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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已故父母的土地如何确权

发布时间:2022-09-27 04:31:47

Ⅰ 父母去世多年后遗留宅基地怎样确权有什么办法

可以找村里的居委会给自己开证明,一般来说,这层关系能够保留二十年,所以说只要能够找到就能够确权。

Ⅱ 父亲去世宅基地怎么确权

不可以,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是不能继承的,当事人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部份
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2,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

Ⅲ 父母去世土地怎么继承

看具体情况定。如果该土地是承包地,继承人需要到农业部门办理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手续。如果土地是建设用地,则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土地超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间范围,那么子女不能够继承土地,此时土地归为集体所有,子女只能够重新申请分配土地。《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Ⅳ 死了的人土地怎么确权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当前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按照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条件来说,这项政策对于许多农村家庭来说也形成了一定的困扰,因为这很容易造成农村人均不平衡等问题,不过从大方向而言,还是稳定的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尤其是在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2057年,此项政策也让农民的土地不会出现较大的变化!

不过由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也为不少农民带来了新的问题,因为是人就会面对生老病死,那么在家里老人去世之后,留下的土地还能够确权吗?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去吗?这些问题是当前还未进行土地确权工作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甚至很多人由于不懂得农村土地政策,认为老人去世之后,其土地就会被收回!

之前我们就提到过农村土地是家庭承包制,所谓家庭承包制,也就说农民承包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来承包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种植获得一个徒弟承包形式,虽然承包人是户主,但家庭内的其他成员也是土地的共有人,所以即使家庭之中有其中一人或者户主去世,其他人依然能够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土地。

在土地确权时,即使是家里老人或者户主去世,其子女依然能够继承老人土地的承包权,并且进行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如果该老人或者户主去世之后,家里没有其他成员,那么其土地则不能够进行确权登记工作,土地也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进行重新分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如果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户将会被注销,其土地就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按一般情况讲,土地承包是按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所以当一个人死亡后,其名下所承包的耕地,依据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仍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即将耕地确权给家庭内其他人。

如今提主所反映情况,也许不是这么简单。或许是诸如五保户一类的人口。自己单独一个户口本,眼下无子女,问其死亡后,他名下所承包耕地如何确权。

如果真是这种情况,就要查一下1995年,第二次划分承包耕地时的情况。如果当时划分承包耕地时,他也有家人,诸如父母弟兄姊妹,只是95年以后才分家。这种情况,他死后不能视为他家无人。所以其死后应有他原来家人出面承包丶确权。比如侄丶侄女。如果1995年二次划分耕地承包时,他己是独立人户,因无儿女,其死亡后实属家庭人口归零。这种情况应由村集体收回其承包耕地,。至于如何确权,应由村民讨论决定。

人死了地还在,这样的土地确权可分为全户消亡的和户内死亡的两种。首先全户消亡的土地是不能给本户确权的,确属为集体经济组织。再者是户内死亡人口的土地确权,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死者的土地确权应还在该户确权范围内。这样解答应该明白了吧!

我还是有点想不通,分地的吋侯家有十口人两代死了四口人,又嫁出去三口人,当初分到十亩地,现在三口人十亩地。另一家十口人分到十亩地,当前一家共二十多口人,还是十亩,一半人没地。农村这现向可多了。.不好解决。

一、确权的法律依据

1、根据《农村士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 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3、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4、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 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死 亡、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 变,应按照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积。

二、全户消亡的土地不予确权

如果老人膝下无子女,去世后整个户口上没人,无法确定新的户主或新的代表人,这种情况无法土地确权,村集体有权收回,作为机动地使用。

我是“畅谈新三农”,欢迎大家一起来探讨!

人死地还在实在是不合理,国家允许二胎政策之后,新生儿越来越多,生下来的没地,然而死亡的还站着地,就应该生了填,死了扣出,按人口正常分扣,否则农村的地就是一辈传一辈,让那些没有地的孩子怎么办,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做出土地调整,让更多的孩子有自己的土地

去年“两会”,国家宣布农村土地再延长三十年不变。本着“增人不增地,死人不减地”原则。看来,三十年以内,无论死了的或是没死的都无法确权。

但根据“一号文件”精神,有人提出是延长三十年不 ,不是三十年不 。一字之差,实施起来就不一样。

要是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就存在诸多问题。最关键的是前三十年已经出现土地承已严重失衡:原来六,七口人分地现还有一,两个人,甚至是没有了人种地。土地由没出五服的人或者是嫁出去的女儿在种着。原来一个小屁孩现在已是几口之家。

为这事村民咨询过,结果不了了之。土地延长,中间根据人口增减进行调动是比较合情合理。不然再三十年不动,有的人就绝户了。

我国人多地少,无粮而不稳,国家对农业人口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以确保粮食稳产增产,有利于保障粮食供给和 社会 稳定,这也有利于农民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国家对农业的政策大方向无疑是完全正确的 ,而实施细则上如果沿用结婚、生小孩不增地,已外嫁、老人去世不丢地再三十年不变的办法显然不尽合理,民怨的出现究其原因,可能是基层干部图安逸、怕麻烦,回避矛盾和问题,自然引起群众有意见。

