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卖房钱都给了儿子,作为女儿我该怎么办
如果是遗嘱上已经说明把房产给儿子,而且也已经公证了,就可以有儿子继承,但是房产如果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儿子就只能继承属于父亲的一般房产,另一半的话因为是还在世的母亲的财产,暂时是不能继承的,父亲的其他财产就按照比例由所有继承人平分就可以了。
祝你好运吧!
㈡ 老人有一儿一女死后想把房子给儿子还不能让女儿争,怎么办
你好:
和高兴能回答你的问题。对于你的问题,我们有些建议,希望能帮到你些。
1,情况一,女儿孝顺
自己的女儿孝顺,还不错。只给儿子分财产是老人自己的行为的话。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我觉得作为父母的老人就的说两句了。还是劝你公平一些为好,对两个孩子和自己都好。如果女儿没有太多的犯错误,而且还算孝顺。分财产没有女儿的份的话,我们觉得这老人没有一碗水端平。老人这样的行为危害有两点:
1.1 女儿和老人的关系
如此而已,即便心态再好的女儿,心底里都会怨恨父母为什么这么无情对她,会在女儿心里埋下永久的伤痕。
1.2 女儿和儿子的关系
老人如是不平等的做法,有时候不是对儿子好,而是害儿子。你的这种做法,就把女儿和儿子的关系搞的很危险。甚至于,女儿会意味你的这个想法是在儿子怂恿下做出来的,这样就把女儿和儿子关系搞的很僵。特别是中国人,对这财产的东西特别敏感。几个钱,几个房子的财产就把有血脉关系的兄妹之情搞得以后半辈子老死不相往来了,到头来其实划不来。
2,情况二,女儿大不孝
女儿大不孝,确实有时候对父母老人很伤心。如果确实是女儿没有一点考虑的余地,我们建议你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留一份医嘱并去公正,这样最好。有了法律的支持,即便以后打官司,也对你儿子好。或者再不行的话,你可以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当然了,这样情况的发生,一定是在儿子能靠的住,女儿没有一点考虑余地的情况下的。所以请你考虑三思。
㈢ 父亲在世, 母亲已去世 ,父亲要把房产过户给儿子,女儿不同意 , 怎么办
女儿不同意就做不了过户。因为儿子和女儿都是法定继承人,老人若是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这个房子女儿有1/4房产的继承权,所以必须女儿同意,她必须签署放弃继承书并且到公证处公证后,才能过户。
㈣ 如果父母遗嘱上写明将财产。房产给其儿子。女儿是否可以讨要
讨要不了,遗嘱继承大于法定继承。遗嘱有法律效力
㈤ 父母还在,现已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女儿每次来吵闹,说房子是她的,怎么解决
法律规定父母有自己财产处理权利。
如果继续闹,就让她出养老钱。孝敬父母是因为父母尽了养育义务,她就应该孝敬父母。与财产是两回事。
㈥ 老人把遗产全给儿子,女儿应该怎么办
【1】引言《民法典》继承中,关于继承份额有这样一条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这一条规定,依然沿用的是《继承法》的说法(第十三条),没有做任何表述、字样甚至字数上的修改。
那么,这句话应该如何理解?是不是可以简单理解为:跟被继承人生前一起居住生活的人,就可以多分?
