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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无力抚养领养的孩子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7-30 05:08:15

㈠ 收养的孩子现在遇到困难了可以送回她亲生父母身边吗

收养的孩子如果遇到困难了,那就可以尝试送回她的亲生父母身边,如果遇到的困难你无法解决,最好的方法就是送回她亲身父母旁边,如果亲生父母愿意帮忙那就挺好的。

㈡ 收养手续没办过,已经养大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去民政部门重新办理收养的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所以你首先必须确定这是不是收养。

㈢ 父母都没有抚养能力的怎么办

法律分析:父母无抚养能力孩子,可以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根据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2、根据第一千零九十四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㈣ 父母双方都没能力抚养孩子怎么办

如果父母双方确实因为经济状况较差,无力抚养子女,可以选择通过民政局办理送养手续,将孩子依法送养给有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的其他家庭。

㈤ 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怎么办

要看情况,如果是因为还没有工作然后没有能力抚养孩子首先要和另一方商回量,有解决办法最好没答有的话只能寻求父母的帮助了,然后尽快的提升自己。如果是像什么癌症之类的还是找一个善良的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家庭领养吧。

㈥ 领养的孩子不听话不想养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①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②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也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①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②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④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在准予解除收养时,应当妥善地处理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和生活问题。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应负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不得要求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㈦ 南宁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怎么办

申请条件:

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中国公民

办理材料:

(一)收养人(对象有:国内居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中国公民;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1、国内居民(提交的申请、各种材料有效期为6个月)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保证协议书(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本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或县市计生委委托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6)不育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无生育能力或患有不宜生育的疾病证明。特别说明:(1)南宁市区的收养人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广西医科大医院或生殖服务中心检查并出具《不孕证明》,(2)南宁市辖6县的收养人到县级以上2个二甲医院检查并出具《不孕证明》);

(7)无子女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或县市计生委委托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如因不育而“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后又怀孕生育的,还须提交县(市)、城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的证明);

(8)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构所在地或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华侨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他有关事项);

(2)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如果收养人居住国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此证明材料必须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证明材料属于外文的须经出证(认证)的使(领)馆或者收养登记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香港居民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他有关事项);

(2)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属于外文的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或者收养登记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澳门居民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他有关事项);

(2)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5、台湾居民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他有关事项);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台湾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4)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二)送养人(对象主要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当事人,即送养子女的生父母)

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的原因和理由及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4、特殊困难证明(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确系特殊困难的情况证明);

5、计划生育保证协议书(与送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或县市计生委委托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6、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及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7、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提供的证件、证明

1、出生证明、户口簿;

2、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3、残疾证明(如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四)其他材料

1、照片(提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张2寸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收养人、送养人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单人照,被收养人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

2、《收养协议书》;

3、复印件(A4纸):户口簿的第一页,收养人本人基本情况那一页;‚身份证正反两面;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复印件。

4、护照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收养人、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

2、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送养成人和被收养人的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当事人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符合收养条件的,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给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时间及时限: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收养条件的,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的5个工作日办结,发给《收养登记证》。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南宁市民中心6楼市民政局窗口办理。(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 联系电话:0771-3216955。

㈧ 领养的小孩有精神疾病养父母今年大没有能力了可不可以还给亲生父母

可以还给亲生父母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的孩子是可以还给亲生父母的,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养父母是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并且养子女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养父母和亲生父母以及孩子之间意见达成一致,是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在此情况下,养父母需要和亲生父母以及孩子说明情况,表明自己的难处。
2、如果养子女成年了,需要征得养子女的同意,如果养父母经济困难,养子女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帮助。
3、每一个孩子都是家庭和社会的希望,我们要关爱孩子,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每一个孩子都是小天使。

㈨ 我想领养一个孩子,孩子的亲生父母属于非法同居,他们没有抚养能力。我如果走法律程序,该怎样办理啊。

第一,你是否符合收养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如果你是男性且无配偶,被收养人是女性,那你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应在40周岁以上。
第二,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如果符合第一、二的条件,可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登记后收养关系生效。
第三,你也可和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达成送养协议,依据《收养法》第十条第一款“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五条第三款“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第四款“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如果达成送养协议,同样须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登记后收养关系生效。

㈩ 怎样办理收养孩子手续

【法律分析】:(一)合法收养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

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被1篇案例引用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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