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生活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少年儿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主要有:1接受义务教育权、2接受父母抚养权、3保守个人隐私权、4享受劳动保护权、5维护人格尊严权、6人身安全、财产继承权。针对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实际,甘肃省高台县妇联联合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大对赌博行为和邪教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提案,此提案得到县司法局、公安局的高度重视。近日,县司法局和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大对赌博行为和邪教活动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要求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从德育教育入手,一手抓打击,一手抓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是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查处力度,受害人向派出所报案,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查到底,不得推诿扯皮;二是及时调解因赌博活动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做到及时受理、主动受理、依法调解;三是在派出所、司法所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岗,制定侵权和家庭暴力案件投诉处理办法,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明确认识到,每一个小学生都享有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到保护的权利。
小学生的营养、卫生、安全、健康等基本生存需要应得到高度的重视,家长在分配家庭收入时应首先满足小学生的基本需要。
小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并应有时间休息,游戏。
当遭受疾病或任何危险时,小学生有权获得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及时保护以及尽可能完善的弥补措施,例如及时送往医院,父母的陪伴等。
小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小学生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小学生的尊严为前提。即使父母对小生进行必要的约束亦应充分尊重小学生的人身权利。
小学生依法享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小学生的隐私、通信等合法权利。
小学生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父母与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
尽最大可能保证小学生享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保证儿童健康。
尊重儿童的受教育权,保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尽一切可能避免子女辍学。
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禁止歧视儿童,尤其是女童与有残疾的儿童。
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从事繁重工作、参与各种违法活动。
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订立婚约或结婚。
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教育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对养子女、继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均有义务进行抚养、教育、保护。
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不因婚姻中止而解除。离婚、丧偶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止原婚姻关系的父母仍必须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责任。
对不满10岁的儿童,父母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并必须代理与他们有关的法律活动,并承担他们的行为后果。例如,代理他们进行法律诉讼,负责赔偿他们对他人的损害等。
对10岁以上的小学生,父母及法定监护人应许可他们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或代理他们的有关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小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确定监护人。
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予以特殊照顾与教育训练,促使其尽可能具备社会生活能力。
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进行特殊的生活护理与心理保健,例如安慰,鼓励,尽一切可能保障其身心健康。
根据儿童的残疾情况,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医生或康复专家的指导下,对儿童进行积极康复训练,使其尽可能具备生活能力。
残疾儿童仍然享有受教育权。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尽可能保证残疾儿童接受适宜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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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父母有什么权利
父母有生儿育女,教育抚养未成年孩子的权力,有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也有获得尊敬树立威严的权利等等,反正在履行多少义务的同时就享有相对应的权利,当然也不是无限的,也不是无约束的。
C. 父母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使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子女,使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成为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有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和责任,以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和来自他人的侵害。当子女受到伤害、侮辱、拐骗时,有请求损害赔偿权和要求归还子女权。 父母没有管教好子女,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要承担赔偿责任。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父母都有义务对受损害方给予赔偿 。如果父母已经离婚,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D. 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着哪些义务和权利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的权利义务有:在人身方面,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代理;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子女的权利义务有: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例】【案情介绍】小方5岁时,父母就离婚了,小方被判给了爸爸。可是不负责任的爸爸将她推给了年老的奶奶,对她不管不问,也不给抚养费。妈妈开始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两年后,妈妈下岗了,没有了生活来源。小方只好和奶奶相依为命。小方初中毕业时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当地的师范学校,但无法筹到学费,无奈之下,小方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迫索抚养费和教育费。【审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基于此,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小方的父亲承担抚养费和教育费。【案件评析】《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父母翻自己东西是否构成侵权
父母对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的监护权,虽然父母翻看未成年人的信件物品是不正确的,但是并不构成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行为,故不能仅依父母翻看未成年人的物品提起诉讼。
F. 有关家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夫妻共有财产及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共有财产可分为固有的共同财产和转化的共有财产两大类:
固有的共有财产固有的共有财产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主要包括6类:
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②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③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④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⑤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⑥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应该注意的是:a.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依据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因婚姻的终止而消灭。因此,只要双方已登记结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礼金、礼物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b.凡属婚姻存续期间的上述所得,不论它们表现为什么形式,也不论双方各自的贡献多寡,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务或其他原因完全没有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c.谓“所得”是指财产权利取得,而非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如果婚前便已取得了某种财产权利(如继承已经开始),即使该项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遗产于婚后分割),也不能列入共同财产范围;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该项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d.婚后双方在一方原有财产上的“添附”,应正确认定所有权的归属。如双方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原拆原建或扩建的,其增值部分或扩建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E.知识产权具有与身份不可分离的特征,因此,属于夫妻共有的并不是权利本身,而是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
转化的共有财产转化的共有财产指原属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双方共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有二:一是达到一定的结婚年限;二是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对后者的中断时效问题未加说明。复员、转业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条件也有两点: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二是结婚10年以上。
