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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补肾养父母告诉他需要哪些

发布时间:2022-01-20 06:59:52

A. 养父不告诉女儿亲生父母是谁犯法吗

养父不告诉女儿亲生父母是谁
不代表犯法
只能说是有苦衷有所隐瞒
或者也可以理解为道德问题吧
建议
你可以和养父母多沟通
和他们一定要搞好关系
也可能有一天你就会找到答案

B. 因为女儿不听话养父母就逼她去选择跟她们还是跟回他原来的亲妈那里就为了让她变得乖乖的听他们的话

这个道理很简单,狗是很有感情很有良心的动物。你现在即使对他再好他也不会领情的。
你觉得如果养父母把小孩养的特别好,这小孩就不会去找亲生父母了吗?他的感情自然还是在生父母那边,对养父母只是感激,是生活久了之后的依赖信任的感情,而并不是亲情,永远都不会是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

所以奉劝你,这狗哪来的送回哪里去。要真心想养狗,就去领养个1-2个月的小狗。3个月以上的就别要了。猫2个月以上,狗3个月以上就认人了,再养都不会亲了。
除非你不想和自己的狗狠亲密,否则必须换狗。

这个问题不是其他回答者所谓的一般的陌生,害怕,饿,不适应,不宠。完全不是这类的问题、。根源所在是他有狗性,有自己的根。不要只拿他当个简单傻呆的动物,难道对他好点他就对你亲了?

回楼主,我没说你不是真心养它。如果为了狗好,就应该让他回到自己原本亲人的身边。你说你爸带回的,又没说路边检的流浪狗,我怎么知道。如果不想养就送一些流浪狗救济站。狗友们多点的话,它的心情也会好点,总比孤单陌生的待在你家里坐牢的好。如果你舍不得把它送去流浪狗救济站去,觉得可能生活条件不太好,怕它受委屈的话,那你就继续养着他吧。以后时间再久点,他会慢慢对你好点,起码你叫他他会理你,该干嘛干嘛,不会调皮捣蛋搞破坏,但不会对你太亲的。别对他抱太大希望。
令:狗也是由自尊的,也许在亲人面前做什么都是高兴的,但是面对陌生圈住他自由的人,他的本意是敌对的。所以你就别拿自己的方法去管教他。他不愿意走,就别带他走了,更别拽他,这样反而让他产生逆反心理。爬下来不肯走,。就带便人家是不愿意走的,干嘛还斯托硬拽呢。这就不是散步不是遛弯了,成了放风了,还必须让人家定时定点的走一圈?狗是最讨厌别人耍他的,会比较记仇的。所以又耍猴,没有耍够。猴子不记这些,他以后会以牙还牙。但是狗记住这一点后,……心里就记着了。

C. 养父母对我不好,我要为她养老嘛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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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要常怀感恩之心,要用自己的眼和心一起去看,到底谁才是对你真的好。

李兰被父母抛弃了,原因无它,只因她是个女孩儿,父母重男轻女,想生个儿子,他们如愿了,可是李兰的童年却和张凤芝在一起度过了。

张凤芝是一个朴实的女人,她的老公李立国更加朴实,他们只看孩子可怜,就捡了回来,这对夫妻后来也生了两个孩子,都是女儿,他们也有点重男轻女,想要儿子,但不想把自己的骨血抛弃或送人,他们没有那么狠心。

张凤芝和李立国家庭条件都不好,为了抚养三个女儿长大,他们拼命的干活,有时候没人管孩子了,大一点的李兰就会照看两个妹妹,李兰很懂事,这对夫妇也很放心,就这样孩子们都大了,但李兰也没有了童年,可要问李兰苦不苦,李兰总会笑着说:“不苦,和家人在一起就不苦!”

李兰就这样长大了,遇到了她的丈夫王大海,很快他们结婚了。

王大海是一个心眼特别小且非常传统的男人,他觉得李兰嫁给自己就是他家的人,她应该跟那个特别穷的娘家断了一切联系,但每每王大海这么说,李兰都会给他一个白眼:“你要再敢这样说试试,以后我们别过了!”

不知道怎么的王大海得知了李兰的身世,他很高兴的地告诉自己老婆,说她不是亲生的,希望可以顾着小家,不要在跟她有娘有什么来往了,还说什么“反正不是亲生父母,你管他们做什么”的话,李兰很震惊,但震惊过来,她恢复了冷静,告诉王大海:“老公,不管我父母是不是我亲生的,他们把我养大,我给他们养老,谁说不愿意,那对不起,请你闭嘴!”

王大海还是怕着李兰的,在他们这里,娶个媳妇很难,像李兰这样不要彩礼的姑娘嫁过来就更加的难了,他不敢把李兰惹怒,如果人家一生气就走了呢,谁和他一起过日子?

李兰回了一趟家,问自己的父母她是不是亲生的,父母说出了实情。

一下子父母变成了养父母她真的无法接受,心里难受了好一阵子后终于开口:“爸,妈,你们虽然穷,但给了我一个完整的家,所以我就是你们的女儿,你们也要把我当女儿,有什么问题,我们这些女儿都会站在你们的前面替你们顶着。”

张凤芝和李立国真的很感动,他们自认为自己没有给过这个女儿好的生活,所以心是有愧,而女儿可以说这样的话,他们内心着实感动。

李兰回家了,带着老公出了村,上了省,然后一起努力工作,到现在他们开了自己的公司了,有钱了,她给养父母盖了房,买了车,还每年会拿出钱来孝顺他们,他告诉他们:“做女儿的,对自己的父母好,是应该的!如果谁说我不应该孝顺自己的养父母,我会请他闭上嘴想想再说。“

生育之恩大于天,可养育之恩更大于天,孝顺不是挂在嘴上说说,也不是由别人说说,而是真心实意的为父母好,那就是孝。

张凤芝人物分析:朴实的女人,有一颗善良的内心,虽然人苦但心不苦。

李立国人物分析:踏实的男人,有一颗善良的心,心胸开阔,善良。

王大海人物分析:心眼小,自私,总想着得到不想着付出。

D. 法律规定女儿可以不养父母吗

赡养,即照顾衰老的父母。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满足物质上的合理要求。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因此,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免除赡养义务情形,女儿不养父母是违法的。

E. 我不是想从我女儿的养父母那里要回女儿就想让女儿和我相认

这个要养父母和女儿同意就行。

F. 女儿要养父母吗

赡养,即照顾衰老的父母。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满足物质上的合理要求。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因此,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免除赡养义务情形,女儿不养父母是违法的。

G. 女儿没财产要养父母吗

女儿对父母付有赡养责任。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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