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婚後養老保險沒交村裡為什麼沒顯示
一般情況下,村裡都會會顯示你的養老保險有沒有交?所以你應該到相應的部門去問
⑵ 離婚後養老保險咋交
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養老保險金
根據2010年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由此可見我國養老保險金採取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型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養老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是政府或者企業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用於保障日常生活的貨幣額。在離婚時,養老保險金並非完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根據現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個人繳納保險金需要連續繳納15年才可以在將來退休的時候享有養老保險統籌賬戶中的利益,並且隨著經濟發展和工資水平的提高,由政府對該筆基金中的發放額進行普調。而在離婚時夫妻一方連續繳納保險費不滿15年,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的,就沒有資格享有養老保險金統籌賬戶中的利益,當然談不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而且將來到底應當取得多少養老保險金在離婚時無法進行預先測算。因此,其具有不可預測性和不確定性,當然也就不具有進行實物分割的可操作性。
(三)關於個人賬戶中已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利益是否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於養老保險金是由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障機構或者部門進行統籌和同意管理的,因此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的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費數額在特定的時間是確定的,也是可以證明的。雖然養老保險費不完全是養老保險金,但它是日後發放養老保險金的根本依據,也是夫妻離婚時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既存、現有的利益。這就為法院在處理養老保險金分割時提供了可行性:雖然法院不能對尚未得到領取條件的養老保險金的未來價值進行估量,但卻可以就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中現有的已經繳納的費用進行平衡。故司法解釋規定,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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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夫妻離婚,男方所交養老保險平分嗎就是男方有養老保險,女方沒有,男方交保險錢都是共同出的,怎麼離婚
保險是屬於個人財產,保險也沒法平分,給誰交就是誰的。保險每個人回都要辦的,為什麼只給答男方交,女方不交。交上去的錢,就不是共同財產了,能由夫妻共同支配的才是共同財產,養老保險,男方交了,男方自己也無法支配的,是由國家統一管理了,就不是共同財產了。
⑷ 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養老保險金應如何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的「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經退休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的情形。如果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養老保險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在未退休之前,將來取得養老保險金的具體數額無法進行預先測算,勞動者不可能實際取得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金。
有鑒於此,我們認為離婚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尚未退休,顯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的「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條件,離婚時當事人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應予以支持。但是,一些專家學者指出:根據《婚姻法》婚後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夫妻一方在婚後積累的養老金利益包括期待利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婚後積累養老金利益的財產來源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方對積累養老金的繳費一般都源於其個人的部分工資,而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一方以繳納其部分工資而積累的養老金利益包括期待利益當然應屬夫妻的共同財產;根據承認家務勞動與社會生產芳動具有同等價值的立法理念,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積累的養老金期待利益應當由夫妻共享;根據聯合國相關文獻倡導的精神,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地共享在婚姻期間所得的一切財產權利。
⑸ 婚後母親給我交的養老保險沒有字據離婚時會被分割嗎
養老保險不屬於
共有財產
,不能分割。
⑹ 離婚沒有子女交錢,可以領養老保險嗎
如果從來沒交過養老保險,那麼你到年齡也是不能領取的!所以如果想領,就得提前按要求交,然後交到可以領取的時間未知!自己有條件自己交就行!不必非子女交,盡量處理好和子女的關系,年齡大了要用人了!
⑺ 十年前離婚時,未分個人繳納養老保險部分,現能否再分得
不能!無論是法院判決還是你們雙方協議離婚,在十年前辦理離婚的時刻,你們之間的財產分割就已經完成了!而且個人養老保險部分是屬於個人財產的,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
⑻ 如果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該怎麼辦
一般而言,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均以各自的工資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養老金是從個人工資中繳納的,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隱形收入。因此,張伯養老金取得具有工資屬性,依法當屬夫妻共同財產。
但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方法不外乎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和價格補償三種。 由於養老保險金賬戶基於相關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它具有與個人身份的緊密關聯性和專屬性,我們應區別對待,適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根據夫妻雙方各自繳納的數額,對保險金利益進行衡平處理。
可做如下區分:
1.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當夫妻雙方或一方已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轉到自己個人工資賬戶時,大體包括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已退休,已按月實際領取養老保險金;或雖未退休但按相關政策已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金等情形。對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認定和分割,由於其具體數額是確定的,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
2.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轉到自己個人工資賬戶。它大體上也包括兩種情形:
(1)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如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已退休,可按月定期領取養老保險金;但法院判決前因養老保險金發放時間未至,故有部分養老保險金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關政策已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金的,雖結算手續基本辦妥,但由於相關部門支付養老保險金的資金尚未到賬,離婚時仍處於等待發放狀態。這種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數額明確無爭議,與實際取得養老保險金並無太大的區別,領取它只是時間問題。
(2)不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於離婚時該養老保險金尚未實際取得,隨著時間的推移,保險費的逐月累加而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同時,保險金按規定通常也是在職工退休後才能發放,其發放數額和發放年限也是因人、因時、因事而異。因此其具有不可預測性和不確定性,也決定了我們在衡平不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這種利益形式時,不能簡單和武斷地打亂正常的社會養老保險秩序將其一分為二,而應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共同財產總體中進行整體衡量,以不破壞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戶專屬性為原則,以夫妻關系確立之月起至法院判決之月止養老保險金賬戶金額為依據。
夫妻雙方也可以以現有價格補償為手段,將其與離婚雙方其他可實物、價金分割的共同財產在分割時進行利益調劑、補償和衡平,找齊離婚雙方的利益落差,從而達到從法律處理上分割該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目的。
希望這樣回答可以幫到你,祝你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