【2】儿子“抢”老人陈大爷一双儿女,女儿是老大。
陈大爷和老伴儿一直居住在老两口自己的房子,平时只有女儿经常探望。儿子却一年到头见不到面,几乎很少回去看望父母。
因为这种态度,女儿和儿子闹得很不愉快,为此大吵过几次,到后来,俩人几乎没有什么来往。老两口对儿子的这种态度也极度失望,长期下来,老两口对女儿的依赖特别重,倍加信任。
晚年之后,陈大爷和老伴儿的身体都不太好,成了“药罐子”,加上身体行动不太利索,大事小情都落到女儿身上。女儿在照顾二老的事情上特别细心,非常惦记老人的身体和日常生活。简单的例子,不用爸妈吩咐,一到药快吃完的时候,女儿就把药买回来给老人补上,后来老两口直接把医保卡交给女儿保管;米面粮油都定量的买,就怕放时间长了变质,快到用完了,新的马上送到。
如果陈大爷确实有把房子全部留给女儿的念头,嘴说无效,只能选择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通过书面形式(自书、代书、打印或者公证遗嘱)、或者录音录像形式,把自己的分配意愿夯实下来才行。
当然,在老伴儿去世之后,陈大爷的愿望已经无法得到满足——因为老伴儿那一半,已经发生了继承,由他自己和儿女法定继承。他能给到女儿的,只能是属于他自己的那4/6。
说句后话,当陈大爷和老伴儿对儿子态度不满意的时候,要么提前把房子过户给女儿,要么分别订立一份遗嘱,指定好自己的女儿作为继承人。如此这样,才能实现对女儿最好的鼓励和奖励。
与那些不孝子女相比,真正尽赡养义务子女吃亏的现实案例,难道还少么?
㈦ 父母立遗嘱,把房子全留给了我,其他子女不同意怎么办
【1】一心为老人尽孝,老人临终前却被大哥“抢”走老李有仨孩子。
这仨孩子里面,照着老李的话说:“就数老三最懂事”。老李这么说是有原因的。三个孩子长大成人之后,都分家出去住。平时老大和老二就回来看望的少,日常生活中,老三惦记的最多。
后来年纪越来越大,需要照顾的地方越来越多。谁都知道老年人照顾起来麻烦,老大老二索性连个电话都不打了,反正老人曾经放出过话来:老三好。那就让老三一个人去照顾吧!
老李有时候跟老伙计、老朋友聊天的时候,也倒倒苦水,而且多次表达过要把自己的房子全留给老三一个人。
老大、老二后来听到了“风声”,回去找老李有意无意的“理论”过好多次。这么些年了,老李不糊涂,知道俩儿子怎么想的,也跟俩儿子很明确的说了:
“这么多年,就老三一个人管我,我决定了,把房子全留给老三,你们别惦记”。
后来老李病倒了,每天老三都定时定点的回家,伺候老人吃喝、洗漱。有一天晚上下班,老三一进家门,喊了几声“爸”都没回应,把老三吓坏了,赶紧满屋子找,没找到人!老人的身体状况,根本自己出不了门。无奈之下,老三给大哥打了个电话。
谁知电话接通,老大听到老三着急的话音,回了一句:
“哦,我知道了。我把爸接我这儿来了,你别管了。”
老三一听就急了。爸这么大岁数了,还折腾老人。而且老大这种做法,企图很明显——老父亲这大半辈子都没从他那儿得到什么关心,这重病了,居然主动把老父亲接过去,还能有什么想法?
老三赶到大哥家,先看了看父亲的状况。看到父亲萎靡不振、精神涣散的表情,老三心里特别难受——老父亲已经没法说话了,但是从父亲表情中,能看出极度的不满、甚至非常愤怒。
老三不想打扰父亲,要拉着大哥出去说话。老大拿捏住了老三的软肋,不出去,非要有什么话当着父亲面说。
老三忍住没跟大哥吵,摔门而出。随后的日子,老三要过来看老父亲,谁知每次来都被拒之门外!
先问问自己:把父母的财产全部继承下来,心安理得么?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要把自己赡养父母的证据收集、保存好。不是为了“表彰”自己的孝心,而是为了证明自己做了对的事儿、证明其他人没有做到应该做的事情。
从证据类型上,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类型与“赡养”结合起来,可能包括的内容包括:
这种做法,也同样适用于老人订立过遗嘱、但是遗嘱有瑕疵的情况。
老人留下过遗嘱,怎么能够多继承、全继承?
这种情况下,就要依据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判定依据,如上所述。
在当今社会,有一句话个人还是比较认同的,这里与大家做一个分享:
“人人都要做雷锋,但是不要让雷锋吃亏”。
放到家事之中,可以这样套用一下:
“人人都要孝敬爹娘,但是不要让真正尽孝的子女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