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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追回養老金通知書

發布時間:2020-12-21 11:07:26

Ⅰ 尋找一本關於社會養老保險文件的書籍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供你參考)
(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8年10月15日公布
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

第四條 社會保險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系統管理。

第五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鉤,並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第六條 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

第七條 社會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號作為被保險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

第八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滯納金;
(五)地方財政撥款;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收入。

第九條 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准逐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部分計入個人帳戶,其餘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所有。

第十條 被保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決定。單位按所屬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由社會保險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測定,經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被保險人月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低於所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

第十一條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財稅法規規定列支。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扣繳。

第十二條 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的托收單向單位扣繳,任何單位不得拒付。被保險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工資中代扣繳。

第十三條 欠繳養老保險費、又沒有能力補繳的單位,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繳。

第十四條 單位破產、終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清算人、單位必須分別通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部門,養老保險費應按工資同等順序清償。
分立、合並(兼並)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養老保險責任。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經社會保險部門資格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被保險人(含出境定居人員),必須每年提供生存證明。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礎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養老金每年7月調整,所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退休時每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標准、養老金的調整以及來源按前條規定執行。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具體計發辦法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九條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不得領取基礎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年的,不得領取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和一次性老年津貼,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老年津貼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標准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二十條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經離退休的被保險人,保持原養老金水平,統一按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調整。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退休前出境定居,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給被保險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被保險人退休後出境定居,由社會保險部門繼續支付養老金。
被保險人死亡,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社會保險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

第四章 養老保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同期利率計息,利息全部轉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四條 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准成立後的三十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養老保險申報手續;單位變更、終止或人員增減、變動時,必須在十五日內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變更、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部門必須為單位和被保險人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檔案。被保險人跨統籌范圍變換工作單位時,必須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 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實行全額徵收、全額撥付,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截留。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
在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前,各市(地級及地級以上的市、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按養老保險基金徵收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會保險部門上繳調劑金,用於對養老金發放困難地區和企業進行調劑。各地應上繳的調劑金,由省或市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開戶銀行扣繳,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組織,由人民政府代表、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三方等額組成,依法對養老保險行政執法與基金管理、使用進行社會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各級社會保險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和會計、統計及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部門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向單位和被保險人公布養老金發放情況,提供個人帳戶有關信息和社會養老保險的咨詢、查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 單位必須向被保險人如實公布養老保險繳費情況。被保險人和工會組織有權監督單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監督社會保險部門按規定發放養老金。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部門有權對單位和被保險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及養老金發放等有關情況進行稽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定,未將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帳戶或未按規定向被保險人計發養老金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險人養老保險檔案,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的;
(三)挪用、貪污養老保險基金的;
(四)違反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減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的。
拖欠被保險人養老金的,應將拖欠期間的利息連同本金一起補發。

第三十四條 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挪用、截留養老保險基金的,應責令其改正,並由其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會保險部門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欠繳養老保險費,瞞報人數和工資總額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未如數繳納者,社會保險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單位拒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並追繳其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之日起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不執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由社會保險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被保險人或其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或者失去領取條件時,應立即向社會保險部門報告。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單位與被保險人之間因社會養老保險事項發生爭議,依照勞動爭議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單位或者被保險人對社會保險部門的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請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或者被保險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義務的,社會保險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社會養老保險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部門統一管理。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由省社會保險部門直接管理;駐其他市、縣的,可委託所在市的社會保險部門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市、縣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制訂。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製訂。本條例除特指補充保險的條款外均為法定基本養老保險條款。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廣東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1998年10月15日 實施日期:1998年11月01日 (地方法規)

