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繳納職工社保政策一覽
企業繳納職工社保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參保義務:
- 企業與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勞動法》規定繳納社保費用。
社保費用繳納:
- 繳費基數:由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確定,新入職職工按合同約定;基數有上下限,不得低於上年全省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300%。
- 繳費比例:養老保險企業與個人分別承擔20%與8%;醫療保險企業與個人分別承擔8%與2%;失業保險企業與個人分別承擔2%與1%;工傷和生育保險由企業全額繳納,比例視工資總額而定。
- 費用代扣:職工社保費用由企業從其應發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保待遇:
- 在職期間,職工可享受醫保、工傷、生育待遇。
- 失業期間,職工可領取失業金。
- 累計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辦理退休手續,享有退休工資及退休醫保待遇。
法律責任:
- 若企業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保費,職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准與職工在企業工作年限相關,按職工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 若企業違反社保規定,職工可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2. 供銷合作社企業職工是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供銷合作社企業職工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規定如下:
- 參保時間與對象:從2009年1月1日起,未參保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及其在冊正式職工和退休人員,應參與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政策執行:執行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企業及其職工需按照當地規定參保繳費。
- 已退休人員處理:對於參保前已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後,其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及相關規定核定。
- 特殊情況:
- 已按當地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通過其他方式解決養老保障問題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及其職工,可繼續執行當地政策。
- 參保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 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後可制訂補繳計劃,並確保及時完成,以保障退休人員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此外,供銷合作社企業在處理自有產權公房、建築物收入和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收入時,應優先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對於破產、關閉、注銷企業確實無法通過資產變現途徑補繳的,企業繳費部分的處理問題,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