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山市社保局
勞動關系解除後中斷的部分可以補繳,但不存在強制規定。補繳視不同情形,可由個人持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及社保登記表等相關材料,或由新單位人員統一到相應的社保中心辦理。此外,異地辦理中斷社保時,應根據當地的標准執行:即按照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繳費比例×需要補繳的年限(可按月份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規定:跨地區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養老權益必須累計計算,在不同地方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當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時,由原參保地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今後再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是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參保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期間中斷繳費時,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繼續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不再辦理退保手續。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無論是城鎮職工還是農民工,跨省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不得提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在省內流動就業的,也按照這一原則處理。這就真正實現了參保人員「不論你在哪裡干,養老保險接著算」,使勞動者繳費年限長短和繳費額的多少,與其退休後領取的待遇水平密切相關,即「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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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貫徹實施國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2010年01月22日
今年1月1日起,我省積極貫徹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認真做好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接續各項工作。目前,我省參保人要求列印憑證及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情況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區。截至1月20日,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等6市共發放了486464份宣傳資料,設立了436個政策咨詢窗口,44091名參保人領取了參保繳費憑證,481名參保人辦理了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手續。 《暫行辦法》政策解讀2009年12月22日,國務院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並在12月28日以國辦發[2009]66號文正式下發,從2010年1月1日起實施。這一重大政策的出台,破解了備受社會廣泛關注和熱議的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難題。其要點包括:一是「跨省轉移」,即《暫行辦法》適用於跨省轉移,各地辦理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要按照《暫行辦法》統一規定的轉移資金量、統一的轉移經辦規程,從而實現勞動者跨省流動就業情況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省內轉移的政策應參照《暫行辦法》制定或調整。二是「轉移統籌基金」,即指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要按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的12%轉移單位繳費。三是「一地領取」,即指讓每一個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都能明確在一個地方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首先依據戶籍所在地;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時,按照「從長」(繳費滿10年的參保地)和「從後」(有幾個參保地繳費都滿10年則按最後的參保地)的原則確定待遇領取地;如果沒有超過10年繳費的參保地,則轉回戶籍所在地。四是「權益累計」,即指跨地區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養老權益必須累計計算,在不同地方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當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時,由原參保地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今後再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是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參保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這樣,有利於解決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因跨地區流動就業或間斷性就業中斷繳費,而達不到規定繳費年限、無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問題。五是「同樣待遇」,即指農民工在城鎮流動就業參保繳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鎮參保職工一樣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六是「終止退保」,即指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期間中斷繳費時,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繼續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不再辦理退保手續。 《暫行辦法》出台的重要意義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難是影響全國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的一個深層次問題。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提高統籌層次,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國務院也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中也明確指出,要抓緊制定實施全國統一的各種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暫行辦法》的制定實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的高度重視,是關系億萬參保職工和退休人員切身利益的大事,是一件利民生、順民意的好事和實事。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有利於」:一是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隨著全國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的形成,勞動者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規模不斷擴大,特別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已達1.5億人。許多勞動者在不同城市就業,尤其是農民工往返於城鄉導致間斷性在城市就業。他們在不同地區和多個時段參保繳費,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能順暢轉移接續,致使他們的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降低了這些勞動者參保繳費的積極性。這也是一些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在離開一個城市時選擇「退保」的主要原因。「退保」實際上終止了原已參保繳費獲得的養老保險權益,使這些勞動者在年老時無法得到制度保障。《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無論是城鎮職工還是農民工,跨省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不得提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在省內流動就業的,也按照這一原則處理。這就真正實現了參保人員「不論你在哪裡干,養老保險接著算」,使勞動者繳費年限長短和繳費額的多少,與其退休後領取的待遇水平密切相關,即「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從制度上解決了參保人員因就業地的變換而喪失養老保險權益的問題,從根本上維護了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對於我們廣東這個農民工流動量和集中量都很大的省份,《暫行辦法》的實施,促進了就業參保人員的自由流動,有力的推動了廣東省「雙轉移」戰略的進一步實施,也緩解了每年因無法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而使大量農民工不得不選擇退保返鄉引發的社會矛盾,為保障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二是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促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運行機制的進一步完善。《暫行辦法》明確了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打破了地區分割、城鄉分割的壁壘,解決了參保人員因就業地的變換和間斷性就業而喪失養老保險權益的問題,是對養老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暫行辦法》的制定實施,是全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過程中一個里程碑式的進步,是向著黨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標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意義重大。三是有利於促進城鄉統籌和推動工業化、城鎮化發展。農民工是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的重點群體。《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在城鎮之間流動就業參保繳費,或間斷性在城鎮就業參保繳費,只要達到規定條件,也享受與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待遇。這對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就業,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進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都具有深遠影響隨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普遍實施,國家將另行研究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城鄉間的銜接政策,從而實現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在城鄉間的轉移接續。隨著社會保險經辦操作的進一步規范和統一,以及國家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最終將完全實現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區順暢轉移,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偉大目標。