Ⅱ 深圳市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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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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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員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深圳經濟特區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條例所指的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支持企業和員工參加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條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於特區內的企業(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及其員工。
本條例規定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適用於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區內的企業及其本市戶籍員工。
企業及員工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第四條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和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共濟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第六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市勞動保障部門做好養老保險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徵集◆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財政補貼及其它收入。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及其它收入。
第八條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但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本市戶籍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養老保險費;非本市戶籍員工的繳費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八,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繳納。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百分之一,由企業繳納。
第十條企業和員工應按月向市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採取由企業委託銀行托收的方式辦理。
第十二條市社保機構應將企業和員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比例分別計入個人賬戶和共濟基金:
(一)員工個人賬戶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二)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
第十三條1992年7月31日前調入本市的員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沒有按市政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年份除外),視為繳費年限。
第十四條1992年8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不再補交共濟基金和個人賬戶。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間調入本市的員工,已按市政府規定補交共濟基金的,其補交的共濟基金轉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1996年7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超過市政府規定的調工調干年齡界限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繳納後,其調入本市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超齡養老保險費的繳納辦法和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超齡養老保險費由調入單位繳納,計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安置到本市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及部隊在編職工,其軍齡(工齡)計算連續工齡的,視為繳費年限。但部隊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九十日內,應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
第十八條企業依法轉讓、合並或分立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由變更後的企業予以繳納;企業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企業繳納。
企業依法破產或解散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列入第一順序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成本中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
第二十條員工個人賬戶積累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利息全部轉入員工個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市社保機構每年定期對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年檢,並對年檢合格的,發給社會保險年檢證。
企業在辦理用工、調工、調干手續時,應提供市社保機構頒發的社會保險年檢證;企業在租、購微利房時,應提供社會保險年檢證。
第二十二條市社保機構核查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時,企業應如實提供員工名冊、工資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含失業人員,下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
(二)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非本市戶籍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員工,可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市社保機構核定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第二十七條1992年8月1日後參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
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後退休的員工,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構成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九條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計發辦法如下:
(一)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計算;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三)調節金:為三百元;
(四)過渡性調節金:2007年退休的每月二百五十元,其後每晚一年退休的遞減五十元;
(五)過渡性養老金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支取完畢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過渡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具體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退休人員具有本市承認的1992年7月31日前連續工齡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工齡補助,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歸僑員工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與地方補充養老待遇之和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每月加發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的補助費。加發的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員,其由社保機構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計算,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為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員工,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的,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高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待遇,且於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在原辦法計算待遇的基礎上,分別按新辦法和原辦法計算的待遇差額的一定比例加發待遇。具體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規定。2011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按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四條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參照本市機關同類人員養老待遇執行。
第三十五條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比例根據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情況予以核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條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
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非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
第三十八條退休前離開本市的員工,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的,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二)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三)養老保險關系繼續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不滿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並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領取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九條退休前出國或者赴台、港、澳地區定居的員工,申請辦理養老保險終結手續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並終結養老保險關系。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
第四十條員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四十一條在本市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死亡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員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准為:
(一)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二)一次性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六倍;供養親屬為兩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九倍;供養直系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數的十二倍。
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二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離退休人員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應向市社保機構提供銀行賬號。
市社保機構應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
第四十三條員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親屬應在其死亡後三十日內,向市社保機構申報。
◆第四章◆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賬戶的開設須經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五條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四十六條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和決算。
第四十七條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社會保險監督機構中的政府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組成、職權、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對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實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市審計機關每年應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定期審計,審計結果應向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報告。
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
市社保機構應當設置社會保險費查詢系統,方便企業和員工查詢繳費情況。
第四十九條企業應當按員工的實際工資總額向市社保機構申報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企業每月應將本單位養老保險費的繳交情況向員工通報。員工有權向市社保機構查詢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第五十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五十一條市社保機構每年應定期將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結存、運用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企業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發出追繳通知書,責令企業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瞞報參保人數或繳費工資、不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的,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企業處以五萬元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對干擾、妨礙市勞動保障部門、社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親屬逾期不申報造成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追回。
弄虛作假造成騙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騙領或者多領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追回,並對弄虛作假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以騙領或者多領金額等額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擠占養老保險基金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市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損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企業、員工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對市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所稱退休人員包括退休人員和退職人員。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月工資以市政府、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額為准。
本條例所稱繳費年限為員工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與視為繳費年限之和;本條例所稱視為繳費年限,是指經本市勞動、人事部門批准正式調入本市的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以前國家正式承認的原有連續工齡年限。
本條例所稱原辦法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本條例所稱新辦法是指2006年7月1日後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第六十條企業及員工在繳納養老保險費及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二年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六十一條寶安、龍崗兩區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雇員、臨聘人員,執行本條例。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僱用人員、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在本市就業的台、港、澳人員以及外籍人員的養老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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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老人去世後冒領養老金的人也去世了這個錢怎麼追回

老人已經去世了,冒領養老金的人也去世了,那麼這兩位老人去世,肯定會有遺產,用遺產來追回養老保險的養老金。
養老保險。
社保包含: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及工傷保險。
今天來說說我們以後能直接享受到一個福利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的含義

1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2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3養老保險是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4符合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的60周歲,女的在50周歲,事業單位的女在55周歲。養老險繳費至少在15年,以後退休時,可以領取養老金。

城鎮職工養老、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城鄉居民養老,有何不同?

