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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問題

發布時間:2023-04-26 10:06:07

⑴ 簡述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行頃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慧陸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檔碧陸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並且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⑵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及問題和對策有哪些

[導讀]:
養老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達到睜或氏退休年齡的老年人,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對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在現收現付的基礎上,既面臨著人口老齡化、支出需要大幅度增加的現實,又存在著缺乏政府的財源支持、企業和個人繳費已不堪重負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前進的道路是十分曲折、困難的。
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針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查找出現問題的原因,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過實踐而逐漸成熟的經驗,淺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我國養老保險的現狀20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並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社會統籌部分採取現收現付模式,均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採取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財政每年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基地給予養老保險資金補助。
2007年中央財政給予養老保險資金補助873億元、地方財政補助260億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團薯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從長遠看,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實行全國統籌,但是,在目前的財稅體制下,實行全國統籌難度比較大。
因此,統籌層次比較低,2007年底,全國共有17個省市實現了省級統籌,能夠在全省統一調度使用養老保險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實行縣市悉散級統籌。截止到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1890萬人,其中在職人員16597萬人,離退休人員5293萬人。
統籌層次不高,難以發揮社會保險的互濟和調劑功能,不利於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而且轉移接續困難,影響了勞動者參保的積極性,有的地方允許退還外來務工人員所繳的個人賬戶部分養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養老保險制度名存實亡。

⑶ 結合我國國情,談一下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對策。

1、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不僅表現在地區與地區之間的制度不統一, 也表現在行業與行業之間的制度不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統一,又集中 表現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率與支付標准上不統一;我國現階段各地區、 各行業養老保險基金繳費率在20%-30%之間不等。

2、企業養老保險金收繳困難。足額徵收養老保險金,是養老保險制 度能否正常運作的關鍵所在,而企業養老保險金收繳極其困難,表現為拖 欠企業戶數多,拖欠金額大,拖欠時間長,致使許多地方養老保險金收不 抵支,嚴重影響養老金的發放。

3、國家對企業養老保險只出政策不出錢,使養老保險舉步艱難。養 老保險基金應是由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共同負擔,但現實情況是三方 出資都較困難,而國家財政出資更加困難,這是由於近十年來各地財政收 支狀況較差,財政入不敷出,財政收入都難以維持經常性支出。



(3)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問題擴展閱讀:

主要表現在:

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不 統一,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管理是按照養老保險的不同對象分部門、分行 業進行,既有勞動部門、人事部門、民政部門進行管理,也有煤炭部門、 郵電部門、金融部門以及供電部門等分行業進行管理。

使養老保險政出多 門、多頭管理,政策不協調現象極為嚴重,也使養老保險資金分散,調劑 性較差,不利於充分發揮養老保險的作用;二是養老保險機構既是行政管 理機構,又是經辦機構和監督機構,集三權於一體,不利於我國養老保險 事業的健康發展。

