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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关系怎么确认

发布时间:2022-12-29 04:58:00

❶ 老人过世后,怎么证明继父和继子的关系

您好,如果是想成为老人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那么就需要继父和继子之间形成法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这一法律意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母亲和继父再婚时,子女的是否成年以及是否可以独立生活;(2)继子和继父之间是否实际的长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3)继父是否实际支付过继子的生活、教育或消费等支出,对于偶然的少量的支付不足以认定的,但是长期的多频次的支出,可以视为是进行了一个实质的抚养。判断的因素还很多,每个案件要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如果想要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证明:母亲和继父的结婚时间时自己的年龄大小;和继父共同生活的视频照片证词证言等;继父照顾自己的生活,支付自己的学习生活的费用,还包括继子照顾继父或负担相应的生活和医疗的费用,街坊邻居和村委会或者村委会的证明等。可以多方面的提供证据,来证明彼此之间的抚养关系。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❷ 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证明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自然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根据我国 《民法典》第26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表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 ,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所以在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析产、继承等纠纷当中,证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至关重要。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必须有证据证明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子女未成年。这是《民法典》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正如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 有抚养关系 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对于这一事实,需要用再婚夫妻的结婚证,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来证明。 第二,需要证明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虽然如前所述有观点认为判断标准是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但单纯的给付一定钱财,而不在一起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生活、学习没有任何关心照顾、培养,不宜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所以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对于这一事实,需要有双方的财物往来证据,邻居的证人证言,继子女的日记本等一切能够证明的证据

❸ 如何认定继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认定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一般如下: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但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抚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只是若抚养时间不长,比如只有一年获两年,认定抚养关系时就必须特别慎重,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等因素。

❹ 继养关系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的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❺ 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

此时,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的必要,因此继父母子女之间也就不会形成抚养关系,双方仅仅是是因为继父母与生父母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未成年,但是未与再婚一方生父母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下,若再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不接孩子到其处共同生活,则继父母与子女关系之间并不存在抚养关系而仅为一种姻亲关系。但如果再婚一方用其与现任配偶 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孩子抚养费并且时常接孩子来家中居住能否认定双方具有抚养关系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现在较为主流的观点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规定父母 与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应着重于“抚养和教育”,即不应仅仅认定为一种财产的给付或是一种探望权的行使,而是应视作为一种辛勤的付出。这样继父母才能要求继子 女在其年老时对其进行赡养,这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一方仅仅用再婚后与配偶的共同财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或短时间的与子女共同生活不能使继父母 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有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❻ 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关系

分类: 烦恼 >> 家庭关系
问题描述:

第一、如何判断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姻亲关系,比如说,虽然没有分家,但继子女从20岁后一直在外面生活,偶尔回来。而且20岁之后就有正式工作了。不向家里要钱了。而继父母在该继子女20岁后才结婚,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姻亲关系。

第二、如果继父母欲告继子女的赡养问题,是否应该在继子女所在地提起诉讼?可否在继父母所在地提起诉讼?

第三、子女对于没有抚养过自己(即父母在很小,约1岁时离婚),也没有出抚养费用的父母,有无赡养义务?

以上,依据是什么?请法律方面的专家解答。

解析:

继父或继母是指子女对母亲的后夫或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子女是对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称呼。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关系的产生,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着子女另行结婚;或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1、你说的情形已经不属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了。这种关系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在继子女还需要父母抚养的时候,因抚养的一方结婚而带进另一家庭,这时才会产生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1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

2、关于赡养的问题诉讼,可以在继父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诉法〉赡养费案件,原被告住所地都有权管辖。

3、子女对自己的生身父母从道德上讲有赡养义务,而从法律上讲你说的情况下一般是没有赡养义务,但是如果你的生身父母没有其他孩子或其他可以赡养或救济他的人,而他自己本身又生活困难,你的经济条件也允许,在法律判决上会酌情要求给予部分赡养费。

❼ 如何证明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分析: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如下: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必须有证据证明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需要证明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需要有证据证明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❽ 如何确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

是有关系的,会分给你的继母的

❾ 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标准有哪些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此时,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的必要,因此继父母子女之间也就不会形成抚养关系,双方仅仅是是因为继父母与生父母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未成年,但是未与再婚一方生父母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若再婚一方 不支付抚养费 或不接孩子到其处共同生活,则继父母与子女关系之间并不存在抚养关系而仅为一种姻亲关系。但如果再婚一方用其与现任配偶 的 夫妻共同财产 支付 孩子抚养费 并且时常接孩子来家中居住能否认定双方具 有抚养关系 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现在较为主流的观点是,《民法典》中规定父母 与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应着重于“抚养和教育”,即不应仅仅认定为一种财产的给付或是一种探望权的行使,而是应视作为一种辛勤的付出。这样继父母才能要求继子 女在其年老时对其进行赡养,这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一方仅仅用再婚后与配偶的共同财产支付 子女的抚养费 或短时间的与子女共同生活不能使继父母 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有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只要能够持续稳定较长的共同生活时间,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❿ 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如何认定

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 1、生父或生母 再婚 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 抚养 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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