1普通企業職工:一般個人繳納工資的8%,企業為員工繳納14%-20%。

2城鄉居民自己繳納:只繳納那8%的部分,交的少,領的也少。

3企事業單位:養老金一度實行雙軌制,即企事業單位無須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就能領取養老金,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職位、職稱,相差一級職稱可能養老金相差1000多元。

現在,雖然我國養老金並軌,但是國企跟普通企業員工養老金差距依然很大。也是有很大區別的

1繳納基數不同:在今年社保改革之前,很多企業大多按照最低工資標准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你所繳納的養老保險的水平直接決定了你的養老金水平。企業職工繳納基數決定標紅部分,從而影響你領取的養老金多少。

2企事業單位會為職工購買年金,這是大多數普通企業和個人所不具備的。

繳費基數

1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

2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應逐步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的繳費全部由自己承擔,繳費比例一般為18%,其繳費基數可以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一個繳費基數檔次。

3核定繳費基數以所在區域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準。

主要類別

1個人要老保險:

a、以城鄉居民作為保險對象的一種人身保險。凡年齡在16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城鄉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

b、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期限包括保險費繳費期和養老金額取期。保險費繳費期從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並交納第一期保險費起,至約定繳費期滿為止;養老金領取從被保險人約定的繳費期滿的次月起,至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時止。

c、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養老金領取期內,可獲10年固定年金,如果被保險人在固定年金期間身故,其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可繼續領取至10年,保險責任方告終止;如果被保險人領滿10年固定年金後仍健在,則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保險責任方告終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費繳費期內身故,可按規定領取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終止。

2社會養老保險:

a、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根據人民的體質和勞動力資源情況,規定一個年齡界限,當勞動者達到這個年齡界限時作為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解除勞動義務,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b、社會養老保險是較為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

c、全國養老保險暨社會保險局座談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由於其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的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所以必設立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3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並且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社會統籌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

2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

3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企業繳費除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外,其餘均納入社會統籌基金。

養老金待遇

1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的養老金。

2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3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4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

5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

Ⅳ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可以補交嗎

可以。如果當事人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並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一次專性補繳;否則,就不屬能一次性補繳1、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2、員工到達退休年齡,沒有養老保險的,可以一次性交滿15年的養老保險,然後享受每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待遇。

Ⅳ 《社會保險法》里有關於冒領養老金處罰的規定嗎我在《社會保險法》里沒看到有。

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5)社會保險追回養老金通知書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Ⅵ 養老保險中間間隔一年,該怎樣補交

養老保險中間間隔一年,對於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社保是算累計的,只要在退休前累計繳納相應的年限,就不需要再進行補繳了,故不需要補繳。以後領保險時還是按正常算,前提要在退休前累計繳納15年。

但是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廣州等,購房、買車搖號、子女上學等待遇需要外來居民的社保連續繳納一定時間的記錄,其中有的待遇在計算社保連續繳納時間時,補繳的月份是算作連續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現斷繳,可以找代理公司補繳來實現社保的連續繳納。

(6)社會保險追回養老金通知書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中間間隔一年,社保補繳所需的材料:

(1)各地區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補繳的時間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來說,補繳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體所需材料,建議登錄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查看,或撥打1233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

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

1、《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兩份。

補繳2011年7月(含)以後超過近三個月的需持相關材料先到社保中心業務核查科進行核查,憑簽章後的該表辦理補繳。所需材料為:

①申請補繳人員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復印件;

②補繳期間相應工資收入明細復印件;

③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④《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結果(另附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系統的申請補繳人員個人查詢密碼);

⑤《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一式兩份。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表十)一式兩份。

4、補繳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間社會保險的需同時提供經由朝陽區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的《朝陽區補繳養老保險審核表》及《補繳通知書》。

5、企業版子系統(五險合一)軟體生成個人補繳信息報盤文件。

醫療報銷: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結算期。

結算期按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治療的時間,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門診治療的時間設定。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

