力两个方面,是体力和脑力的总和;是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同社会进行价值交换的能力,是个人的谋生能力,即法律上所指的劳动行为能力。没有劳动能力是指个人因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体力或脑力缺乏有目的的做事的能力。
原认定办法对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标准: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法律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芹陵拆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嫌枣、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汪谈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7. 多大年龄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劳动能力是指高于(低于)法定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因残、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无劳动能力残疾是指依据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

下列人员均可持,依照有关法律享受救助,但已享受农村五保的农村无劳动能力残疾人不再进行救助。

(一)年满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的残疾人;

(二)18周岁以下的残疾孤儿;

(三)父母离异或其他原因导致随他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残疾人。

8. 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无劳动能力认定标准:(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猜斗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有如下情形可鉴定为无劳动能力: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如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4、难治愈的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者。5、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8、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并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脑、肺、肾、肝等一个以念启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11、精神病。12、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一4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穗高磨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9. 请问父母没有劳动能力是

等到你父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视为无劳空姿动能力;在此之前除非斗带绝经行握过劳动部门鉴定才能确认有无劳动能力。
满意请按采纳

10. 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是: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念弯;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无劳动能力是指高于法定劳动年龄即男60岁,女55岁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因残、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绝高仔,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并汪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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