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我們復交的社寶養制老金是這樣的,單位交20%.個人8%.退的時候退個人交的那部分.一般來說無論是退休還是死亡,這部分都應該退的.然後按月領取養老金(退休金)
對了,要退給你的是你個人帳戶里的全部,包括單位劃轉的和個人交費的。就是5073.35.因為是社會養老保險,所以不包含意外部分.但是你退休後領的由社保發放的養老金是隨著社會消費水平而逐步調整的,所以大家都選擇上社會保險,因為這樣,你退休後,不會因為社會的不斷提高消費水平而讓自己的生活質量有太大的下降.所以還是鼓勵你上社會養老保險.
B. 職工因調離工作原單位未給補交養老保險怎麼辦
先找原單位溝通,不行再找勞動局仲裁。
C.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才補交上可是人不幸因病去世還沒到退休年齡社保能退多少
個人繳費的都退回,單位繳的歸入社保統籌,
D. 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6萬元,未領取就因病去世還能退回本金嗎
如果是2011年7月1日之後死亡的,不但可以享受2個月的喪葬費,還可以享受最多20個月的社平工資。新政策不再強調家屬有無養老金。
E. 單位職工意外死亡前未繳社保後補繳社保該如何索賠
不能補繳.
F. 養老保險以前沒交的個人可以補嗎
看情況,如若是單位漏繳造成的,可由單位申請補交。養老保險是累計計算交費時間,到退休年齡交費滿15年了,就可以有養老金了。
三險:
三險是最基本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
三險屬於社會保險,現在通常說的是"五險一金",具體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即:住房公積金。
繳納三險是國家社保政策規定的,任何用人單位都應該為員工投保。只要你與所在單位簽署了正是勞動合同,它就應該為你投保。
但是這三險並不是完全由你的單位繳納,而是由你本人和單位共同繳納。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
五險一金:
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險一金」的繳費比例
目前北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其中17%劃入統籌基金,3%劃入個人帳戶),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
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5%,個人0.5%;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
公積金繳費比例: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但原則上最高繳費額不得超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10%。
(統籌基金即:在養老保險制度從國家—單位制逐漸向國家—社會制轉變的過程中需要國家統籌,以解決經濟發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齡化等問題。
(1)以企業繳費為主建立社會統籌基金;(2)由職工和企業繳費為主建立個人帳戶;(3)政府負擔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費用。這種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半基金制有利於應付中國人口老齡化危機,逐漸分散舊制度到新制度的轉軌成本,逐步實現由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到個人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
四險一金的繳納額度每個地區的規定都不同,基數是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有的企業在發放時有基本工資,有相關一些補貼,但有的企業在繳納時,只是基本工資,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具體比例要向當地的勞動部門去咨詢。
關於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許的情況下才可以領取,是由設保登記部門來發放,比如「養老保險,要達到法定的年齡才可以,失業保險金的領取也是要具備條件,比如你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辦理失業證明,同時又辦了求職證,就是指你失業以後還必須有求職的意願,這樣的條件才可以領取。
如果失業之後不想工作,那麼就不能給發保險金。另外,養老金和失業金是不能同時享受的。
G. 下崗職工未交養老保險一次補交可以嗎
如果在退休前可復以一次制性繳納15年,但是只有養老保險可以。
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只要在員工退休前累計繳納15年即可。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
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至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
H.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未補繳,可以改繳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嗎
職工養老保險與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待遇,大不相同,養老金差別比較大,不建議更改。如果要改,意味著原來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白交了,很可惜的。
I. 無法補繳養老保險,造成勞動者損失怎麼賠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責令其補繳。
但實踐中,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又不能補繳社會保險費,會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對此,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費;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繳養老保險;三是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
對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包括未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一般來說,未繳納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損失多為即時損失,以發生為准,而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損失則是延遲損失。對於即時損失,引發爭議後,損失標准確定起來相對比較容易,但是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標准卻是司法實踐面臨的難題。
筆者認為,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如果地方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如果地方法規未作規定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裁定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第一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已滿15年。這種情況下,不補繳養老保險費也不影響勞動者領取退休金,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三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政策不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養老金至勞動者死亡;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應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四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政策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但勞動者不選擇繼續繳納。對於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J. 因公司原因未上養老保險,過後可以補繳嗎
孫某於2007年年初應聘至一家私營公司,公司承諾為孫某上養老保險。入職後,孫某一再催公司為其上保險,可是公司一直以需要統一辦理為由拖著不辦。一直到2008年年底孫某從公司離職,養老保險一直沒有繳納。孫某向律師咨詢,因公司的原因未能及時上養老保險,過後可以補繳嗎?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沒有給職工辦理參加保險的手續及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可以向單位提出補繳,由所在單位辦理具體事宜。單位向社會保險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被補繳人原始工資收入憑證,按規定補繳。此外,如果單位沒有及時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有關部門還要對單位進行一定的處罰,並按規定加罰一定數額的滯納金。按照相關規定,如果勞動關系中斷,則社會保險也應中斷,所以職工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才可以讓單位補繳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企業應按照法律規定自覺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有違反,將受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的處罰,並補繳相應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