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

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Ⅶ 關於養老金的補辦問題

一、個體參保人員管理
(一)個體人員參保范圍
1、在省、市人才服務中心、市勞動力市場、市雙利勞動保障事務所及其他勞動保障代理機構存檔人員;
2、企業改制領取一次性補償金和下崗失業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自謀職業人員;
3、辭職、辭退等原因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自謀職業,並自己保管檔案人員;
4、城鎮個體工商戶僱主及其僱工;
5、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
6、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
7、軍隊退役幹部及士兵退役後自謀職業人員;
8、原城市下鄉知青「農轉非」後一直未就業人員。
(二)個體人員參保規定
1、凡是以個體人員身份參保、續保的,必須委託一個社會保障代理服務機構為其保管檔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檔案保管機構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2、個體人員參保、續保時,必須出示與我局簽訂代理養老保險業務服務協議的省市勞動人事代理機構及其他社會保障代理服務機構的存檔證明。未簽訂代理養老保險業務服務的,不予受理。
3、下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本人自願可以個體人員身份繼續繳費。
4、原在單位參保職工,因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均可以個體人員身份繼續參保繳費。
5、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城鎮戶口,年滿16周歲,有一定經濟收入者,在沒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期間,都可以城鎮自由職業者的身份到其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參保。
6、軍隊幹部退役時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自謀職業的;城鎮士兵退役後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金自謀職業的,都可以自謀職業者身份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參保,但檔案必須委託社會保障代理機構保管,其在軍隊的軍齡視同繳費年限。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的(已在部隊領取退休金),則不允許其參保。
(三)個體人員首次參保
1、辦理參保手續
個體人員首次參保時,由檔案保管機構按本人檔案填寫《石家莊市個體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登記表》,出具存檔證明。個體人員攜帶有關證件資料到個體參保處辦理參保手續。
2、個體人員首次參保時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⑴石家莊市個體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登記表;
⑵存檔機構出具的存檔證明;
⑶個體工商戶需提供個體經營《營業執照》;
⑷石家莊市居民戶口簿;
⑸部隊幹部退役後自謀職業的,提供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自謀職業證明;
⑹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3、建立個體參保人員基本信息檔案
個體參保處審核無誤後,辦理參保手續,建立個體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給定個人編號。
(四)個體人員續保
1、個體人員續保時,由存檔機構出具存檔證明,個體人員攜帶相關證件資料到個體參保處辦理續保手續。
2、個體人員續保時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⑴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及個人帳戶對帳單;
⑵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
⑶檔機構出具的存檔證明;
⑷失業職工自謀職業證明;
⑸轉入的還需提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
⑹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個體參保處審核無誤後,做個體人員由中斷繳費恢復為正常繳費業務處理。
(五)繳費
1、個體人員首次參保或續保時,先到市社會保險局個體參保處辦理參保、續保手續,由市社保局個體參保處為其辦理建立或恢復個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每月6日至8日(節假日順延)為業務結算時間,不辦理參保、續保、繳費等養老保險業務。
2、個體參保人員攜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及現金,到市地稅局指定的交通銀行網點繳費。繳費時由個人提出繳費起始時間、繳費月數、補繳月數,防止重復繳費。
3、繳費後銀行開具《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費收據》,交繳費者作為個人繳費憑證。繳費人員要認真核對繳費人姓名、繳費月數、補繳月數、繳費金額與實際繳費情況是否相符,有否重復繳費。《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費收據》由本人妥善保管,作為個人帳戶對帳的依據。
4、根據省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基數每年7月1日進行一次調整。個體參保人員上半年繳納1-6月養老保險費;下半年繳納7-12月養老保險費(可按月繳費,也可一次性繳費),下半年繳納上半年或補繳以前年度養老保險費的,按調整後的新標准繳納。不得跨半年度預繳。
(六)退費
在辦理繳費過程中,因繳費人員申報失誤或收費人員操作失誤等原因造成多繳或重繳養老保險費的,按下列程序辦理退費手續:
1、繳費人員攜帶《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費收據》、《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市社保局個體人員參保處申請退費。
2、個體人員參保處專管員審核後,出具退費證明,報處長審核,並加蓋個體參保處業務公章。
3、繳費人員持加蓋個體參保處業務公章的退費證明,到市地稅一分局辦理退費手續。
4、繳費人員退費後,持重新開具的繳費收據,到市個體參保處核對繳費時間及繳費金額。
(七)個人帳戶對帳
1、個體參保處每年下半年為個體參保人員列印上年度《個人帳戶對帳單》(以下簡稱《對帳單》),發給個體參保人員。
2、個體參保人員以《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費收據》為憑證,與《對帳單》進行核對,對《對帳單》記錄有異議的,從個體參保處發放《對帳單》之日起,在60日內到個體參保處申請復查。在60日內沒有申請復查的,視為已經對帳無誤,今後不再受理。平時可到二樓業務大廳利用觸摸屏查詢個人繳費情況。
3、個人帳戶修改調整
個體參保人員對《對帳單》有異議的,持個人繳費收據,填報《石家莊市個體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調整申請表》。業務員進行審核,確需修改調整個人帳戶的,經處長復核,報主管局長批准後,由個人帳戶修改專管員進行修改調整。
(八)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審核
1、個體參保人員因死亡、出國(出境)定居等原因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時,向個體參保處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1)死亡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2)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國(出境)證明及戶口注銷證明;
(3)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及歷年個人對帳單;
(4)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待遇審核
個體參保處業務員受理並審核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有關證明資料,證明資料齊全,符合一次性支付條件的,計算一次性支付金額,列印《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結算單》,報主管局長審批後,到基金管理處辦理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手續。
(九)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個體參保人員實現再就業或調入單位工作,憑再就業或調動證明,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符合轉出條件的,個體參保處為其辦理轉出中斷手續。之後攜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調動證明,到二樓業務大廳「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窗口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個體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在市本級范圍內及與市本級業務聯網的縣(市)區范圍內(不含區機關事業單位)轉移,只需個體參保處辦理中斷繳費手續,不需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調入單位到參保的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恢復繳費手續。轉出人員養老保險費需繳納到轉出之月,欠費的不辦理轉出手續。
調入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暫不辦理轉出手續,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予以保留,繼續計息。待調入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後,再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十)辦理退休手續
個體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個體參保處應及時通知本人並為其辦理退休中斷手續,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上加蓋「退休中斷專用章」。由個體參保人員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送交本人檔案保管機構,由檔案保管機構填寫《退休審批表》,並攜帶本人《檔案》、《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歷年《個人帳戶對帳單》、《居民身份證》等證件資料,到離退休職工管理處為其辦理退休待遇審核手續。審核後,攜帶《退休審批表》、本人《檔案》及有關資料,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處辦理退休待遇審批手續。審批後,攜帶《退休審批表》,到離退休職工管理處辦理新增退休人員增加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手續。

