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慶個人養老保險繳納比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通過單位繳納養老保險的,單位一般繳納比例內為容20%(各地政策不一),個人繳納比例為8%。
2、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養老保險的,個人繳納比例就相當於原單位繳納+個人繳納比例之和。
舉例說明:上海城保通過單位繳納社保,單位繳納22%,個人繳納8%,而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養老保險,比例就為30%。
Ⅱ 2019年重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2019年度我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65626元/年( 5469元/月) 201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限專為1 6407元、下屬限為3282元 注:補繳歷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上下限核定不包含在內。
2019年度我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65626元/年( 5469元/月) 201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1 6407元、下限為3282元 注:補繳歷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上下限核定不包含在內。
Ⅲ 重慶市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不是40%-100%,是60-100%,截至2018年,重慶市養老保險繳費如下:
繳費基數:在重慶市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0%-100%間,有五個檔次供自選確定繳費基數;
繳費比例:選定的繳費基數的20%;
變更次年繳費基數,應於當年9月至12月申報,每年只能變更一次。
(3)重慶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擴展閱讀:
個人身份參保的條件:
年滿16周歲,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靈活就業人員,均可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養老保險。
1、不論有無重慶戶籍;
2、不論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
個人身份參保的材料:
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原件等相關資料;
重慶戶籍的在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社保局或鎮街社保所辦理;
非重慶戶籍的按就近就便原則,在常住地區縣社保局或鎮街社保所辦理;
參保後,通過約定的銀行賬戶,按選定的個人參保檔次,每月定時扣繳養老保險費。
Ⅳ 重慶市養老保險繳費明細
保險復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制在線答疑。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以上年度全市城鎮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重慶市2010年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還未公布,所以現在繳費暫時以2009年工資為標准,2009年重慶市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是30965元。個人繳費可以在40%—100%之間任意選擇(基數),繳費比例為20%。因此選擇基數的40%繳費應繳納30965*40%*20%=206.5;選擇100%基數繳費應繳納30965*100%*20%=517元。等2010年全市城鎮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後會調整
Ⅳ 2016年重慶市社保繳費新規定,重慶市社保繳費基數以及比例怎麼算
2016年6月8日,渝人社發〔2016〕108號文件公布2015年社平工資標准(文件原文點此),根據文件,調整後2015年社平工資5175元/月,2016年社會保險根據此實行下限為3105元。
重慶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職工,2016年度月繳費基數上限為15523元、下限為3105元。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6年度月繳費基數上限為5175元、下限為3105元。
(5)重慶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擴展閱讀:
以社保中的養老金為例,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1、企業在職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2、「新人」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按本人退休時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
Ⅵ 重慶市個人繳納養老保險是多少
重慶市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近年變化較大,最新的政策詳見如下通知:
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的通知》(渝人社〔2014〕233號)文件精神,現就2015年繳費基數調整通知如下:
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參保職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繳費基數;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本人實際月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參保職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
二、以個人身份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自主選擇。上一年度月繳費基數低於60%的,從2015年1月起由區社保險局統一調整為60%。
三、調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從即日起,區社會保險局開始受理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繳費基數調整業務。重慶市長壽區社會保險局
2014年11月28日
Ⅶ 重慶養老保險個人交繳費,100%檔,每月516元是怎麼算出來的
按頭一年政府公布的社平工資的20%作為繳費基數,除以12為單月繳費額,可以在60%到300%之間選擇,不選擇則系統自動默認為100%。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般則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一般來說,職工繳費工資如果高於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於工資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4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
Ⅷ 2017年重慶養老金繳納比例是多少
2017年重慶養老金繳納比例:單位繳納比例20%,個人繳納比例8%。2017年重慶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每人每月80元。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8)重慶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擴展閱讀:
重慶市養老金領取條件:參保繳費的青年人員年滿6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保繳費的中年人員,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對繳費年限規定如下:中年人員從開展試點之年起參保繳費且未間斷,在本人年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本人可以選擇一次性補足到15年;對沒有選擇補足到15年的,按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
Ⅸ 重慶公司養老保險繳納比例是多少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2017年重慶養老金繳納比例:單位繳納比例20%,個人繳納比例8%
拓展閱讀——2017年重慶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每人每月80元
一、重慶市養老金領取條件
1.參保繳費的青年人員年滿6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參保繳費的中年人員,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對繳費年限規定如下:
(1)中年人員從開展試點之年起參保繳費且未間斷,在本人年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本人可以選擇一次性補足到15年;對沒有選擇補足到15年的,按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
(2)中年人員在開展試點之年未參保繳費或在開展試點之年參保繳費後有間斷的,在本人年滿60周歲時,不允許一次性補足到15年,只能按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重慶市養老金領取標准調整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目前為每人每月80元,今後隨經濟發展和物價指數等因素適時調整。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含利息)除以139個月。
三、重慶市退休人員死亡待遇調整
領保人員死亡後,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其親屬或利益相關人應在30日內將有效死亡證明提交給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並按規定領取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標准為死亡時本人上月養老待遇乘以12個月。
Ⅹ 重慶市企業個人社保企業應該繳納的比例是多少
單位方式參保,以實際工資作為交納基數。
以單位買全社保為准,計算如下所示:
1、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2、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20%;
3、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4、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5、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6、公積金:個人3.5%,單位3.5%。
(10)重慶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擴展閱讀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