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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有追訴起嗎

發布時間:2020-12-17 21:29:41

養老保險未連續交,幾年後起訴是過了訴訟時效嗎

未繳納養老保險爭議,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欠繳的應當向養老保險徵收機構投訴。

Ⅱ 單位未給繳納養老保險,且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怎麼辦

自由職業者買社保,只能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帶上有效證件到社保局繳納/辦理

Ⅲ 養老保險向法院申訴有無追訴期

用人單位不繳納,或者不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加收滯納金,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為用人單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能退休,也不可以補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補償。

向勞動監察投訴,對於超過兩年沒有被勞動行政部門發現,也為被舉報、投訴的,勞動監察不予處理。向人民法院主張補償,民事訴訟時效為兩年。

《勞動法》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國務院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國務院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Ⅳ 社會保險的訴訟時效規定

社會保險的訴訟時效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追訴期為兩年;兩年之外的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否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沒有權利管理。

從勞動爭議訴訟的途徑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有追訴起嗎擴展閱讀:

訴訟保險制度是指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險種(訴訟險),以使得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訴訟費用的保險制度。

目前,訴訟保險制度在西方已經運行一個世紀之久,已經成為一種相當規范化、體系化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當事人接近正義,解決了當事人因經濟原因而出現的「權力貧困」的問題。具體而言,訴訟保險制度具有以下意義:[1]

1.訴訟保險制度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實現接近正義的客觀需要。

目前各國普遍規定對民事訴訟採用收費制,包括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另外還有鑒定費、證人費、差旅費等其他訴訟費用,對當事人而言,這已經成為一種沉重的經濟負擔,使民事訴訟成為一種「成本相當高」的制度。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當事人通過投保的方式將自身的訴訟費用的負擔風險,轉嫁到社會保險業中,從而降低和減少訴訟給當事人帶來的訴訟風險,在此基礎上獲得行使訴權和接近正義的保障。

2.訴訟保險制度能夠減輕法律援助的壓力。

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一部分有一定經濟基礎的民眾從對法律援助的期望轉向投入與回報相均衡的訴訟保險中來,這樣既不會影響法律對貧困者維權的救濟,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者維權的可行性,從而實現法律救濟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訴訟保險制度能夠穩定律師收入,提高律師業服務水平,形成訴訟保險業務與律師業務相互促進的局面。

訴訟保險制度可以減緩當事人的經濟壓力,而且,保障了當事人能夠自由選擇由保險公司付費的律師,這樣當事人會更積極地聘請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幫助自己進行訴訟。同時,保險公司為當事人提供侯選律師的做法不僅使律師代理訴訟案件的機會增多,而且律師為了能夠更好的代理訴訟保險訴訟,必然會通過提高其自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來同其他律師競爭,從而最終促進律師業的健康發展。

4.訴訟保險制度可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並促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手段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與法制觀念。

訴訟保險的市場運作保障了訴訟保險不會受到國家資金投入和律師勞動數量等變數的制約。這種優勢首先表現為利用訴訟保險的當事人提供了轉化其訴訟風險的外部有利環境 。其次,訴訟保險的經營模式是保險業的操作方式,由參加訴訟保險的所有投保人來分化某一具體的投保人的訴訟風險。這樣投保人就通過確定的金錢代價換回訴訟風險的極大縮小化。

Ⅳ 在民事訴訟中養老保險金可作財產保全嗎

養老保來險費不可以保全,自基本養老金可以保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繳納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不可以執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退休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可以執行,但應當余留退休職工本人及其撫養人口必須的生活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
法研[2002]13號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號《關於勞動保障部門應依法協助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工資收入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Ⅵ 養老保險有訴訟時效嗎

社會保險的訴訟時效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
「違反勞動保版障法律、法權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追訴期為兩年;兩年之外的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否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沒有權利管理。

從勞動爭議訴訟的途徑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來源:http://china.findlaw.cn/

Ⅶ 社會養老保險案件是法院受理范圍嗎

該案例提出的案件,涉及「社會保險」爭議,那麼原則上應該屬於勞動仲裁的范圍回,如果當事人在未答申請勞動仲裁之前,或者沒有產生仲裁結果的,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Ⅷ 離婚訴訟中 養老保險金可以分割嗎

在雙方離婚時,一方以繳納社會保險的,那麼其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回實際繳付部分可以進行答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三條 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Ⅸ 被法院起訴過,社保還可以交嗎

被法院起訴,並不影響繳納社會保險。被法院依法判刑入獄的,停止社會保險繳費,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停止享受任何待遇。

第一,沒有退休的,從判刑入獄開始,停止繳納社會保險,出獄之後繼續繳費,入獄之前的視同繳費,不再計算,其實際繳費年限和出獄之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到法定年齡繳費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養老金。

第二,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入獄之後停止發放,出獄之後恢復發放,並且可以參加今後的養老金調整,判處緩刑的,退休養老金照發,但是不能參加養老金調整,緩刑期滿之後,恢復調整。

(9)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有追訴起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Ⅹ 有勞動合同沒交養老保險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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