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交多少錢劃算
500元。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爛運森飢畝老保險普通參保人繳費有200到3000元13個繳費檔次,其中500元的養老保險會返還50%的養老金,而其他檔次只能返悄嫌還30%到40%的養老金,所以湖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交500元是最劃算的。
㈡ 湖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交十年與十五年差別
在湖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指由政府為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提供的養老保險制度。該制度的目的是幫助城鄉居民度過退休生活的晚年,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
在湖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交納年限一般為十年或十五年。兩者之間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貢獻年限不同:十年交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指在工作期間交納十年的養老保險,而十五年交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則是指在工作期間交納十五年的養老保險。
2 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同:根據湖南省的規定,交納十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可以在達到60歲時開始領取養老金,而交納十五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則可以在達到55歲時開始領取養老金。
3 養老金的數額不同:十年交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十五年交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養老金的數額是不同的。十五年交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養老金一般要高於十年交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養老金。
4 繳費年限對退休後的生活有影響:根據湖南省的規定,交納十五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在退休後可以享受更長時間的養老金,這可以為他們提供更多的生活保障。
5 繳費年限對社會保障貢獻有影響:交納十五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在工作期間為社會保障基金做出的貢獻更多,這可以為他們的退休後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
總的來說,交納十五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在退休後可以享受更長時間的養老金,同時也為社會保障基金做出了更多的貢獻。但是,在交納十五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同時,這些人也需要在工作期間承擔更多的保險費用。因此,城鄉居民在決定交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年限時,應該充分考慮自己的實際情況,並合理安排自己的財務規劃。
㈢ 湖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多少
湖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如下:繳費標准分16個檔次,分別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參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能力,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㈣ 湖南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2023
國家制定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凡滿16周歲的農村人員都可以參加農村養老保險。那湖南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是怎樣的呢?湖南省政府發布了針對湖南省實際情況而制定的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㈤ 長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長沙 市城鄉居民 養老保險 辦法在人口老齡化加劇的今天,如何養老已經成為了一個社會問題。為了實現老有所養這個目標,我國在不斷探索並完善現有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家養老保險基本方針政策,長沙政府制定並頒布了《長沙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本辦法對長沙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對象散橡、繳費方式、繳費標准及養老保險待遇相關內容進行了詳細說明。 【政策文件】:長沙市城鄉居民基蔽改本養老保險辦法 【執行時間】:2010年7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統籌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逐步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社會建設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 湖南 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09〕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本市 戶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 第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與基礎 養老金 相結合,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系統軟體全市統一,數據集中市級管理。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負責編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制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配套政策;組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宣傳;開展業務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預決算;監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運營。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 市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經辦機構)負責制定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承擔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編制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承擔城宏掘判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及管理工作;編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務會計及有關統計報表,承擔信息統計匯總、上報工作。 第七條各區、縣(市)政府成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區、縣(市)經辦機構),要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貼資金納入年度財政專項預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情況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區、縣(市)經辦機構具體承辦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基金征繳、待遇核定與支付、年度預決算編制等工作;負責對鄉鎮(街道)、村(社區)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等工作。 第八條各鄉鎮(街道)要安排專人專職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務,區、縣(市)財政要足額安排工作經費,列入年度專項預算。 第九條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財政部門將政府補貼資金納入年度專項預算,確保經費按時到位。公安、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數據採集等工作。 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十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採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繳費標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五個檔次,今後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適時調整。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第十一條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不超過參保人最高繳費檔次的3倍。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全額積累,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 (二)集體補助和利息; (三)政府補貼和利息; (四)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但本辦法施行之日,參保人年滿60周歲的,可不繳納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可按上述繳費檔次和標准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應按年繳費,允許補繳費,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第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積累期內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五條政府對參保人繳費(不含補繳)給予補貼,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對每提高一個檔次繳費的,區、縣(市)政府增加5元的繳費補貼。 第十六條對城鄉三無人員,區、縣(市)政府代其繳納每年100元的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對城鄉低保戶中的重度殘疾人,由區、縣(市)政府憑《低保證》和《殘疾人證》代其繳納每年100元的養老保險費。對其他重度殘疾人,由區、縣(市)政府憑《殘疾人證》為其代繳部分養老保險費,具體標准由各區、縣(市)政府確定。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本辦法施行之日,已年滿45周歲的人員,按年繳納保險費的。 (三)本辦法施行之日,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鄉老年人,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第十九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為:個人賬戶存儲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139個月)。 全市實行統一的基礎養老金標准,每人每月60元。鼓勵參保人員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參保人繳費累計超過15年,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補繳年限)。 第二十條建立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機制。具體調整方案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不符合第十八條規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退還。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退給其 法定繼承 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養老待遇,其個人賬戶資金的余額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待遇的人員應進行領取資格認定,待遇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所在村(社區)應在其死亡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街道)辦理相關手續,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五章制度銜接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之日已經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直接過渡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已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應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繼續繳費,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施行之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雖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但繳費不滿15年的,不符合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待遇的人員,可將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七條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後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計算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八條因項目用地騰地 拆遷 ,需徵收土地並符合《長沙市 征地補償 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03號)規定的,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其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納的保險費,可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二十九條要妥善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水庫 移民 後期扶持政策、農村 計劃生育 家庭獎勵扶持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在國家出台相關銜接政策之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仍按現行政策享受其他社會保障待遇。 第三十條各區、縣(市)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單位〈湖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整改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08〕261號)的要求,切實做好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整改和保險費清退工作。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根據國家《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集中市級管理,結余基金納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專戶,按年結算。區、縣(市)財政每年1月10日前將上年度個人賬戶結余基金上解至市財政專戶。區、縣(市)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在全市統一的金融機構分別設立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 第三十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基礎養老金政府補助資金納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賬管理,基礎養老金不能擠占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參保人員年老時支付個人養老保險金,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侵佔和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人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及相關管理制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全文》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 工資 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㈥ 湖南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和領取標准
農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繳費檔次每月補貼標准為:第一檔15元,第二檔35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60元,第五檔70元,第六檔75元,第七檔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