怎样解决这个矛盾,不少地方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如一些地方的基层组织勇于担当自己的职责,深入调查和 探索 ,顺应民心,召集村民开会,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采取老人去世丢、结婚生子添顺延的办法,或采纳村民小组通过的5~10年小调整的方法,并具体落实到行动,所有这些,这无疑能解决增添人口的家庭所应有承包地的矛盾,因而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欢迎。

谢谢悟空邀请。死了的人土地怎么确权,还是确权在他家人手里吗?这个问题需要区别不同情况。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办法,是保持承包权的长期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在承包期限30年的基础上到期又延长30年。而承包期内不重新发包土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总体来说,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有人口死亡,承包地不变。但是,遇有承包土地的农户整户消亡的情况,还是应该收回土地承包权的。

根据这一政策,如果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的农户内有人死亡,只要当初承包土地的户内还有人在世,就不应该收回死亡人口的土地,本承包期内由其户内在世人员继续耕种,一直到承包期结束。而本轮土地确权,就是确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权,这种情况下,死了的人的土地,自然应该确定在他在世时所在的户内其他家庭成员手中。因为农村土地是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承包期内本户还在,履行合同的乙方就还在,合同不能随意变更。

但是,如果承包土地时,某些农户只有老人或者只有一两个人口,在承包期内户口所有人口皆因病或其他人员离世,导致承包土地的户内没有其他人员,则本户与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失去了乙方,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应该自然终止。这种情况下,村集体应该收回乙方的承包地,发包给承包期内的新增人口。

农村的土地属有权是村集体的,农民只有承包权,而土地承包权不是私有财产,不可以继承,所以,整体消亡的农户,即使有继承人,也无法继承其土地承包权。这种情况下,其继承人只可以继承其当年土地上的农作物。如果去世人员对土地进行了较大的投入,则村集体应该结其给予一定的补偿,该补偿有其继承人继承。但是,由于土地承包合同自然终止,这时候遇有土地确权,死亡人口的土地就不能确定给其有继承权的家人,而是由村集体发包给其他人口,按照新的承包合同确权。

综上,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死亡人口的土地如何处理,完全取决于其共同承包土地的户内有没有其他在世人口,只要当初共同承包土地的人口还有人在世,无论其在承包期内是否将土地迁到城镇,均应该确定给其当初共同签订合同的家人。如果签订承包合同时的户内再无人口,既然有继承人,也不应该确权给其继承人。

看到这样的题,农村人农民工万岁还真走不动了,看了这么多的回答,都是按照国家的政策,第几条,第几条回答的,就没有说出农村的真实情况,人死了地还在,这样的土地怎么确权?,当然是随着家庭的户主的地一块确权,因为是在1979年30年不动的基础上,执行的确权。

别说人死了,土地还能确权,就是一家人死亡没一个人,土地也得确权,自然是确权给继承人,亲近的侄子了。随说不合理,大家群大家轮,作为村邻,村干部,台头不见低头见,争一只眼闲一只眼,胡胡弄弄就这样过去啦。合理不合理,世人都能看到,我想有意见暂且保留。谁让咱是农村人农民工万岁,多留口气多活二年,比什么都好。

Ⅳ 父母去世后土地确权在谁名下

法律分析:这属于遗产,可以继承给具有继承权的孩子身上。土地确权登记中,家庭承包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户家庭成员内签订分户协议,并出具书面容申请,明确分户后承包面积的分割,按书面申请给予分户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双方对院判决书或协议书载明的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给予确权登记。承包农户申请变更户主姓名的,原则上不予变更,仍按原二轮承包登记内容予以登记,承包农户户主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由家庭成员集体推选产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Ⅵ 父母去世后土地确权在谁名下

法律分析
如果父母拥有多名子女,但是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那么土地确权就由其所有子女平等地继承。在继承时子女们可以自己商量选择平均或者不平均地割分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但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国家和集体所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Ⅶ 父母去世后土地确权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土地确权后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后儿女仍然需要继续经营,直至下一轮土地确权或者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出台,否则不可改变,但是不属于继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Ⅷ 老人去世了土地确权怎么过户

老人去世了土地确权过户的方法如下:
1、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村委会根据村民大会讨论的意见,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张榜公布,张榜七日无异议后,上报审批宅基地名单;
2、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由村负责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到现场进行勘测,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土资源所长签字、主管乡(镇)长签署意见并盖乡(镇)政府章,然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4、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Ⅸ 父母去世多年后遗留宅基地怎样确权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父母去世多年后遗留宅基地怎样确权?需要提供什么手续?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但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个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老人去世后,宅基地不属于死者的继承,因此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老人死后如何继承宅基地:1、宅基地不属于被继承人的继承,因此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继承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不能继承或者其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不予继承。

5、注册登记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的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权属卡》和《土地证》,登记人和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张卡上签字。

6、核发土地证。

通过分析可知,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依法或按其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因此,老年人去世后,他们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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