⑷ 養老問題應如何解決

怎麼解決中國的養老問題?
近來,關於「延遲退休」、「養老基金入不敷出」、「養老金虧空」的話題不斷。人保部官員放風「要延遲退休」,引起全社會廣泛討論與爭議。 值得一提的是,前些年在一直大力宣傳和鼓吹計劃生育的時候,口口聲聲說:「養兒養女都一樣」、「獨生子女好」、「國家包養老,養老不用兒」。剛剛不過幾年,就變成了「國家養老不能持續」、「養老基金入不敷出」、「必須延遲退休」了。這豈不可笑?當政者簡直是拿國策當兒戲,耍國人玩。討論養老金的問題其實不是問題,也就是偽命題。真正是問題的是國家的政治制度與經濟制度。如果中國沒有這么多的公務員、如果公務員都和企業職工同樣繳納社保、如果中國的公務員沒有比普通企業職工高很多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優厚得多的退休金待遇、如果社保基金管理沒有那麼多的漏洞和腐敗,社保基金和養老基金還會有數萬億元的虧空嗎?還用得著擔心無力支付養老金嗎?中國真的非常奇怪,問題明明不在養老金本身卻偏要去摳養老金的問題,這無異於緣木求魚。不從制度上著力解決實在是舍本求末。主張或者討論「延遲退休」的中國官員以及眾多學者實在可笑!我三年前寫過文章,論述過建立中國新型養老制度的重大意義和可行性。今天不妨再次重申:第一、建立國家統籌養老基金。國家統籌養老基金來源:一、中央 *** 每年從國稅中提取恰當的比例建立和補充國家統籌養老基金(我個人認為以10%-15%比較合適);二、加強央企紅利收繳,每年從央企紅利中提取30%-40%;三、出賣國有企業資產與股份。第二、以省、自治跡前區、直轄市為單位建立地方 *** 養老基金。地方 *** 養老基金來源:一、地方 *** 每年從地方稅收中提取恰當的比例建立於補充國家統籌養老基金(我個人認為以10%-15%比較合適);二、加強地方國企紅利收繳,每年從地方國企紅利中提取30%-40%;三、出賣地方國有企業資產與股份。第三、建立企業員工退休個人賬戶制度。設立包括國家統籌養老基金個人賬戶(25%)、地方 *** 養老基金個人賬戶(25%)、企業年金個人賬戶(25%)和個人繳費養老賬戶(25%)相結合的方式。第四、建立公務員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個人賬戶制度。包括兩類:一、非中央級別機關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設立包括國家統籌養老基金派族個人賬戶(33%)、地方 *** 養老基金個人賬戶(33%)、個人繳費養老賬戶(34%)相結合的方式;二、中央級別機關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設立包括國家統籌養老基金個人賬戶(66%)、個人繳費養老賬戶(34%)相結合的方式。第五、取消退休金雙軌制,實行全國統一工資級別與退休金級別。第六、對於因病或意外死亡而尚未領回個人賬戶總額的差額部分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既可以一次性結算清戶,也可以轉移至繼承人個人繳費賬戶。第七、對於養老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嚴格立法,實行管理人與責任連帶人終生追責制度,杜絕黑箱操作與腐敗發生。中國只要按照我提出的方案來實施,就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養老基金入不敷出的難題。面對養老金的困境,現在相關管理部門和部分學者談論「延遲退休」無異於舍本求末、緣木求魚。
老人養老問題怎麼解決
目前更完善的養老方案還在不斷探索中,還沒有十分好的養老辦法。小能伴中老年平板電腦終端,專註解決中老年朋友健康管理,親情陪伴和娛樂生活的晚年需求,讓每一位老年朋友都能享受科技與互聯網的樂趣,為您解答。

總的原則是按照建立「以居家養老為基礎,以社區服務為依託,以機構養老為補充」的養老模式不變。具體有幾點建議:

(一)繼續鞏固家庭養老這一基礎不動搖。

家庭養老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我國無論是社會制度的變遷、家庭結構的變化還是生活方式的改變,都始終保持著傳統式家庭關系,父母有養育子女的責任,子女有贍養父母的責任,代代相傳。盡管往後的家庭姿羨清人口結構是「421」的常規模式,子女贍養壓力不斷增大,但法律賦予的義務和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不能丟,要繼續通過宣傳法律法規、倡導文明新風、簽訂家庭贍養協議書等形式,進一步確立子女的贍養責任和老年人居家養老的基礎保障。

(二)鼓勵和支持低齡老人老有所為,走積極養老之路,盡量減輕家庭養老負擔。

老年人在未老之時和進入低齡老人階段要通過養老保險儲備自籌養老金,或通過適度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掙得一些收入充當日後的養老金,以減輕子女的贍養負擔。

(三)加快社區養老服務建設。

要進一步完善社區養老服務政策, *** 在加大行政推動的同時,也要加大投入的力度,一是服務機構隊伍建設;二是服務設施建設。村莊建設、小城鎮建設規劃,都要充分考慮到人口老齡化趨勢,合理規劃社區藍圖,使老年人能就近得到咨詢、購物、清掃、陪伴、護理、緊急救護等各種服務,並為老年人的健體、康樂、文化等社會活動的需求提供條件,逐步建成適合農村特點的多功能、多層次、多項目的社區養老服務體系。