在确定夫妻共有财产的同时,还须确定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的精神,下列财产为个人所有:
①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应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或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为结婚而购置的财产。
②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和生产补助费。
③婚后长期由一方使用的衣物及其职业所需的书籍、工具。另外,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也应归本人所有。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
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是无条件的,不得任意推卸责任,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则是有条件的。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除对子女继续进行帮助、教育外,在物质上、经济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身有残疾或继续上学的子女等,父母仍需尽抚养义务,不得推诿。
《婚姻法》第十五条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受到侵犯不能实现时,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之权;已独立生活的子女则不再享有此项权利。关于因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经人民法院以诉讼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依法判决。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要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殊责任,管教和保护权不得任意抛弃。不行使权利,实际上也就是不履行义务,在管教和保护问题上,权利和义务是很难区分的。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用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的理解和正确的处理能力,法律责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管教责任,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或社会的义务。保护是指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力的各种侵害。所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时,父母得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诉讼。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可以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感。已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造成上述损害时,父母不再承担上述责任。而且,父母的责任以民事责任为限,如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为引起刑法上的后果时,父母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子女是指成年子女。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子女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父母,必须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赡养老人的方式,或共同生活直接履行义务,或提供老人的生活费用,可由权利人与义务人根据情况商定。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这一义务。
为了保证父母受赡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关于追索赡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和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纠纷,其处理程序是相同的,首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经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应考虑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
G. 子女对父母有哪些强制性的义务
父母生育了子女,子女成人后需要赡养父母,这是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让我们人类得以时代繁衍,生生不息。那么,成年子女对父母有哪些法定义务呢?《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H. 父母合法权益找谁投诉
父母的合法权益找谁去投诉这个你可以找直接找人民法院去投诉。
I. 什么公民 合法权益
公民的概念是什么?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从另一个角度说,凡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公民这个概念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关系,属于某一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可以请求国家保护其权利;同时也负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并接受国家的管理。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不论其年龄、性别、出身、职业、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依法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不承认特殊公民。
公民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是以国籍的取得与丧失为依据的。具有某国国籍即为该国公民,丧失某国国籍就不再是该国公民。如果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就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而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就没有公民资格。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国籍的取得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因出生而取得,叫作原始国籍,一是因加入而取得,叫作取得国籍。世界上大多数人都是原始国籍。对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有三种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和混合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是指个人因婚姻、收养或者申请等事实,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某个国家批准其入籍,从而取得该国国籍。在我国,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加入我国国籍必须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1)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申请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但同时不再保留其外国国籍。
由于各国对于国籍取得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出生、加入而取得国籍时就会出现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法律上称为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即不承认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也不承认在外国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中国国籍。
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可以说是方方面面,不可能有一个准确的定义。
J.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依据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权益是指权利和利益。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老年人也同样享有。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根据其自我特点和需要,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权益。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是宪法赋予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权利。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老年人有权参与政治生活,享有政治权利,这是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表现。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5}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受到损失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其人身和行动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宪法规定,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以下内容:{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老年人是社会的弱者,人身自由更容易受到侵害,其人身自由权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享有的权益。”“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3)宗教信仰自由权。
老年人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老年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老年人和不信仰宗教的老年人。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
(5)受赡养扶助权利。
老年人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6)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7)婚姻自由权利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老年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不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8)住房权
。住房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环境,关系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的住房有维修的义务。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9)继承权
。老年人有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10)文化教育权利。
老年人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