二、離退休人員管理
(一)退休待遇審核、審批
1、辦理職工退休中斷手續
⑴辦理退休中斷手續
參保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參保單位攜帶《石家莊市中斷(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報告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復印件等證件資料,到在職職工管理處辦理職工退休中斷手續。
⑵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中斷手續
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符合提前退休條件時,參保單位先到市勞動保障局養老保險處辦理特殊工種崗位認定。而後,再按認定的退休時間,辦理退休中斷手續。
⑶辦理病退(退職)中斷手續
職工因病退休(退職),必須由企業先申請病退(退職)指標,並經市和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逐級鑒定,經鑒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攜帶《職工因病與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及病退指標等證件資料,到在職職工管理處辦理病退(退職)中斷手續。
⑷判刑、勞教人員緩辦退休手續
參保職工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按規定再辦理退休手續。
2、辦理職工退休待遇審核時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⑴擬退休職工檔案;
⑵退休審批表;
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及經本人簽字的個人帳戶對帳單;
⑷企業職工退休公示情況報告和企業職工退休公示名冊;
⑸企業從事特殊工種人員花名冊和石家莊市企業職工從事特殊工種情況核定表;
⑹職工因病與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申報表及病退指標;
⑺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3、 退休待遇審核
離退休職工管理處對擬退休職工的基本情況及退休待遇進行審核、復核,無誤後在《退休審批表》內加蓋「養老金審核專用章」,並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上加蓋「已辦退休(職)審批手冊停用存檔」終止章。
退休待遇計發公式:
(1)"新人"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①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
②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個月。
(2)"中人"的養老金由四部分組成:
①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
②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個月;
③過渡性養老金: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乘以過渡性養老金計發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繳費年限求得。
④一定比例的補貼和調節金:用本人建立個人帳戶前的工作年限,除以本人參加工作至退休全部年限(含中斷繳費年限),求出"一定比例",再乘以111元求得。
(3)因病、破產等提前退休人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提前退休年限,每提前一年減發2%的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不減發)。計算公式: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定比例的補貼及調節金)×(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
(4)中斷繳費人員退休時按以下辦法計發:
①基礎養老金=中斷繳費時的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
②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個月。
③過渡性養老金=中斷繳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5年底以前繳費年限×1.4%。
④一定比例的補貼和調節金:用本人建立個人帳戶前的工作年限,除以本人參加工作至退休全部年限(含中斷繳費年限),求出"一定比例",再乘以111元求得。
(5)退職人員退職生活費計發公式:
①個人帳戶養老金:退職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個月;
②過渡性養老金:按其在1995年底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7%;
③基礎養老金和一定比例的補貼、調節金:按正常退休人員計發標準的半數發給。
4、退休待遇審批
參保單位攜帶加蓋「養老金審核專用章」的《退休審批表》及職工《檔案》等資料,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處審批退休待遇。
(二)離退休人員增加
1、新增退休人員增加
參保單位攜帶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的《退休審批表》等資料,向離退休職工管理處申報新增退休人員增加。經離退休職工管理處審核、復核後,列印《石家莊市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通知單》,參保單位持此單到發放養老金銀行辦理銀行存摺,並從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2、原離退休人員增加
新參保單位和成建制轉入單位如有離退休人員,應攜帶離退休人員《檔案》、《離退休審批表》、離退休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先到離退休職工管理處進行離退休人員退休待遇復核。復核無誤的,參保單位按照新增參保規定到在職職工管理處辦理建立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手續。而後向離退休職工管理處上報《離退休審批表》,離退休職工管理處經審核無誤後做離退休人員增加。
(三)離退休人員減少
1、申報離退休人員減少
參保單位離退休人員因死亡、被判刑及成建制轉出等原因減少時,攜帶相關證件資料,到離退休職工管理處辦理離退休人員減少手續。離退休職工管理處審核,符合監守條件的辦理減少手續。
2、辦理離退休人員減少時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⑴石家莊市企業離退休人員費用減少報告表;
⑵離退休人員死亡的,提供派出所或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開具的火化證明;
⑶離退休人員被判刑的,提供法院判決書或證明;
⑷成建制轉出的需提供成建制轉出批文;
⑸離退休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四)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停發與恢復
1、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停發
企業離退休人員未按期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或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參保單位或社區應及時向離退休職工管理處上報《石家莊市企業離退休人員費用減少報告表》,離退休職工管理處審核後,辦理離退休人員減少手續,並從下月停發其養老金。
2、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恢復
離退休人員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失蹤人員回歸、判刑人員刑滿釋放後,並符合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單位或社區應及時向離退休職工管理處上報恢復待遇相關證明和《石家莊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恢復(轉入)報告表》,離退休職工管理處審核後,辦理離退休人員增加,恢復並補發其養老金。