2. 中山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了解
中山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中勞社[2004]176號
第一條 根據《中山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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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成建制農轉非居民」是指經市政府批准,村民委員會整體轉為居民委員會所屬的農轉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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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暫行辦法》第五條所列參保單位是指村民委員會、經濟聯合社、農村股份制合作社和村民小組等獨立核算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濟實體。
居民委員會指「村改居」單位,其他城鎮居民委員會不納入參保范圍。「村改居」單位可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按《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單位,其18周歲以上在冊人員除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應征服兵役人員、在校學生外,必須全員進行參保。
「五保戶」、「低保戶」人員暫緩參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第五條 參保單位須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開戶銀行及帳號、18周歲以上在冊人員名冊、社會保障號、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人、聯系電話等。
第六條 參保單位應在所在地地稅部門辦理繳費登記,並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次年繳費基數。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第一年的月繳費基數按500元或300元申報,以後如市政府調整繳費基數,按新繳費基數選擇申報。
社會保險年度指從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七條 《暫行辦法》實施時選擇按500元繳費基數申報的參保單位,之後每年只能按高繳費基數標准申報繳納農村養老保險費,不得改變。
《暫行辦法》實施時選擇按300元繳費基數申報的參保單位,之後如要求按高繳費基數標准申報繳費的,必須補繳歷年繳費差額。已退養人員要求補繳的,在補繳繳費差額的次月起按高繳費基數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和調節金,之前養老待遇差額不補發。
第八條 參保單位統一按繳費基數的16%逐月繳納全單位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單位代收代繳。
鎮(區)財政核撥的農村養老保險補貼,限於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後正常按月繳交養老保險費的被保險人,不含被保險人一次性繳費月份以及欠繳期間的月份。
第九條 個人帳戶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基數的8%建立。個人帳戶基金只用於本人養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
個人帳戶計帳利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統一規定及調整。
第十條 參保單位申請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時,在冊已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到退養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必須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補繳辦法為:按繳費基數16%的標准,其中:參保單位負擔8%,被保險人負擔8%;一次性補繳按退養年齡計算不足繳費年限減去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農村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 既參加過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又參加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達到退養年齡時,可採取折算的辦法累計計算為同一種繳費年限,折算辦法為: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對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當年養老待遇計發基數,將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之按比例折算後累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為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對應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當年養老待遇計發基數,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申報繳費工資與之按比例折算後累加。
累加後的繳費年限按整月計算。
第十二條 屬於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農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後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農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為參保單位和被保險人建立檔案,實行規范管理。
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因被保險人戶口遷移、出境定居或死亡等原因需增減參保人數的,須提供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或死亡證明。
參保單位新增18周歲以上人員(包括本單位新成長勞動力和戶口遷移至本單位的人員)、應征服兵役或上學後重新回到參保單位所在地定居的人員,必須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須在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或回到本單位定居次月將新增被保險人的有關資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屬畢業或復員、退伍後回戶口所在地定居的,可一次性補繳18周歲後讀書或服兵役期間的農村養老保險費,也可以新參保人員身份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屬戶口遷移至本單位的人員,申報參保時如到退養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農村養老保險費。
參保單位瞞報、漏報應參保人員的,重新申報參保時,瞞報、漏報人員須從辦法實施時或年滿18周歲或戶口遷移至本單位次月起補繳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及利息。
延伸繳費限於戶口遷移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因戶口遷移原因在達到退養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要求延伸繳費的,需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繼續繳費滿15年後的次月起享受退養待遇。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達到退養年齡時,由所在參保單位提前兩個月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待遇申報手續,以保證達到退養年齡次月起享受農村養老保險養老待遇。
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被保險人,應於每年6月底前,由本人或參保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生存證明,逾期沒有提供的,當年7月份起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生存者,可予補發。
第十六條 養老金根據繳費基數的調整調升。當繳費基數發生調整時,基礎養老金按上年度繳費基數的增長率同步調整。
調節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不調整。
第十七條 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支付時,由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則,委託銀行將養老金直接發給被保險人。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城鎮單位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應依法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須在當月申報繳費期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暫停繳納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