(四)適度發展養老機構

*** 要繼續加大對敬老院等養老、安老機構和設施的投放力度,逐步提高集中供養率和居養水平。同時要鼓勵和扶持社會民辦公共養老機構,要象招商引資一樣制定優惠政策,積極發展市場化的公共養老設施,形成對空巢、獨居等家庭養護困難老年人的救助保障體系。

(五)要進一步加強農村老年人養老保障。

現行的新農保政策,給農村老年人養老保障以一定的優惠政策,但由於大多數農村家庭受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老年人暫時還無法享受到新農保的優惠政策。要進一步加大各級財政扶持力度,給予更多的優惠政策,讓農民看到實惠、得到實惠,才能調動農民的投保積極性。要改變現行的新農保全部由個人繳納的做法,實行與城鎮養老保險一樣的由「國家、集體、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以逐步消除或縮小城鄉差別、工農差別、實現資源相對共享,體現社會公平,切實解決好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
如何處理自己的養老問題
這個問題,應該是如何有效管理 吧。這樣才合理。

養老問題,比較抽象復雜,因人因家庭而異,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理論上有很多的方式方法,但實踐中可操作可選擇的較為匱乏。

商業養老保險是一種基礎性的選擇,但具體的合理規劃,是需要和代理人,詳細交流溝通確認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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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經濟生活相關知識,談談如何解決養老問題
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始於2001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WTO)之後,開始規模不大,2002年和2003年還不到30億美元。「入世」五年後,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急劇擴大。最近四年來,中國企業每年對外投資都在600億美元左右。「入世」十年來,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累計達到3124億美元。中國跨國公司已經成為全球成長最快的跨國公司群體。我們為中國跨國公司迅速成長叫好,同時,也深感其走向世界的道路之艱難。四大挑戰「冷戰」後全球市場逐漸形成,傳統的跨國公司已經或正在轉型為全球公司。它們適應經濟全球化潮流,調整了全球戰略,完善了全球管理和治理結構,強化了全球責任理念,從而大大提高了全球運營和競爭能力。相比之下,中國跨國公司剛剛走出國門,面臨的是全球化時代新的競爭環境、新的競爭規則。中國跨國公司不得不從跨國經營一步邁向全球經營。中國的跨國公司往往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挑戰。缺乏適應全球化發展的投資戰略。《2011年世界投資報告》顯示,進入世界最大的100家非金融類跨國公司排名的跨國指數平均值約為60%;進入世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跨國公司排名的100家公司的跨國指數平均值高達52.1%。中國九家跨國公司入榜,它們的跨國指數平均值是24.5%。中石油的跨國指數還不到3%。這種情況說明,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產、全球市場份額佔有和全球人才使用等方面,中國公司與先進的全球公司差距巨大。其根本原因在於缺乏清晰、長遠的全球經營戰略和全球配置資源的能力。缺乏適應全球化經營的管治結構。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公司的跨國公司股權結構出現了變化,海外股東逐漸增加,國際持股比例不斷攀升。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很多跨國公司都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國際化的董事會;在管理結構方面,不少全球公司已經從過去的中心輻射式管理調整到全球網路式管理。這種管理結構在集權與分權間取得了有效的平衡和協調,能及時應對變化中的市場。中國的跨國公司基本上還是以母國為中心輻射若干國家子公司的中心輻射式管理,很難適應高度復雜、快速變化的市場環境。缺乏適應全球化發展的責任理念。進入新世紀以來,全球公司強化負責任的商業行為,其承擔的責任從過去的股東價值最大化,提升到包括股東、社會和環境責任在內的公司責任體系。這意味著,企業不僅為公司股東負責,也為企業所處的社會和環境負責;不僅為企業母公司所在國的社會和環境負責,也對海外投資目標國的社會和環境負責,即承擔全球責任。企業的合規、反腐問題也越來越受到重視。它體現企業基本的商業倫理和文化,是企業的首要責任,是企業開展負責任的商業行為的基礎。走向世界的許多中國企業,努力按照負責任的商業行為標准開展業務,但是,也確有一些企業違規經營。有的中國海外上市企業因財務賬目作假而被迫停牌或退市;有的企業負責人因違反當地監管規則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有的企業涉嫌通過行賄獲得訂單,被世界銀行列入「黑名單」;有的企業因為企業安全事故或環保問題,受到當地民眾批評。缺乏在高風險地區投資的風險管控經驗。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經營的過程中接連遭遇突發事件。2012年1月27日,中水電29名員工被蘇丹反 *** 武裝劫持;四天後,又有25名中國員工被埃及部落武裝劫持。連續發生的海外工人遇險事件,使得中國企業在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投資的風險凸顯。甚至一些重大項目也由於政治矛盾而被迫停止。中國最大的海外水電投資項目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在緬甸的密松大壩項目,即由於緬甸內部政治形勢變化而在2011年9月底被暫停建設。類似事件大都發生在「受沖突影響與高風險地區」,此類地區往往資源豐富,經濟卻不發達,亟待......>>
如何處理看待當代養老問題
養老保險凡是交滿年限的就可以領取使用的
如何處理父母的養老問題
這個問題牽汲很多方面,父母的棲身之地怎樣,是否有存款,養老金,身體是否健康等等,並不是一個月給個二三千塊錢就了事,就當是自己己經贍養了父母,沒別的義務了。大部分人只做到這一點,其實是遠遠不夠的。