三、參保職工管理
(一)在職新增
1、申報在職新增
參保單位如有新招工、安置轉業退伍軍人、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入、在省級統籌范圍內跨地市轉入和跨省級統籌范圍轉入的職工,攜帶有關證件資料,於當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職職工管理處申報在職新增。在職職工管理處審核,符合在職增加條件的辦理在職增加手續。
2、辦理在職新增時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企業職工參保登記表;
(2)石家莊市企業職工從事特殊工種情況核定表;
(3)職工勞動手冊;
(4)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5)跨統籌范圍轉入的還應提供轉出地社保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核發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單位辦理參保手續後領取《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要求填寫職工基本情況、社會保障號碼(公民身份號碼)和個人編號。由在職職工管理處加蓋《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專用章(鋼印)。職工繳費記載由單位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由單位負責保管。
5、補辦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1)申請補辦手冊
參保單位丟失或損壞《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後,攜帶有關證件資料,向在職職工管理處申請補辦《手冊》。
(2)申請補辦手冊時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①石家莊市補辦《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審批表;
②職工檔案;
③歷年個人帳戶對帳單;
④1995年底前市社會保險局列印的各年度繳費基數核定表或單位原始工資發放表等有效資料;
⑤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二) 在職減少
1、申報在職中斷減少
參保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參軍、上學、調動、辭職、辭退、除名、開除、勞教、判刑、死亡、出國(出境)定居、農民工回原籍自願退保等原因中斷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單位攜帶有關證件資料,於當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職職工管理處申報在職減少。在職職工管理處審核,符合在職減少條件的辦理在職減少手續。
2、辦理在職減少時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中斷(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報告表;
(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職工勞動手冊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4)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國(出境)定居證明;
(5)在職死亡的,提供醫院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6)農民工回原籍退保申請及社保機構批復。
(三) 在職恢復
1、申報在職恢復
中斷繳費職工因再就業、在市本級業務范圍內調動等原因恢復養老保險繳費時,參保單位攜帶有關證件資料,於當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職職工管理處申報在職恢復。在職職工管理處審核,符合在職恢復條件的辦理在職恢復手續。
2、辦理在職恢復時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石家莊市恢復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報告表;
(2)個人信息不全的,填報《企業職工參保登記表》;
(3)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4)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職工在省級統籌范圍內調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帳戶基金;跨省級統籌范圍(含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調動的,除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外,還應轉移個人帳戶基金。
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在市本級范圍內及與市本級業務聯網的縣(市)、區范圍內(不含區機關事業單位)轉移,不需辦理轉移手續,只需調出單位在原參保的社會保險機構辦理中斷養老保險關系手續;由調入單位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等有關資料到屬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恢復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調入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暫不辦理轉移手續,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待調入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後,再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1、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入
(1)職工跨省級統籌范圍轉入、從機關事業單位轉入及在省級統籌范圍內跨地市轉入的,轉入單位應攜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企業職工參保登記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復印件等證件資料,到在職職工管理處辦理轉入職工參保新增手續。
(2)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時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①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或歷年繳費明細表;
②職工調動通知單(調令或調函);
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
④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3)單位為轉入職工辦理參保新增手續後,攜帶上述證件資料到「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窗口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手續。
2、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出
(1)職工在統籌范圍內跨地市轉出或跨省級統籌范圍轉出以及轉入機關事業單位的,轉出單位攜帶《中斷(終止)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報告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社會保險卡片》、《職工勞動手冊》等證件資料,到在職職工管理處辦理在職減少手續。
