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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区别和父母同住不同住

发布时间:2022-08-27 18:50:18

❶ 住在父母家,如何界定共同财产

你只要证明房产是你的婚前财产再有个好点的律师就OK了
但你和他结婚以后,不管他有没有对家庭有什么贡献,只要你们没有在婚前签定财产协议,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分为两部分: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指: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处分的权利。对归属夫妻个人所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号法释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对生活困难的界定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两种情形。同时规定了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应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的现金、物质中支付,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还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我还只是法学院的学生,希望可以帮到你吧.祝您好运!

❷ 欠债不还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他与父母同住的唯一住宅吗此房是村里所分,有土地证,无房产证

只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不是欠债人的。法院,是不会强制执行这个房子的

❸ 被法院执行搜查令,但我跟父母住一起的,他们会查我哪些房间

如果被法院执行搜查令肯定你的所有房子都要查始如果严重你住的在父母家都可能要查

❹ 户口本上有一个人被法院判决书判决在某公租房屋没有居住使用权那么此人是同住人吗

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案情复杂或对此有疑问的,建议你电询律师以便详细分析,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以避免损失

孙某 2009年10月,看过六旬的原告张某找到,向刘仍安主任律师诉说了他现在的苦衷。孙某系张某的外甥女,张某早在80年代初即通过原私房动迁分配了本市余姚路***号公房,张某及妻女一家三口的户口也随即迁入该公房内。90年代初,孙某母亲向原告提出要求将被告户口迁入张某承租的公房内,原告张某考虑到亲属关系,同意将孙某户口迁入,当时孙某年仅15岁,并未来上海居住,仍与其父母居住在杭州。1996年孙某来沪打工,但一直居住在工作单位,也并未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现孙某已经在上海结婚生子,并购买了自己的产权房屋,原告要求其将空挂的户口迁出,孙某始终拒绝。现张某想购买公房产权或出售均无法进行,无奈寻求律师的帮助。刘仍安主任律师听了张某的介绍后,耐心为其分析他的实际情况:一是户口迁出问题不能诉讼解决,目前孙某不肯迁出无非是考虑到日后动迁的利益;二是虽然其未实际居住,但户口在公房内,张某欲购买公房转产权或出售使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一定障碍。鉴于以上原因,刘仍安主任律师建议,应该通过诉讼明确其在公房内不享有居住权,同时也确认了其不是同住人的事实,为日后公房转产权扫除障碍。张某从来不知道可以通过诉讼来确认无居住权,听到这样的法律意见,心里十分高兴。故同意的建议,立即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孙某在本市余姚路***号公房内没有居住使用权。庭审中,被告称,被告系享受知青返沪政策迁入户口至系争房屋的,并且也想在房屋内居住,但是被告居住了三个月左右被原告赶出家门,被迫入住单位宿舍的,因此,被告对房屋是享有居住权的。法庭辩论环节,围绕案件焦点,即被告是否为房屋共同居住人、是否享有居住权发表了关键性的辩论意见:一、 被告户籍虽在系争房屋,但并未实际居住满一年。二、 被告现他处有产权房屋,亦不属于居住困难。三、 。。。。。。。综上两点,被告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对房屋不享有居住权。法院最终采纳了的意见,判决被告在本市余姚路***号公房内没有居住使用权。(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未实际居住在公房内,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不属于同住人,无权要求分割征收收益

原告A诉称,其户籍在上海市东长治路XXX号内,2013年9月该房所在地块列入征收范围,被告B作为安置代表与动迁公司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全部货币补偿款。现B始终拒绝安置原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海市东长治路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42万元。

被告B、C、D辩称,原告在该房屋内只是空挂户口,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B和E系姐妹关系;A与E系母子关系;B与C系夫妻关系,D系B与C之子。上海市东长治路XXX号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B,独用租赁部位为二层前统楼、二层阳台、二层亭子间、假三层亭子间、后楼室内阁。2013年9月,该房所在地块列入征收范围,该房内有户籍人口4人,分别为A、B、C、D。该房由B、C、D居住使用。

法院认定: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原告虽然在该房内有户籍,但未在该房实际居住,且该房的来源亦与原告无关,原告对该房并无贡献,再者原告并非被告方的直系亲属,原告户籍迁入该房系属于被告方对于原告帮助性质,而原告户口迁入并未给本次房屋征收带来额外的利益,综上,原告并非该房的共同居住人,原告要求分得该房的征收利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❺ 和父母同住一起,但不同房已经多年,算分居吗

算!没有性生活就算分居!你女儿不能作证(没有到年龄)离婚讼诉书一式3份!你和你丈夫一人一份,民政局一份!要双方全签字才有效果!如果分居2年以上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 父母可以做证!你为什么不通过正常手续办理离婚呢?(男方不同意吗?)如果男方有不正当行为(如:赌博,酗酒,虐待,外遇等)情况可以直...接去法院提出述诵!(如果情况属实你可以优先得到女儿的抚养权,大部分财产等)你最好把情况讲清楚一点

❻ 法院唯一住房的解释,是父母子女全家人唯一住房还是一个人一套房

你好

属于本人必要的生活住房就行,不必要是一家人,此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❼ 母亲在发展中借钱被起诉开庭中法院要户口簿证明儿子是否和父母住一起为什么

是因为要证明主体也就是你母亲的存在。
要提供起诉人(原告)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其提供的目的是用来证明主体资格的存在。还需要提供的就是债权证明(欠条、合同、还款计划等),其目的就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另外如果对方是公司的话,还需要提供其企业信息(去企业信用网下载打印),亦在证明其主体资格的存在(没有被注销、吊销等),如果被告是个人的话,就不用提供其身份证明了。

❽ 与父母己分户口本同住一宅法院可执行我的房子吗

法院在执行时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按照判决执行并不影响你父母今后的生活,法院可执行你的房产,如果执行后会直接影响到你父母及家人的生活,法院会停止执行。

❾ 法院传票和执行令到了,我只有一套住房,和70多岁父母同住,法院会怎么执行

法院会查你的财产,一般会查,房子,车辆,银行存款等,如果你确实没什么钱,那你最好就是完全配合法院的工作,这样他们就找不到拘留你的理由,而且唯一住房的话,法院一般也不会执行,如果执行的话,你提异议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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