父母已經老了,不用工作,體力活,重活幹不了,沒事干,精神上沒有了寄託,心情就會感到空虛,寂寞,了無生趣,這是每個老人的心病。如果這個時候自己的子孫不加以問候,陪伴,照顧,老人就會得抑鬱症,心情加重,導致一些老人病急劇發生。

有些年輕人為了自己生活自由,直接把自己的父母往老人院推,也是每個月交點錢了事,這也不是最佳選擇,如果真到這一步,老人唯有將自己的眼淚往自己的肚子里吞,這種苦年輕人是看不見的。

如果真想自己的父母能夠安享晚年,健健康康,除了物質方面,精神,思想加以安撫,有一首歌是「常回家看看」,這首歌表達得淋漓盡致。!
解決父母的養老問題,有哪些好經驗值得分享
還是要靠自己的吧
當前養老模式待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內容。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隨著1951年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而建立起來的,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進行了多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探索,1995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原則和主要任務,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引入個人賬戶機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1997年7月,國務院在總結當時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勾劃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輪廓,標志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至2002年止,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了11128萬城鎮職工和3608萬離退休人員,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社會化發放的目標基本實現,社會化發放率為99.4%,絕大多數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到基本養老金。並已經建立起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新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新機制。

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問題和困難

養老保險制度通過十多年的改革與發展,在制度的統一上有了長足的進展,積累了一定數量的基金,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支付,維護了社會穩定和促進了經濟發展。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主要有:

1、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養老保險制度長期以來主要覆蓋國有企業,而目前國企的就業人數正在逐步減少,非國有企業的就業人數卻增加很快。無論從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免除非國有企業就業人員的後顧之憂考慮,還是從非國有企業就業人員年齡較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助於減輕國有企業乃至國家的養老負擔考慮,都必須要求盡快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制訂出切實可行的參加養老保險具體政策和工作措施,盡早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的「廣覆蓋」目標。

2、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增加抵禦風險能力。目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范圍主要是以縣級為主,層次過低,社會保險制度固有的社會共濟性受到制約,分散風險的功能也大大減弱。在統一養老保險制度中,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取消縣級統籌以至地市統籌和行業統籌,最後過渡到省級統籌。但提高統籌層次所涉及的利益格局和權益關系復雜,需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並制定積極慎重的政策措施。近期內,尤其要重點解決在省級統籌范圍內,如何盡快統一繳費率、統一養老金待遇,以及如何通過補充保險的形式,緩解由於經濟發展程度和收入水平差異所引發的地區乃至行業之間養老金待遇扭曲的問題,進而在事實上而不只是在形式上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3、有效解決合理費率基礎上的養老基金征繳手段問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按時足額繳費,是至今尚未解決的難點問題之一。一部分經營困難的國有企業,拖欠養老保險費的現象嚴重;一些「三資」企業和其他非國有企業拒交養老金的事情時有發生,僅靠行政手段徵集基金,其效能日漸低下。為了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和基金調劑的客觀要求以及適應統籌層次提高的需要,應當在合理確定並盡可能統一的費率基礎上,保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效實施,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賦予社保費征繳單位以合法的強制手段,來提高基金的征繳率,保證基金來源的穩定可靠。

