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辭職還可以繼續交養老保險嗎
1、首先要確定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是屬於社保的范疇;因為公立學校是屬於事業型單專位,參保在屬少數地區是由差異的。
2、如果確定是屬於社保范疇的話,就有2種處理方式:
a、社保關系隨戶口所在地,離職後將繳費關系轉為個人繳費模式,將來的養老和醫療保障就在你的戶口所在地-泉州,所有費用由自己承擔,並按期匯入指定銀行的繳費帳戶。
b、社保關系隨工作所在地,離職後新單位可以接受社保,並為其辦理轉移手續,那麼你的社保就可以跟著工作地變換而變化,並且將來可以在工作地享受養老和醫療保障,不過跨地區(地級市或省)只能轉個人帳戶的價值。
3、如果你的養老險和醫療險是事業型單位的政策性保險,那麼是不能轉移的,因為這種保險有些類似於福利政策。具體可咨詢自己原主管單位——教育局。
Ⅱ 從單位辭職,單位要扣之前給繳納的養老保險,這種行為合法嗎
只要在單位上班就要給上,你不在原單位了,如果扣除的是你在原版單位期間應繳社保的個人權部分,單位是可以扣除的,只能口你個人應繳部分,如果單位把企業應繳部分算在個人頭上就可以去告。原則是它扣得是單位應繳而不是個人應繳。
Ⅲ 沒到日子交養老保險,就辭職還用扣費嗎
辭職的時候要根據你具體離職的時間,來確定當月的各類保險是由版原來的公司給你繳權納還是新公司給你繳納。一般的情況下,離職當月干滿兩周,基本上就由原公司給你繳納保險了,當然別指望你那個月的工資會剩多少,扣完保險就寥寥無幾了,除非你的收入在稅後10~15K左右。然後原公司的人力資源經辦回到公司注冊地所在的人社部門去辦理減員,也就是在下個月開始停止給您繳納保險金;此後的保險金會又新公司代為辦理增員等手續,由於最初的保險基數沒有,所以你到新公司的保險很可能是從第二個月薪水開始扣,有的公司還要求轉正之後才能從工資中代繳,不過請放心,即是入職當月未交,也會在此後的幾個月里集中扣費。至於您所說的轉回去,如果轉回原籍的話,只能移動個人繳費部分,公司繳納的部分無法移動,您的基本養老保險需連續繳納十五年才可領取,領取金額根據您個人的積累情況,不到退休年齡無法支取,除發生身故或者出國定居狀況。
Ⅳ 辭職後養老保險怎麼處理
你辭職後,如果沒有馬上找到工作,沒有單位給你交養老保險,自己也不打算馬內上交的話。容養老保險可以暫時不理它,到有單位工作後,同一市的新的工作單位,養老保險無需轉移,只要你給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給新的單位,養老保險就可以順利接續了,中間欠繳的月份,你可以一次性補繳,也可以不補繳,社保是講累計繳費的,到你達到退休年齡的時候,總共繳費達到15年,或以上就可以辦理退休了。當然是繳費期長的,退休金高些。如果你辭職後,不打算到單位去工作,也可以以自謀職業的身份參加個人繳費的社保,個人繳費,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項一個月約330元,各地有所差別的。也是持身份證到
社保局辦理就行了。
辭職後你想到外地工作,也是將辭職證明交新的工作單位,由社保局直接辦理轉移,也是無需自己去辦理的。
Ⅳ 事業單位辭職後原單位的養老保險還算嗎
事業單位辭職後原單位的養老保險還算的。
不論企業還是事業單位交納的養老保險都有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是可以轉移的,如果辭職,可以轉到下一個單位續交。事業單位也可以轉到企業,省保也可以轉到市保,都可以隨工作轉移。
如果打算自己交,可以轉到戶口所在地養老保險機構,以自然人身份續交保險。
事業單位辭職後,以前養老保險應該辦理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5)養老保險辭工還扣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