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离婚后车辆如何过户
法律分析:夫妻离婚车辆过户流程:1、领填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2、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印章,私车须交验车主身份证;3、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检验合格后,本县市过户或变更的,直接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交费。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五)养路费缴付凭证;(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七)车辆保险单。
❷ 我的车辆想过户给父母,需要什么手续
车辆过户一般两种方式:买卖或者赠与
子女将车辆卖给父母,需要双方到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交易,取得二手车发票后再去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
子女将车辆赠与父母,需要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凭双方的赠与协议和公证书到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
上面两个方式均需要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双方身份证,并将车辆开到车管所办理,有的地方可能还需要户口本。
❸ 离婚车辆怎么过户
离婚了车辆过户分为两种情况:
1、判决离婚的,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执行书直接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财产转移;
2、协议离婚的,双方亲自到第三方代办过户机构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❹ 离婚车辆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夫妻之间发生机动车所有人变更,需夫妻双方带着各自的身份证,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带办理一年有效期的居住证、结婚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开车到即将成为车主的一方身份证(暂住证)所管辖的车管分所办理更改业务。夫妻车辆过户手续、流程、费用,都与普通个人之间车辆过户是一样的。过户手续:准备好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双方身份证、开车到场办理。过户流程:都是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验车、选号、换领新的行驶证、变更登记证书信息、领取临时号牌。
❺ 离婚车怎么过户
离婚车子过户方式:一般情况下,需夫妻双方提供证明居民户口簿、离婚证、车辆权属证、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车辆管理中心申请过户登记,符合条件的,即可准予变更。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❻ 离婚车子怎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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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按表格栏目要求填写, 加盖与原注册...
2.
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
3.
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4.
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更变更载质量、乘员人数的。
5.
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
❼ 夫妻离婚后车辆过户流程
法律分析:(一)、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按表格栏目要求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印章,私车需交验车主身份证。(二)、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1、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更变更载质量、乘员人数的。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