(2)轉出單位如有欠費,應到基金管理處辦理補繳手續。由基金管理處開具《石家莊市單位補繳養老保險費通知單》,單位持補繳通知單到市地稅局繳費。補繳後單位將繳費憑證報基金管理處,基金管理處登記個人帳戶。而後,單位再到「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窗口辦理轉出手續。不補繳欠費的,不予辦理轉出手續。
(3)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時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①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及歷年個人帳戶對帳單;
②社會保險卡片;
③職工勞動手冊;
④職工調動通知單(調令或調函);
⑤調入單位參保機構名稱和開戶銀行及銀行帳號;
⑥轉往省、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並按機關事業單位繳費的,還需提供省人才市場的《回執》、市機關事業社保局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介紹信》。
(4)轉出單位攜帶上述相關證件資料,到「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窗口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手續,列印《石家莊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一式兩聯,第一聯送交基金管理處作為轉移個人帳戶基金的付款憑證,第二聯由調出職工轉交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參保單位管理
(一)參保單位拆分
1、企業因改制等原因將集團或總公司分為幾個具有獨立法人的子公司時,或在市本級統籌范圍內,因工作需要一部分職工統一由一家企業調入另一家企業時,企業可申請做「單位拆分」處理。由接收單位和被接收單位共同向在職職工管理處上報相關批文復印件和《單位拆分申請》。
2、符合拆分條件的企業,由接收單位向專管員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拆分參保職工花名冊》
3、被拆分單位人員被拆分到新建單位的,新建單位應先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4、被拆分單位如有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必須將欠費一次性補繳。如暫無能力償還欠費的,應出示「償還欠費協議」。
(二)參保單位合並
1、企業因改制、破產等原因被兼並時,企業可申請做 「單位合並」處理。由接收單位向在職職工管理處上報企業改制批文復印件和加蓋單位公章的《單位合並申請》。
2、符合合並條件的企業,由接收單位向專管員提供《被接收單位參保職工花名冊》
3、被接收單位如有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應將欠費如數補繳,如暫無能力償還欠費的,應出示「償還欠費協議」。
4、被接收單位如有離退休人員,應先到離退休職工管理處辦理離退休人員「單位合並」手續。而後,再到在職職工管理處辦理「單位合並」手續。
(三)參保分戶立戶
1、企業改制或其他原因由集團(廠)或總公司分為幾個具有獨立法人、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分廠)時,企業可申請分戶立戶,向在職職工管理處上報《石家莊市參保單位分戶立戶申請表》。符合分戶立戶條件的,經主管局長批准後,攜帶《石家莊市參保單位分戶立戶申請表》,到社會保險登記處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2、辦理分戶立戶時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營業執照;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
(3)上級主管部門關於分戶立戶有關批文;
(4)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單位成建制轉入
1、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單位跨省級統籌范圍轉入和在省級統籌范圍內跨地市轉入及從機關事業單位轉入的,應攜帶成建制轉入資料和《社會保險登記表》等證件資料,到市社會保險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2、辦理參保開戶手續
轉入單位攜帶社會保險登記處審核蓋章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和《石家莊市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登記表》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等證件資料,到在職職工管理處辦理參保開戶手續。
(五)單位成建制轉出
1、辦理停保、待遇停付手續
參保單位成建制轉出的,轉出單位攜帶《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等證件資料,到在職職工管理處辦理停保手續。無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在職職工管理處在《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中簽署停保意見,加蓋「在職職工管理業務專用章」。
轉出單位有離退休人員的,到離退休職工管理處辦理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停付手續。離退休職工管理處列印《石家莊市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信息表》,並註明養老金已發至月份,加蓋「養老金審核專用章」。
2、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轉出單位攜帶簽署停保意見的《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和《石家莊市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信息表》到「社會保險登記」窗口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手續。
3、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轉出單位攜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轉入地社保機構名稱,開戶銀行名稱及帳號等資料,到「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窗口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五、社會保險登記
(一)參保登記
1、申請參保登記
用人單位到市社會保險局業務大廳「社會保險登記」窗口申請參保登記。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一式二份),並在封面加蓋單位公章。從原參保單位分戶重新立戶的單位登記時,需提供在職職工管理處核準的《石家莊市參保單位分戶立戶申請表》。登記處審核無誤後加蓋「社會保險登記專用章」,給定登記證編號,辦理參保開戶手續,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2、辦理參保登記時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石家莊市社會保險登記表;
(2)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執業證件;
(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人事代理開戶證;
(6)職業介紹許可證。
(7)成建制轉入的單位還需提供轉出地社保機構開具的參保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介紹信和單位及參保人員相關信息。

