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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钱女方父母不给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02-26 09:57:16

Ⅰ 彩礼钱娘家不给怎么办

法律分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娘家归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Ⅱ 爸妈拿着我彩礼钱不给怎么办

1、父母不归还彩礼钱的,可以首先协商进行处理,如果符合退还彩礼的条件而对方不退还的,可以由男方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哦
2、到法院起诉的流程:立案,受理,审理,宣判。写起诉状,搜集证据,到管辖法院立案庭起诉。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法律未作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但是按照农村婚嫁风俗,女方收受的彩礼主要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方家庭用于办理婚宴、置办嫁妆等,该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收到结婚时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女儿的生活,另我国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物的,男方可主张返还,但作为女儿要求其母亲返还,于法无据,赢的几率不大。
4、彩礼可协商归还的份额,但不用全部归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作判决。记得拿好证据,证明到底收了多少礼,那些拿不出证据的,是不会获得法院作为证据的。
5、民法典中,除非在你们的婚姻关系中,存在了骗婚(严重的财产欺骗、重婚或者隐瞒重病)或者严重的暴力伤害之类的情况,否则在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的前提下,是从来没有赔偿损失一说。
6、如果不协商不成,无论在礼金还是离婚方面都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就可以通过起诉解决。找律师处理就可以了。

Ⅲ 我的彩礼钱爸妈不给我怎么办

对于你的彩礼钱,你的爸妈不给你,要知道男方送给你们家的彩礼是送给你的,父母的并不是你自己的,所以说你的父母不给你,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Ⅳ 父母不把彩礼钱给女儿怎么办

彩礼钱不退给女儿可以进行上诉,但是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可以退还彩礼的情形有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以后未生活在一起的,则需要退回彩礼的金额。
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二、通常彩礼和陪嫁属于谁的财产
彩礼一般是男方给予女方的财产,而陪嫁一般是女方给予男方的财产。
第一,彩礼一般来说是男方给予女方的赠与,带有缔结婚姻的目的,目的达到就归送赠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不是双方存续期间共同取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赠与彩礼了,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嫁妆同彩礼一样,在司法实践中视为女方的赠与。对于陪送嫁妆,嫁妆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二人是否进行婚姻登记和约定来进行判断。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彩礼一般是男方给予女方的财产,而陪嫁一般是女方给予男方的财产。在赠送之后,就属于赠送人所有。同时如果想要归还彩礼或者陪嫁的话,则可以向法院进行上诉,符合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或者登记之后未共同生活的条件的话,则可以归还彩礼。

Ⅳ 彩礼女方父母不给女儿正常吗

一、彩礼钱爸妈不给女儿
很多人想知道,彩礼钱爸妈不给女儿算不算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传统婚俗来看,男方给的彩礼钱,被女方父母收下,其实是理所应当的做法。不过,我们从现代的法律角度来看,彩礼钱其实就是在婚前的一种赠予行为。如果男方给彩礼钱的时候,明确说了是给新娘本人,那么爸妈不给女儿就算是非法侵占的违法行为。
由此,如果属于这类违法的非法侵占行为,大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如果在婚前男方没有明说彩礼是给新娘的,是很难从爸妈手里拿回彩礼的。面对这种情况,还是建议大家多跟父母沟通一下,尽量双方都做出些让步,不要让事情变得难看。
二、嫁女儿彩礼钱到底给谁
彩礼这个婚俗传统,早在周朝就已经形成了,属于婚俗六礼中纳征这一环节。到了纳征环节,男方送彩礼到女方家里,女方收下后,这门婚事就算是达成了,接下来就是准备婚礼,基本不会再出现反悔的情况。而说到彩礼的归属,过去通常是女方家庭收下彩礼后,添一些嫁妆一起送给新人。
不过这个习俗发展到今天,早就演变出了很多不同的讲究。有的地区还是流行女方将彩礼嫁妆,一起赠送给新娘。而还有些地区,则是女方家庭收下彩礼,额外再准备一些嫁妆。从法律上来讲,彩礼钱就是一种赠予行为,不能借婚姻索要彩礼钱,而男方赠予对象是谁,彩礼钱就算是归属谁了。
结语:
本文给大家讲解了一些结婚彩礼钱需要注意的小常识,了解这些基础常识,对于维护我们的个人利益是有很大的帮助的。

Ⅵ 女方家里不还彩礼钱该怎么办

父母不可以独吞女儿的彩礼钱。

你对象是站在你这边的。

你和你对象用各种理由再说服她爸妈。

说服不了再报派出所。

如果派出所和稀泥就上报法院。彩礼钱百分之百可以拿回来。

同居是同居,彩礼是彩礼。

彩礼不是补偿她爸妈的,如果说好给十四万,带回来十万,就必须做到!爸妈独吞女儿的彩礼钱是不合理的。不讲信用!

以后你对象怀孕、生孩子、养孩子都需要钱,给了她爸妈,以后你对象在孕育孩子其间没工作,将一毛钱都没有来防身,以后有开销,只能张口问你拿。
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礼应当全部返还

未婚同居分手后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如何返还,可以从给付彩礼的法律性质、责任分配原则以及影响行为效力的因素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作为撤销条件的赠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凡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便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准确而言,该条阐明的精神应该是:(1)身份关系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或当事人的义务。即民法不得干涉公民基本人身自由及身份关系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以结婚、收养、监护等确立、变更身份关系为义务的双务合同以及单务合同均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是否设定、变更身份关系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条件的特征,一般认为具备以下几个方面: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本案中,身份关系作为条件是否具备合法性是必须考量的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以强制的“不得或必须的结婚、收养、监护”作为条件无疑是违背法律宗旨的,由此设定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民法保护。但是,以“是否设定、变更身份关系”为条件来设定一定民事行为,由于其实际并未干涉合同相对人及他人的人身自由,故无违法性可言。身份关系完全可以成为附撤销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同时,在试图举出反例的过程中,我们也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这种身份关系的撤销条件,其实恰与行为的目的相反,当事人所做的行为,其实都在善意地促成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实现。而当撤销条件出现时,此目的已不能实现,此时恢复原状既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也是法律的必然。在本案中,给付彩礼的行为正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为目的”、“以不缔结婚姻关系及有名无实的婚姻为撤销条件”的赠与,对于这一点,实际上从风俗习惯及社会认知的角度看,王、周双方都是明知的,双方收受彩礼的同时已经达成了附撤销条件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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