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准: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醫療費據實非法用工的以單位所在地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乘以倍數,一次性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的70%
工資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經過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超過12個月)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支付
生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收治醫院出證明,由單位派專人看護或按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按月發放陪護費
殘疾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評殘後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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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58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解決的均為「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14、16、28)6倍
六級
(非一次性解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級14個月本人工資
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傷殘津貼,標准:本人工資60%,用人單位交納保險。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用人單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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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保留勞動關系,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個月本人工資(如果投交了工傷保險的,就是繳費工資基數),享受工傷津貼:本人工資的60%(由企業支付),達到退休年齡以後,享受的退休待遇不低於工傷待遇,工傷津貼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二是解除勞動關系,除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還要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標准,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具體領取標准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例如:四川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12個月職工平均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為48個月職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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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期間可以要求享受醫療保險和傷殘保險待遇。如果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醫療保險待遇的內容
可以要求支付:醫療費、伙食補助費、食宿交通費、必要的營養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護理費,導致殘疾的還要支付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的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標准,按照原正常工資發放。
⑵ 領取新農合養老金的人是否享受工傷
若是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內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容,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若是用人單位招用退休人員的,如果已按項目參保方式繳納工傷保險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若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⑶ 工亡職工生前領取了養老金還可以報工傷待遇嗎
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只能按侵權賠償標准。
⑷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還能繼續享受傷殘津貼么
從功能區分來說,抄工傷保險保障的是工傷職工退休前的生活,而養老保險保障他們退休後的生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40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也就是說,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停發傷殘津貼。但在實踐中,該部分工傷職工普遍存在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短或者繳費基數低等情況,因此,若其退休後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⑸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為什麼要停發傷殘津貼,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應該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般則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一般來說,職工繳費工資如果高於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於工資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4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
⑹ 已享受工傷待遇後農村養老金能繼續享受嗎
工傷傷殘津復貼和基本養老保險制金不能同時享受,但工傷保險基金補差。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三)款規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低於其時領取的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生活不能自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的生活護理費繼續發放。
⑺ 工傷六級養老保險是否單位負責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⑻ 之前只買了工傷,現在單位買了養老這年限怎麼算
工傷保險是由單位全額支付費用,是不能累計的只能保障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受傷後,享受工傷待遇。
養老保險是屬於累計繳納的,是為了保障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之後可享受基本的養老金的待遇。所以養老保險的年限是根據實際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進行計算,和繳納工傷保險的年限是沒有關系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⑼ 領退休金後,出了工傷還能享受工傷待遇么
退休後是勞務關系,只能享受人身損害賠償。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
⑽ 工傷退休人員待遇和退休人員工資待遇一樣嗎
工傷退休人員待遇和退休人員工資待遇不一樣,按人身損害賠償。
退休人內員不具容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10)養老金可享工傷待遇嗎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待遇標准又稱工傷賠償標准,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易安網整理參考相關法規、規章、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