4、科學合理限定「轉製成本」的必要范......>>
如何解決獨生子女家庭的養老問題
這個需要單方面的努力

絕對不僅僅是個人家可以做到的

畢竟那麼多的老人

都等著孩子的照顧根本不現實
該如何解決家庭中老人的養老問題
提前規劃,年輕的時候把一切規劃好,老了才能過上輕松舒適的老年生活

⑸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及問題和對策是什麼

我國目前老年人的基本養老現狀是:一、居家養老,無論是城鎮還是農村,以家庭為中心,靠子女親屬養老;二、社會養老,城鎮和農村均由社會福利機構負責養老(指各級民政部門開辦的敬老院、福利院,屬於國家出資);社區居委會、街道辦開辦的養老機構、托老所等(屬於自收自支性質);三、民間養老,一些民營企業投資開辦的養老院等,有養老意願的個人進行選擇。一般這樣的養老院收費較高。

對國家養老現狀的建議:
一、建議國家財政能夠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各地的養老設施的建設上。比如,多建公立養老院,擴充養老院服務人員,提高養老服務水平等。
二、允許更多的民營資本和外資投入養老設施的建設上。但是應該給予他們減稅或者扶持的政策。且在審批的各類環節予以保障其暢通、便捷和快速辦理手續。
三、鼓勵更多的各類商業保險公司(包括國內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開展養老險業務,鼓勵公民個人除基本社保外,在經濟能力允許的情況下辦理商業養老保險,並將繳納的保險費在交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四、建議全國居民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已基本養老為基礎,根據不同的職業,不同的工作年限,發放不同比例的養老金。

⑹ 簡述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就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國家強制實施。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採用個人、企業和國家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企業和國家負擔,個人賬戶部分由企業和個人按比例負擔。
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是指國家立法強制徵集社滑畝會保險費(稅),並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後支付退休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內容之一。
基本養老保險又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以保證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為輪讓激目標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其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臘襪自由職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
我國當前基本養老保險採取「統賬結合」的管理模式,要求參保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工資總額的20%和8%的比例,分別參加社會統籌調劑和存入職工個人賬戶中,繳費滿15年並達到退休年齡者可以領取養老金,計發辦法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新規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逐步過渡」的方式。
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繳費滿15年一律發給15%,以後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計發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計算。對於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老人仍按過去的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部分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⑺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摘要】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不斷地完善和改革,至今,養老保險制度中還存在哪些問題呢?是什麼原因導致我國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夠大?法律是保障社會養老之於規范運行的基礎,如何完善法律制度?如何才能建立健全、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1.保險覆蓋面有待擴大導致我國養老保險覆蓋面窄的原因如下。(1)個人參保意識不夠高。(2)政策宣傳和組織實施力度不大。2.保障水平偏低(1)集體經濟薄弱,個人收入增長緩慢。(2)基金保值增值效率低。3.管理機制不健全(1)政府功能未充分體現。(2)管理體制不夠健全。(3)改革措施不協調,束縛養老保險制度發展。4.法律制度不完善,層次低,缺乏約束力法律是保障社會養老之於規范運行的基礎。加強法律制度的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首先,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本著社會公平的原則,對老年群體實施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作為調節社會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養老保險立法步伐,使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便於操作並提高制度的穩定性。再次,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範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並通過合理運作使其不斷增值,以更好的滿足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需要我們依據我國國情,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科學的態度,事實求是的精神認真分析我國目前養老保險體制中存在的問題,以創新進取的精神探索適合我國的養老保險體制,為實現和諧社會的建設作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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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簡述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提出相關的完善建議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情況
(一)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按照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由財政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管理。國家負責組織社會保險,負責保證「基礎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並負責長壽退休者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之後繼續按原有的標准支付。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40%-60%。

(二)補充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只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此基礎上,政府鼓勵有經濟能力的企業為職工舉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或行業年金。嚴格說,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國家基本社會養老保險,也不是純商業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它是政策性、商業化運作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