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業戶籍的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重新回到農村的,所在農村參保單位須在30天內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為其申報繳納農村養老保險費。如不及時申報的,重新申報繳費時,須從中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次月起補繳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條 參保單位沒有能力如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以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經檢查核實後,辦理緩繳養老保險費手續。各鎮政府、區辦事處應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對申請緩繳單位的核查工作。
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滿後參保單位必須補繳緩繳期間應繳養老保險費(含個人繳費)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條 欠繳養老保險費是指參保單位(含所屬被保險人)未經批准逾期未繳納應繳的養老保險費,或瞞報應參保人數少繳的養老保險費。參保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追繳,並限定欠繳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補繳應繳的養老保險費;逾期仍不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根據欠繳單位和被保險人實際繳納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審核新增退養人員,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得享受按月領取農村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是指不具備或者已經喪失《暫行辦法》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暫行辦法》中規定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每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的方式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採取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所得收益並入農村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四年十月八日
3. 廣東省中山市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可以當退休證嗎
不能,他們的功能不一樣,「老保險待遇核定表」給你的哪一張是讓你看版的,讓你知道你的社保個權人基本信息,退休金計算公式,及你的退休金是怎樣算出的,不起其他作用,看完了就完了廢紙一張。
退休證是個人的退休身份證明,有照片,有退休年月日,但這東西基本沒有用處,還不如一個老年證用處多。
4. 2020年中山市失業人員可不可以個人按月繳養老保險
這個的話如果是一個人的話那麼是不可能的。因為的話如果說是以個人的身份去做的話專,那麼說屬他就是時間是按一年度來計算的。也就是說城鄉居民最低的是養老保險的話,那麼說他自己在是按年度來計算。來企業的話才可以按月來計算。因為企業它有一個比較的人口流動性。所以說你可以掛靠在一個企業上面,以後自己來交也可以。
5. 自己如何在中山市 給自己買社保
中山市目前有以下途徑可以買社保:
1、個體經營者,有工商營業執照等可以個人參版保了。
2、工作的話,簽勞權動合同,公司給你上社保。
3、掛靠到別的公司去買社保。
4、戶籍是中山市的可以用個人名義去買社保。
社保辦理流程:
1、參保人到所屬轄區人社分局申辦業務;
2、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資料審核;
3、社保經辦機構出具個人參保證明。
辦理材料:
1、本人前來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
2、代辦的,提供雙方身份證原件及相應的關系證明(如夫妻需提供結 婚證;同一戶 口簿 的親屬提供戶口簿等)。
(5)中山市個人養老保險查詢網擴展閱讀:
參保注意事項
1、員工查詢、列印本人明細參保信息的,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社保卡原件(驗原件,收復印件);
員工委託他人查詢本人參保信息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委託人社保卡原件及受託人身份證原件(除授權委託書收原件,其餘材料驗原件,收復印件)。
2、單位查詢、列印本單位員工個人參保信息的,需提供蓋有單位公章的查詢證明材料及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證明材料收原件,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3、查詢、列印個人參保明細清單屬不收費業務。
6. 目前廣東中山市職工退休養老金每月實際可領到多少錢
要看您的工齡和工作單位的,還有從事的工種也有區別的,不可以一概而論的,不是每個人都一樣的,即使是同一個單位,也會因為工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如果您覺得正確或者採納的話,麻煩給我好評哦,謝謝。
7. 2017廣東中山養老金發放標准
你好,我幫你找了下,這個是最簡單容易懂的,你可以參考下,也內可以自己搜下,容希望可以幫助到你哦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 (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中山市自201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110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例如:「老王」從25歲開始繳納養老金,60歲退休,一直按照2000元/年標准繳納城鄉養老保險。他退休後每個月可以領取的養老金如下:
基礎養老金:11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2000*35/139=504元
每月領取的養老金=110+504=614元
具體的養老金政策,建議工作日時候具體咨詢中山社保中心
8. 中山市自由職業養老保險交清十五年到五十歲能拿養老金嗎
自由職業者男60歲,女55歲以上才可以享受養老金,供參考。
9. 中山市退休金計算方法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見附件2。
參保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今後可隨我省區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基礎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
以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的規定執行(見附件1)。個人賬戶養老金從本人個人賬戶基金中支付。
2. 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3.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為: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後開始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個人賬戶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參保人視同繳費賬戶的核定與建賬工作。視同繳費賬戶的建賬與管理辦法見附件3。
(三)過渡期計發辦法。
為保證基本養老金新計發辦法與原計發辦法的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過渡期內實行將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並按差額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做法。
1. 對過渡期內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差額部分作為補差計發。
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計發: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90%。
2011年7月1日以後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發。
2. 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統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標准執行,即基礎養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2006年6月尚未統一全市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的,按2006年6月實際計發基數);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到 2001年6月30日,調整計算到2005年社會保險年度;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數按120計算。
10. 在中山市怎樣辦理社保視同繳費轉入手續
社保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國家還沒進行參保交費(九一年前參加工作的人員)
社會保險轉移需要的手續如下:
申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繳費職工於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可以由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出示《參保憑證》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繳費職工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的《參保憑證》原件和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一),符合轉入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辦理基金轉移手續,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核對有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並辦理基金劃轉手續,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辦理接續保險手續,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情況。
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所需要的材料:
《申請書》;
繳費職工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繳費職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調動手續原件及復印件;
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