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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養老保險跨省轉移問答

發布時間:2020-12-26 09:24:33

❶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38號)誰知道這個文件具體內容,

內容如下:

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二)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

(三)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其中,參保人員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調入企業參保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四)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五)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轉移比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轉移接續在企業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六)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

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職業年金補記:

(一)參保人員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以實賬方式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其原所在單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二)參保人員從企業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本人退休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同時補記職業年金的本金及投資收益劃轉到待遇領取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三、關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相關待遇計發參數

(一)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所對應的待遇領取地的視同繳費指數標准確定。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參保的,其視同繳費指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確定。

(三)改革後,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期內達到退休年齡的,可參照待遇領取地同等條件(如職務、技術職稱等)人員的標准,確定其老辦法待遇標准,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發養老待遇,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過渡期之後達到退休年齡的,直接按照新辦法計發養老待遇。其他類似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四)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四、關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待遇領取地確定

(一)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等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

五、關於處理多重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1)人社部養老保險跨省轉移問答擴展閱讀:

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要求有:

1、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2、規范各地區試點政策。各地區要妥善處理本地區原有試點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

3、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

4、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准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❷ 人社部發都說2020年6日25以前補交全部養老保險。是真的嗎

這個還不能確定真假。具體還是等文件下來了才能確定真的假的了,所以在這時間別想太多,順其自然吧!

❸ 人社部新規解釋養老保險異地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人社部這次明確,由於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原因,參保人員在版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權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對於重復領取養老保險金實行清理
《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

❹ 人社部《2016》5號文件有誰知道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跨省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總體運行平穩,較好地保障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導致部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存在困難。為進一步做好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問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執行,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別計算為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二、關於繳費信息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由於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客觀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關於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管理。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地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性質不予改變,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照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全額轉移。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
四、關於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轉移。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對於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
五、關於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六、關於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安置地後,安置地應為其辦理登記手續並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計算為安置地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退役軍人跨省流動就業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間的退役養老保險補助,轉出地應按11%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七、關於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級政府主導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建制轉移,可根據兩省協商,妥善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八、關於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歸集責任。跨省流動就業人員未在戶籍地參保,但按國家規定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待遇領取地為戶籍地的,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辦理登記手續並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將各地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戶籍地,並核發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九、本通知從印發之日起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3〕250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原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予以調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6年11月28日

❺ 下列各句中,沒有語病的是 A人社部正在研究養老保險頂層設計方案,將在適當的時候廣泛征詢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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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人社部關於異地五七工養老保險有哪些

人社部沒有具體規定,各省市自行規定。

❼ 《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請示》(京人社養文〔2012〕71號)內容好難找到

看人社廳的回復就好了啊,回復上面針對請示作了一一的回復和說明了
還要看原文,有什麼想法呢,
其實可以從回復中看到請示的大概原文呀

❽ 國務院下達人社部三類人員補交養老保險等政策出台是全國各地區都出台政策嗎

國務院、人社部均沒有出台三類人員補交養老保險的政策。

關於補繳的費用,一般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標准,補繳20%,滿45歲的男性、滿30歲的女性農名,最高能補繳10年;而滿60歲的男性滿55歲的女性農民,則能夠補繳15年。

雖然在2018年已經不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了,所以,建議大家最好是按月進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等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年齡後並累計繳費滿15年,即可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養老金。

養老保險的政策是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用,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滿60周歲是交費年限未滿15年,無論何時參保,都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可見,這項補繳政策對於參保人員來說是非常好的。

而在2018年1月1日起,這些政策開始停止執行。即2018年1月1日以後達到60周歲且未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發放老年人生活補助,年滿45歲周歲不滿60周歲且未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允許一次性躉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

(8)人社部養老保險跨省轉移問答擴展閱讀:

按月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的前提

一、參保職員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

1、《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職員(不含本步實施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職員),每年憑證劃定的繳費尺度不中斷繳費的。

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職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憑證上一年度最低繳費尺度,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三、參保職員到達領取年數時繳費年限不切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劃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遲繳費期內到達劃定的;延遲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切合本條第二款劃定的,憑證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尺度,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參考資料:中國法律網-養老保險政策

❾ 關於人社部針對退休相關政策

2019年人社部出台了一個94號文件 ,在人社部網站可查到,上面有新的明確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發布日期:2019-10-10 來源:養老保險司 列印本頁瀏覽次數:13955
人社廳發〔2019〕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加強人社系統行風建設,提升服務水平,更好保障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權益及基金安全,現就進一步做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對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簡稱部規5號)實施之前發生的超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轉出地)應當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轉入地)提供書面承諾書(格式附後)。
二、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對在部規5號實施之後發生的超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由轉出地按照部規5號有關規定向轉入地提供相關法律文書。相關法律文書是由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部門在履行各自法定職責過程中形成且產生於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不得通過事後補辦的方式開具。轉出地和轉入地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審核相關材料的規范性和完整性,核對參保人員繳費及轉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政策或因無法提供有關材料造成無法轉移的繳費年限和資金,轉出地應自收到轉入地聯系函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參保人員,並配合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發生地(簡稱補繳發生地)妥善解決後續問題。對其餘符合國家轉移接續規定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資金,應做到應轉盡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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