Ⅷ 社會養老保險自己交終斷了怎麼辦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為什麼要做好解除勞動關系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當前,正是社保試點並軌和國企改革的關鍵階段,大量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湧向社會。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必須為他們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及時地為他們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是社會保險公司在開展以實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主要內容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具體行動,為所有參保人員「記錄一生,跟蹤一生,保障一生,服務一生」。
二,哪些人員必須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1,解除勞動關系和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
2,凡停產兩年以上確實無法恢復生產,又不能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參保職工。
三,繳費滿15年以上的解除勞動關系人員不再續保,將受到哪些影響?
根據社會保險有關政策,參保人員應當連續繳費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5年是領取養老金的最基本條件。如果繳滿15年終斷繳費對參保人將產生如下影響:
1,減少養老保險待遇:按吉勞社養[2005]110號文件的規定,各類參保人員達到規定繳費年限,在到達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前終斷繳費的,在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終斷繳費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進行計算,其中,本人平均繳費指數也計算到終斷繳費上年。
2,增加了繳費成本:參保人員不及時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以後如補繳欠費,則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和利息.
3,影響享受就業補貼:試點並軌人員續保後可享受就業補貼,「4050」並軌人員續保應繳2005年保險費1,720元,給補貼516元,其他並軌人員給補貼258元。不按期續保繳費的不能享受相應的補貼政策。
四,參保人員怎樣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解除勞動關系和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必須持《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身份證,失業證和養老保險關系接續通知書,及時(中斷繳費6個月內)到社會保險公司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繳費標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596元為基數,按20%的比冽繳納(1.376)
凡停產兩年以上確實無法恢復生產,又不能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參保企業,其職工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但可與企業簽定協議,以個人身份到社會保險公司繳費續保。繳費標准按社會保險公司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
五,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人員的繳費年限如何計算?個人帳戶如何管理?
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後的繳費年限與過去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並計算。
過去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與以後續保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個人帳戶記帳規模與期參保企業職工相同,實行單獨管理。
六,特困企業以按規定繳納505的欠費後,是否影響相關待遇?
不影響。試點期間,經市區政府確認為特困企業的單位,經社會保險公司清算審核欠費情況,個人欠費部分(含利息)一次性足額補繳,企業欠費部分一次性按規定至少補繳實際拖欠懂得50%以上,剩餘部分由企業與社會保險公司簽定還款協議的,可為其正常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正常辦理養老關系轉移手續,退休時正常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七,如何領取就業補貼?
在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的並軌人員到社保公司續保後,持繳費憑證連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靈活就業協議》和本人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縣(區,市)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領取手續。
「4050」人員的就業補貼金額,按照本人當年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30%發給;其他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補貼金額,按本人當年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15%發給。「4050」並軌人員2005年繳費1,720元,領取就業補貼516元;如果按80%繳費為1376元,可領取就業補貼413元,雖然少繳344元,但少領103元就業補貼;按60%繳費為1032元,領取就業補貼310元,少繳688元,損失206元就業補貼。不繳費的,不享受就業補貼,其他並軌人員政策補貼減半。
八,續保人員未到退休年齡死亡的,個人帳戶如何處理?
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業主,自由職業者等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繳費部分返還給法定繼承人。對在個人窗口繳費的人員中,原來是企業職工的,應分段返還。原在企業期間的繳費按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計算返還金額。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由本人在個體窗口續保,費率按20%繳費後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全部返還。
九,參保人員如何計算退休待遇?
各類參保人員達到規定繳費年限,在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前終斷繳費的,在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終斷繳費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進行計算,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也計算到終斷繳費上年。本著先補陳欠,後繳當期的原則,截至交費期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是足額繳費。
十,進城務工農民及臨時工是否可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
可以。可以由所在單位辦理參保手續,也可以由本人到社會保險公司個人繳費窗口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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