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养父和养女应如何相处
首先养父和养女之间的相处中,都要把对方当成自己的亲生父亲,亲生女儿,不要时刻想到自己是养父和养女的关系。要做到以下几点:
1、排除心理障碍
很多孩子知道自己非爸爸妈妈亲生的事实后,都觉得爸爸妈妈不会再爱他们,一个人独自暗自伤心,这时父母要消除孩子心理的疑虑,告诉他们,即便你不是爸爸妈妈亲生的,但你永远是爸爸妈妈的宝贝,爸爸妈妈永远爱你,永远陪在你身边。
你可以带她去远足,花一下午时间观察小昆虫,带她体验大自然的奇妙。也可以在家讲故事。讲完故事后拉动妈妈一起角色扮演。回顾故事里积极的部分,比如主人公身上的可贵品质。在这种互动中,女儿感受到了来自父母的爱,她会在心里转化这种爱并反馈出来,成长为一个有爱温暖的小孩。
⑵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以看出,收养的法律效力有两个方面:一是成立新的法律关系,二是解除旧的法律关系。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这种自然的血缘关系是无法割断的。但从法律关系上来讲,一个人只能有一个父母,不可能有两个父母或者多个父母,否则社会关系将会变得十分混乱,而且缺乏应有的稳定性,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全面保护。当一个人被他人合法收养时,以他为中心便产生了两种血亲关系,一种关系是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另一种关系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面临这两种血亲关系,法律必须做出选择,只能确认其中一种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受法律保护。从收养关系的本质来看,相关当事人之所以要拟制出一种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目的就在于否认或者说是“回避”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法律承认并保护基于收养关系而成立的拟制血亲关系,并赋予相关当事人之间相应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否认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在内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上“割断”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关系。至于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经济上或精神上的相互帮助、照顾等,法律则不予干预。
⑶ 养女要如何与亲生父母和生养父母相处
养父母和亲生父母一样,亲生父母生你了,养父母照顾你衣食住行,一样亲。或许当初的时候是由不得以的苦衷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的,我相信他们的心里也是非常的爱你的,觉得对不起你,他们对你的恩情是一样大的,要好好的孝敬他们报答他们对你的养育之恩,生养之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