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是否属于子女个人财产
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按照法律规定来说,是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因为这个时候是父母明确指定,赠予给自己儿女的,因此就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赠予一说,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为了不必要的纠纷,尽量还是在婚前赠予自己的子女比较好,这样才能够让房子在子女名下。
所以大家对于这种法律一定要有相应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够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太了解的话,也要在网络上搜索相应的知识,也可以找相应的律师介入。不过婚后父母赠与子女房子是具有争议的,因此这个具体情况还是要按照相应的事件,进行讨论的。如果父母只出了一个首付,需要由子女还贷款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就容易引发相应的矛盾,而且房子的产权问题也会出现一定的问题。
Ⅱ 父母赠予子女房产明确赠予一方,如何证明今后才有法律效益
1、父母赠与自己子女房房产可以有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是给自己内子女这一方就可容以了;
2、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Ⅲ 新的民法典对父母赠与的房产怎么界定
法律分析:婚前赠与的房产归一方所有,婚后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Ⅳ 老人赠与子女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老人赠与子女的房子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老人赠与子女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看。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以此,夫妻赠与的房产并不一定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当然,以上这些都是以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前提的,若夫妻双方对于父母赠与的房产另有约定,则应从约定而不再适用法定条件。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的,可能是在结婚之前赠与,也有可能是在婚后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Ⅳ 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父母赠予子女的房产,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Ⅵ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赠与房产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不明,或没有明确是赠与一方子女的才会认定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Ⅶ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
法律分析:若夫妻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反之,若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夫妻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反之,若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婚内父母将自己的房产变更至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一种赠与,该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反之,若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Ⅷ 父母赠予给子女的房子是否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父母送子女房产是否夫妻共同所有,需要看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产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该房产即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一方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新人双方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Ⅸ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1、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财产,产只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如果是父母赠与双方的,那么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归一方所有,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就属于个人财产,不能算是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与另一方没有关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需要注意哪些
1、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解释对父母赠与子女房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就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这样的规定笔者也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如果父母是给夫妻共同的赠与不动产所有权可以同时写夫妻二人的名字,这样也这样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纠纷的公平解决。
Ⅹ 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父母赠与房屋的归属
法律分析:父母在子女婚前赠与子女的房屋且只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赠与也只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视为其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是婚后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再赠与给夫妻两人,可以算作是夫妻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