(三)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統稱為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可分為團體業務和個人業務,產品形態主要體現為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主要形態為團體分紅年金類產品,團體投資連接保險等。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總體養老保險政策層面

1.基本養老保險未實現「全覆蓋」,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社會不公平。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針對城鎮職工,農村養老保障政策尚不完善。雖然2009年全國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政策,但覆蓋面還有待擴大。即使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也主要覆蓋企業職工,城鎮中未就業人員以及就業不穩定無法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居民缺乏政策性養老保障。

2.現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不盡合理。政策規定,對被征地農民失地面積達50%以上的,給予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分別按50%、20%、30%承擔:對被征地農民失地達不到50%的,政府和集體不予承擔保險繳費。部分達不到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對此有意見,不願積極配合政府征地;還有一些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因為「短視」,不願自己負擔30%的費用。

3.企業養老保險政策和事業單位、公務員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現行的養老保險基金繳納模式執行結果是,「事業單位、公務員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達到在職收入的90%左右,而企業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只有在職收入的60%左右」。這就導致「同等學歷甚至是高工、高學歷人員,同等工作年限、職稱等級,公務員退休職工人均月收入遠遠高出企業退休職工」。

(二)基本養老保險

1.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問題突出,國家財政壓力巨大。由於現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的養老保險政策在上世紀90年代初期才建立起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基金沒有分開管理,為了彌補社會統籌賬戶資金的不足,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積累資金很大程度上被用來發放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基金,這使得個人賬戶有名無實。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品種單一,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除預留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全部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嚴禁投入其他金融活動和經營性事業。這一規定確實保證了基金的安全,卻忽視了基金的增值。剛剛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社保基金以不低於1年期定存的形式存放。而目前CPI增幅則已超過5%,已經高於1年期銀行利率。

(三)補充養老保險

相關政策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一是全國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還不明確。二是中小企業年金業務的運作缺乏依據,極大制約了市場的啟動。三是現有投資規定不能完全滿足客戶需要,投資品種的范圍有待擴大。四是企業年金管理資格分散,影響市場的快速發展。

三、政策建議

(一)盡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

2011年7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正式啟動試點工作,首批試點覆蓋面為60%。建議加快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盡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消除社會保障領域的不公平現象。

(二)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統一企業與事業單位、公務員職工養老保險標准

建議國家制定政策將失地面積達不到50%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參保范圍,根據征地比例由政府給予適當的參保費,讓所有被征地農民都能按被征地面積大小享受不同等次的養老待遇。同時,建議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標准,將繳費比例凋整為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分別按70%、10%、20%繳費,加大政府投入。盡快制定相關政策,統一企業與事業單位、公務員職工養老保險標准,使之享受相同的國民待遇。

(三)盡快明晰並落實各類型補充養老保險金的稅收優惠政策

盡快制定全國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養老金的繳納、投資和積累階段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積極支持養老保險基金發展。以企業年金為例,在繳費階段,企業提取年金按一定比例享受稅前列支的稅收優惠政策;個人繳納企業年金時按一定數額給予稅前扣除,若未達到退休年齡提前領取則依法納稅。在投資和積累階段,劃入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明確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機構和職責,加強監管機構的合作與協調

應修訂法律規章理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批與監管之間的關系,釐清有關部門之間的職責。應借鑒功能監管的理念,在實際運作中,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主監管人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綜合監管;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對其的信託行為、保險契約行為、上市行為進行分業監管。

(五)鼓勵建立捆綁式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根據國外實踐經驗,專業化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是企業年金市場發展方向。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已明確提出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概念,應積極付諸實施。

(六)採取措施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激勵補充養老保險發展

1.對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是要盡快做實個人賬戶。二是通過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降低參保人員的實際負擔,進而刺激非國有企業以及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體制。

2.對於補充養老保險。應通過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企業和個人參加企業年金和商業性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並藉助市場力量推動企業年金市場和商業性養老保險的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壓力,進一步完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制。

(七)為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增值提供更多渠道和產品

未來,應允許企業年金等投資衍生金融產品、風險投資等私募股權市場等,開發更多的投資產品,並使基金在投資組合的選擇上有更大的自由度,對股票、企業債券可以有更高的上限,但必須控制投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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